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94,交附民,138,2006091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丁○○律師
複 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甲、原告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壹佰伍拾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原告願供擔保,請宣告准予假執行。

乙、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乙○○過失致死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民國94年1月31日以93年度交易字第535號刑事判決被告無罪,檢察官上訴本院後,並經本院以94年度交上易字第404號判決上訴駁回在案。

依首開說明,自應依法駁回原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依據,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袁 從 楨
法 官 姚 勳 昌
法 官 郭 同 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康 孝 慈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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