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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4年度上重訴字第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
選任辯護人 賴淑惠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強盗殺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八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94年1月18日執行羈押,嗣經第9次延長羈押,至中華民國95年10月17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以前開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95年10月18日起,第10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筱 珮
法 官 康 應 龍
法 官 趙 春 碧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符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胡 美 娟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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