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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4年度矚上重訴字第3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現於臺灣臺中看守所
選任辯護人 周平凡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95年7月4日起,延長2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94年8月4日執行羈押,嗣經4次延長羈押,至中華民國95年7月3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95年7月4日起,第5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照 明
法 官 唐 光 義
法 官 蔡 名 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 恒 宏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3 日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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