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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4年度上訴字第2575號
檢 察 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林益輝律師
上列被告因擄人勒贖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等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95年6月26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等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94年12月9日執行羈押,並於95年2月14日起至95年6月2日借提入監執行,嗣於95年6月3日再由本院執行監押,至中華民國95年6月25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因被告曾經通緝,有逃亡之虞,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95年6月26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照 明
法 官 唐 光 義
法 官 蔡 名 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 恒 宏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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