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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4年度上訴字第252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現於台灣台中看守所
選任辯護人 林志忠 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現於台灣台中看守所
選任辯護人 張志新 律師
上列被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乙○○、甲○○羈押期間,均自中華民國玖拾伍年柒月貳日起,
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94年12月2日執行羈押,嗣經第2次延長羈押,至中華民國95年7月1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95年7月2日起,第3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文 雄
法 官 劉 連 星
法 官 邱 顯 祥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柯 孟 伶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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