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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4年度上重訴字第5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熊梓檳 律師
林堡欽 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選任辯護人 林開福 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乙○○羈押期間,均自民國玖拾伍年陸月貳拾貳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乙○○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4年11月22日執行羈押,嗣經第2次延長羈押,至民國95年6月21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自民國95年6月22日起,第3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8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文 雄
法 官 邱 顯 祥
法 官 劉 連 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送受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 陳 秀 真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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