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4年度上訴字第263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樓(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甲○○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乙○○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六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前經本院認為犯強盜等罪之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認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六日執行羈押,嗣經第二次延長羈押,至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五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六日起,第三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增 瑜
法 官 胡 忠 文
法 官 廖 柏 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 麗 英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2 日
F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