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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4年度上重訴字第49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現於臺灣台中看守所
選任辯護人 洪永叡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95年6月23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5年3月23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5年6月22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認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5年6月23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 梅 月
法 官 林 欽 章
法 官 黃 日 隆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 三 軫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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