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4年度交上易字第1384號
上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過失重傷害案件,不服台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交易字第八十二號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七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8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筱 珮
法 官 趙 春 碧
法 官 康 應 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姚 錫 鈞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8 日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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