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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4年度上訴字第268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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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任辯護人 周黛婕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95年9月27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4年12月27日執行羈押,並於95年3月27日、95年5月27日及95年7月27日各延長羈押1次,至95年9月26日,其2個月之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5年9月27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羅 得 村
法 官 劉 榮 服
法 官 巫 政 松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 妙 瑋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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