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94,上訴,2544,200711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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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4年度上訴字第2544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許漢鄰 律師
張居德 律師
被 告 黃培訓
(另案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
指定辯護人 黃文皇 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3月15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二頁事實文第九、十行所載之「九十四年九月」,更正為「九十三年九月」。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四十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本院95年3月15日所宣示之判決,有如上誤繕,爰予更正。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5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紀 綱
法 官 張 智 雄
法 官 姚 勳 昌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 宗 玲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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