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4年度重上更(二)字第190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癸○○
天○○
L○○
己○○
c○○
戊○○
庚○○
號
b○○
d○○
上列9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吳光陸律師
廖瑞鍠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地○○ 男 41歲(民國○○年○○月○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臺中市○○區○○路1段232號
選任辯護人 何志揚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常業詐欺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7年度訴字第2384號,中華民國88年5月2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87年度偵字第6207號,移送原審併辦案號:同署87年度偵字第25872、14463、12224號,移送本院併辦案號:同署88年度偵字第5335號),提起上訴,經本院判決後,由最高法院第2次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癸○○、天○○、地○○、L○○、己○○、c○○、戊○○、庚○○、b○○、d○○共同犯常業詐欺取財罪,癸○○、天○○各處有期徒刑貳年。
地○○、己○○、戊○○各處有期徒刑壹年䦉月,均緩刑伍年。
L○○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緩刑伍年。
c○○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緩刑伍年。
庚○○、b○○、d○○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均緩刑䦉年。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
一、癸○○與天○○係夫妻二人自民國84年3月間起,在臺中市○○路2之17號2樓租屋成立「佳鑫互助聯誼會」,由癸○○擔任負責人,天○○則擔任總會計、出納、及放款職務。
另僱用c○○自84年底起、戊○○自95年4、5月間起、己○○自85年12月間起、地○○自85年10月初起、L○○自86年8、9月間起,擔任「佳鑫互助聯誼會」之業務員(均無固定底薪,採按件計酬);
並各以月薪新臺幣(下同)1萬8千元至2萬5千元不等之薪資,僱用b○○則自86年6月間起、d○○自86年5月底起、庚○○自86年12底起,擔任上開互助會之催帳、記帳、整理會員資料、建檔及雜務等工作。
二、癸○○與天○○成立「佳鑫互助聯誼會」之後,即同時基於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為常業,及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為常業之犯意聯絡;
另地○○、L○○、己○○、c○○、戊○○、庚○○、b○○、d○○等8人自上開受僱時間起,亦與癸○○、天○○等人有上開犯意聯絡,而共同為下列常業重利、及常業詐欺之行為。
其犯罪手法係由癸○○、天○○或所僱用之地○○、L○○、己○○、c○○、戊○○等人,在中國時報、聯合報、自由時報、及台灣日報等各大報紙,刊登:「借貸公司,當日借款,分期攤還」、「互助會放款,當日放貸,免保人」、「借款先問,120萬內當日放款,非錢莊,銀行利每月攤還,身分證影印即可;
000000000」、「借錢請打,20至120萬,當日放款,分期還,低息,身分證影印;
0000000000」等放貸之廣告(或印製小廣告以夾報發送之方式刊登上開放貸之廣告),並以(02)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等等電話為聯絡工具,再行指定轉接至設於上址「佳鑫互助聯誼會」辦公室之(04)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電話(地○○、L○○、己○○、c○○、戊○○等人均有各自專用之聯絡電話),以招攬因急迫急需借錢之人,利用各該電話聯絡借貸事宜。
迨欲借款之人以電話查詢借款事宜,癸○○、天○○、L○○、己○○、地○○、c○○、戊○○等人在接聽電話時,即向查詢者佯稱可參加「佳鑫互助聯誼會」所辦理之互助會以取得借款,詳細情形須至該互助聯誼會始能明瞭等語,致使需錢恐急之民眾信以為真,而親自前往「佳鑫互助聯誼會」上開營業處所辦理借款。
惟癸○○、天○○、L○○、己○○、地○○、c○○、戊○○等人為規避重利刑責,且為挑選可資放款之對象,即分別對與之洽談之借款民眾佯稱:該互助聯誼會係以加入互助會(每會每月1萬元,會期2年,採內標制)之方式取得現款,但而繳交5千元之手續費,始可參加1會之競標(參加2會則需繳交1萬元手續費,餘此類推),且當日入會當日即可競標(此後每月競標1次),亦可先行返家以電話託標,每會以1千2百元起標,得標機會很大(標息越高越容易得標),得標後當日可立即放款,此後則以死會方式按月攤還等語,使因急迫欲為借款之民眾,因誤認確有隨時可競標之互助會,作為取得借款之途徑,陷於錯誤,乃依其所需借款額度決定參加之互助會數,且繳交每會5千元之手續費。
其後,欲借款之民眾如願出與原本顯不相當之利息為標息,且有還款擔保(如逾期未辦妥覓保手續,則取消得標資格),癸○○等人認為可以放款,即會告知其已得標,癸○○、天○○在此人辦妥擔保及簽發本票(或支票)等手續後,即會扣除標息(實係預扣利息),以互助會計算會款之方式(如參加1會,會期2年,所出標息為3千元,則所貸放之款項為7千元乘以23,即16萬1千元)及名義,將所貸放之現金交付此人;
如欲借款之民眾所出標息不高,或無還款之確實擔保,癸○○等人即會告知另有他人得標。
而無論會員有無得標,每1會5千元之手續費均不退還。
地○○、L○○、己○○、c○○、戊○○等人,即以每招欖1會員可自5千元手續費中分取2千元之代價,從中牟利(其餘3千元則歸由癸○○、天○○所有);
而知悉上情之庚○○、b○○、d○○等3人,再自癸○○、天○○之上開重利及詐欺所得,向癸○○、天○○支領上開薪資。
癸○○、天○○、地○○、L○○、己○○、c○○、戊○○、庚○○、b○○、d○○等人並均恃此維生,以之為常業。
三、嗣因被害人M○○向臺中市政府市長信箱檢舉,並於87年3月16日到臺中市警察局刑警隊應訊檢舉上情,臺中市警察局乃指派警員在87年3月19日下午5時,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核發之搜索票,到臺中市○○路2之17號2樓之「佳鑫互助聯誼會」實施搜索,而扣得附表二所示之物(另有87年3月19日被害人朱修民被騙手續費1萬元、g○○被騙手續費1萬5千元、F○○被騙手續費1萬5千元、T○○被騙手續費1萬5千元、h○○被騙手續費1萬5千元)。
又於87年3月26日下午4時30分許,經警持搜索票前往天○○在臺中市北屯區○○○路2號11樓實施搜索時,經天○○之供述及引導,在臺中市○○區○○路4段81號即華南銀行水湳分行天○○所承租之保險箱內,查扣附表三所示之扣押物。
在此之前,癸○○等人上開犯罪之被害人及被害情形,詳如附表一所示。
四、案經臺中市警察局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由被害人Z○○、I○○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告訴,由該署檢察官先後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併案審理。
理 由
一、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癸○○、天○○、地○○、L○○、己○○、c○○、戊○○、庚○○、b○○、d○○等人經警於上開時、地查獲之後,警員在訊問之前,已將踐行刑事訴訟法第95條告知義務之書面交付彼等閱覽並簽名捺印,此有上開踐行刑事訴訟法第95條告知義務之書面在卷可稽(見87年度偵字第6207號偵卷㈠第95至1047頁)。
另彼等於87年3月20日經檢察官偵訊時,檢察官亦有踐行上開告知義務,此同有該日偵訊筆錄之記載足憑(見同上偵卷第168頁)。
則被告等於本院前審,以其等在警、偵訊時,未被踐行刑事訴訟法第95條之告知義務為詞,據以辯稱其等之警、偵訊供述不具備證據能力,尚無可採。
又被告地○○雖另於本院前審準備程序辯稱警訊有被威脅刑求;
但其除於偵查中供承警訊內容屬實(見同上偵卷第170頁)之外,並於原審法院明確供稱:警訊時未被刑求(見原審卷第42頁)。
而被告地○○涉案情節,同據被告癸○○、天○○等人供述在卷,復有部分扣案證物可資佐證,警員豈有對其威脅刑求之動機?被告地○○此部分所辯,亦不足採信。
另按刑事訴訟法施行法於92年2月6日修正通過之第7之3條規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四日修正通過之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已繫屬於各級法院之案件,其以後之訴訟程序,應依修正刑事訴訟法終結之。
但修正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已依法定程序進行之訴訟程序,其效力不受影響。
其立法理由直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四日修正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已繫屬於各級法院之案件,其以後之訴訟程序,應依修正刑事訴訟法終結之。
但為避免程序之勞費,本諸舊程序用舊法,新程序始用新法之一般法則,各級法院於修正之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已依法踐行之訴訟程序(包含相關證據法則之適用),其效力不受影響。
故而,對於提起上訴之案件,於修正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原審法院就可得為證據之證據,已依法定程序調查者,其效力亦不受影響,爰增訂本條,以資適用。
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203號判決意旨,亦持同一見解而為論斷。
故本件被害人等警訊筆錄部分,因其製作時間均在87年間,且經原審法院及本院上訴審依修正前刑事訴訟法規定程序實施調查審理,該等警訊筆錄之證據能力,自無任何欠缺,應先予敘明。
另證人j○○、M○○、g○○、朱修民(即丁○○)、J○○、W○○、宙○○、B○○、甲○○、壬○○、k○○、P○○、宇○○、戌○○、李傳章(即子○○)、廖春榮(即Y○○)、湯俊義(即R○○)、(周)吳美玉、i○○、D○○於本院審理中經提示警訊筆錄,除對是否主動告知警方係遭「詐欺」之事,有所爭執外,對其餘警訊記載之參與本件「互助會」之細節,均證稱應屬實情。
本院審酌本件案發迄今已逾8年,常人之記憶難免淡忘,故就彼等入會之情形,亦應以警訊之記載,因距離案發時間尚短,記憶清新,自與事實較為相符,而堪予採信,亦併予敍明。
二、訊之被告癸○○、天○○固坦承確有於上開時間,在臺中市○○路2之17號2樓租屋成立「佳鑫互助聯誼會」,由癸○○擔任負責人,天○○則擔任總會計、出納等職務;
訊之被告L○○、己○○、地○○、c○○、戊○○等人均供承確各有於上開時間受僱癸○○、天○○2人,擔任「佳鑫互助聯誼會」之業務員,並以每招欖1人入會1次,即可自5千元手續費中分取2千元做報酬;
另被告庚○○、b○○、d○○亦坦承確各有於上開時間受癸○○、天○○2人僱用,擔任「佳鑫互助聯誼會」之職員等情不諱,然均矢口否認有何犯罪情事,除被告庚○○、b○○、d○○辯稱受僱工作只有打掃、打雜、記帳,不清楚「佳鑫互助聯誼會」會務運作之情形外,其餘被告等均辯稱「佳鑫互助聯誼會」確有招集互助會,亦有開標,上開互助會與一般合會招集互助會之情形相同,雖會員加入1會需交5千元,但「佳鑫互助聯誼會」在會期進行中,有提供開標、收款、發款等勞務,甚至有人倒會尚需承擔責任,會址亦有房租、水電費、電話費、員工薪資等管銷費用,收取5千元並不為過,應無詐欺或重利情形,至於廣告之刊登,僅為要約之引誘,不能依據廣告內容即認詐欺、重利云云。
惟查:㈠、本件被告庚○○、b○○於上開時間受僱後,被告庚○○有負責整理「佳鑫互助聯誼會」會員之資料,並將之輸入電腦,另被告b○○有負責記帳及催收會款,此係其等2人於警、偵訊均供承之事實,並經被告癸○○、天○○於警、偵訊供述無異。
其人人嗣後辯稱僅係受僱打掃、打雜,顯係卸責之詞,難認可信。
㈡、又被告癸○○、天○○、地○○、L○○、己○○、c○○、戊○○、庚○○、b○○、d○○等人,除被告地○○、L○○、己○○、c○○、戊○○、庚○○、b○○、d○○等人於警、偵訊中,已分別供述其等受僱時間、工作內容、及薪資(或工作代價)各如事實欄所載(另被查扣物各如附表二所載)之外,被告癸○○並於警訊供述:「現場有我及我妻子天○○,員工有b○○、L○○、劉鎂惠、c○○、己○○、戊○○、庚○○、地○○及欲前往借錢之林長生等人在場」、「我與天○○是夫妻,L○○是我小姨子丈夫,己○○是我親弟弟,地○○是我妻弟,另劉鎂惠、庚○○、c○○、戊○○是我所僱用之員工」、「編號五七至八八物品是我所有,另郵政存摺、台中九信存摺是我的名義開戶,由我妻子天○○保管」、「(佳鑫互助聯誼會)於八十四年三月份(正確日期已忘記)開始營業的」、「營業性質為僱用員工設立專線刊登廣告及招攬親戚朋友或透過介紹夾報小廣告方式招攬客戶,如有打電話或到互助會址,就由員工解釋成為會員之要件,如願入會就需先繳付服務費,每會以一萬元計,繳付服務費五千元,二會就需繳付一萬元服務費,以此類推,後填寫資料、契約書方得成為會員參加標會,佳鑫互助會就從中賺取服務費,但要服務會員二年」、「我身為該會負責人,負責全會之管理、標會之主持、得標者之徵信審核,我妻子天○○擔任會計工作,負責服務費之收取、開立收據及帳目之整理,b○○則是負責催帳(得標未得標者未繳會款之催討)及負責記當日收支之記帳工作,d○○負責雜務,如影印會員資料、契約書等及整理所有會員資料,庚○○負責電腦工作、會員資料格式表格製作、會員資料輸入、印表、及雜務工作,我妻弟地○○、我弟己○○、妻妹夫L○○、及員工c○○、戊○○均是設立專線刊登報紙廣告、招攬會員解說入會要件等工作......」、「該會是我與妻天○○於八十四年三月份創立,b○○、d○○均是八十六年六月前往工作,L○○於八十六年九月、c○○於八十四年底到互助會兼職,己○○八十五年十二月前往工作,戊○○八十五年初,地○○八十五年底,庚○○八十六年十二月前往工作的」、「b○○、d○○、庚○○均是支領月薪,薪資從一萬八千元至二萬元不等,另L○○、己○○、c○○、地○○、戊○○等人均是以招攬會員入會之數目支領獎金,每會服務費五千元從中抽取二千元為獎金,我和太太天○○則是服務費扣除全部開支即為我們的所得」、「(佳鑫互助聯誼會自開始營業迄今)約招攬三千會,服務費總收入約一千五百萬元」、「均是以報紙廣告刊登員工專線、或夾報小廣告刊登員工專線招攬會員、或親戚朋友介紹」、「刊登中國、聯合、自由等各大報北部版」、「內容為急用錢、非錢莊、創業貸款、互助會方式、按月攤還、20萬至1百萬,電員工各專線號碼」、「每24人開標1次,約每日1次標會」、「我主持(標會)」、「......搜索扣押筆錄七○至八六號之會員資料的人均有拿到錢」、「(未得標者)有讓渡者就有(退還服務費),沒有找到讓渡者則沒有(退還服務費)」等語(見87年度偵字第6207號偵卷㈠第20至25頁,另見201至203頁)。
其後於偵查中,再供述:「八十四年三、四月(開始經營互助聯誼會)」、「......服務費原則上不退還,特殊狀況以讓渡會員資格方式」、「會計天○○也是我太太,b○○催會款,L○○招攬會員及刊廣告,d○○負責客戶資料整理,c○○招攬客戶,己○○、戊○○都招攬客戶,庚○○電腦資料輸入、輸出,地○○也是招攬客戶、刊刊廣告」、「死會繳死會的錢,活會繳活會的錢,每會一萬元,每組連會首二十五人,是內標」、「(員工介紹會員入會)一人,一會抽二千元」、「(其他的員工)都知道(我的經營狀況)」等情(同卷169至171頁,325至327頁)。
另被告天○○於警訊亦供稱:「八十七年二月份的帳冊(編號十四顧客名冊)之統計資料是庚○○所做」、「共營收會員服務費用計五百二十五人,每人收取五千元,二月份收取會員費計二百六十二萬五千元,其中所得之分配,癸○○......共所得一百九十二萬一千元,其餘為營業員每人得二千元,計地○○營收一○五名計二十一萬元,劉春風(即c○○)營收三十八人計七萬六千元,林成峰(即己○○)營收七十二人計十四萬四千元、戊○○營收三十六人計七萬二千元、邱桂霙(即戊○○)營收二十六人計五萬二千元、L○○營收五十九人計十一萬八千元、鄭成長(即戊○○)營收十六人計三萬二千元」、「(87年3月26日被搜索)編號一至六九號之江淑貞等六九名客戶資料內容為死會會員簽下之本票......」、「(會員中)有標得會款,即為編號一至六九號客戶」等語(同上偵卷㈠第26至33頁,198至200頁);
且於偵查中承認收錢後,均係由其存入被告癸○○之銀行帳戶無誤(見同上偵卷第327頁)。
而本件除被告癸○○於偵查中供稱:其他員工都知道其經營狀況之外,被告天○○、地○○、L○○、己○○、c○○、戊○○、庚○○、b○○及d○○等人亦均於偵查中供稱:均知悉被告癸○○所經營之互助會運作情形等語。
故其事後或有改稱不知情云云,自無可採。
㈢、至被告等雖均辯稱:「佳鑫互助聯誼會」確有招集互助會,亦有開標運作等語。
然一般民間互助會之成立、及其運作,擔任會首者為確保本身及與會者之權益,通常必需以書面詳載:會員姓名、通訊地址、電話資料、每月得標會員、標息、及付款之資料、並得標或尚未得標會員繳款情形之資料。
而本件被告癸○○經營「佳鑫互助聯誼會」之時間非短,若無上開資料之書面紀錄,謂每會會員之姓名、地址資料、每月得標會員、標款、及付款之資料、以及得標或尚未得標會員繳款情形等資料,均僅記憶於腦內,而被告等即以此方法長期經營互助會,此殊難想像。
再上開書面資料關係會員之權益,且屬有利於被告等人之證據,若未被扣押,被告等亦不可能將之銷燬(被告癸○○等人亦未供述有此情形)。
但本件案發迄今已逾8年,經本院於前審準備程序請被告選任辯護人先閱覽扣案證物資料,再請被告等人依據扣案證物,整理任一互助會之會員姓名、地址資料、每月得標會員、標款、及付款之資料、並得標或尚未得標會員繳款情形等互助會實際運作之資料,卻始終未能詳為整理陳報,僅提出極少數其自稱已完成互助會會員要求本院傳訊調查,其所辯經營互助會之實情,已堪置疑。
再稽之本案扣案之帳冊,大部分均僅有何人以多少標金得標,並交付其多少現金之記載(僅有極少部分係尚不知受騙,仍繳會款之記載)以觀,被告等人所辯上情,何能令人採信?至於本案附表一所示被害人在警訊、及偵、審中,雖有部分指稱開標之時有到場,並有宣布得標會員之姓名或標息之事實,但此本係實施詐術之手段;
若連形式上之開標、及當場宣布得標會員之姓名與標息之舉動付之闕如,被告等如何能長期陸續向本案被害人詐收每人每會5千元之手續費?上開形式上開標、及在會場宣布得標會員之姓名與標息之舉動,均不能據為互助會有實際運作之證明。
又被告等所舉證人辛○○、N○○雖於本院審理中結稱彼等均有參與被告癸○○之互助會,且均為收取尾會者;
然被告等刊登廣告招徠者,原均係以急需資金運用之人為對象,此由該廣告內容文字,已極為明顯,上開二人卻反而非急於取得會款,而僅靜待尾會得以收取豐厚利息,其經濟立場自屬與被告相符者,而堪疑為係提供資金供被告利用之人;
況其中N○○依卷附會員名單所載,身分證號碼係記為:Z000000000,經本院查詢戶政資資卻顯示該身分證號碼之受賦與人為吳清海,住所則與被告癸○○前戶籍地:苗栗縣大湖鄉新開村十份11號相同,尤足證被告等所稱有互助會之運作,核與事實不符。
㈣、又被告癸○○、天○○或其等所僱用之被告地○○、L○○、己○○、c○○、戊○○等人,於上開案發期間,確有在中國時報、聯合報、自由時報、及台灣日報等各大報紙,刊登:「借貸公司,當日借款,分期攤還」、「互助會放款,當日放貸,免保人」、「借款先問,120萬內當日放款,非錢莊,銀行利每月攤還,身分證影印即可;
0000000000」、「借錢請打,20至120萬,當日放款,分期還,低息,身分證影印;
0000000000」等放貸之廣告(或印製小廣告以夾報發送之方式刊登上開放貸之廣告),並以(02)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等電話為聯絡工具,再行指定轉接至設於上址「佳鑫互助聯誼會」辦公室之(04)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電話,以引誘因急迫即需借錢之人利用各該電話聯絡借貸事宜,而待欲借款之民眾以電話查詢借款事宜,被告癸○○、天○○、L○○、己○○、地○○、c○○、戊○○等人在接聽電話時,即向之佯稱可參加「佳鑫互助聯誼會」所辦理之互助會以取得借款,詳細情形須至該互助聯誼會始能明瞭等語,致使需款恐急之民眾信以為真,而親自前往「佳鑫互助聯誼會」上開營業處所辦理借款,其後癸○○、天○○、L○○、己○○、地○○、c○○、戊○○等人即會對與之洽談之借款民眾佯稱:該互助聯誼會係以加入互助會(每會每月1萬元,會期2年,採內標制)之方式取得現款,如繳交5元之手續費,即可參加1會之競標(參加2會則需繳交1萬元手續費,餘此類推),且當日入會當日即可競標(此後每月競標1次),亦可先行返家電話託寄標單競標,以1千2百元起標,得標機會很大(標息越高越容易得標),得標後當日可立即放款,此後則以死會方式按月攤還等語,使因急迫欲為借款之民眾,因相信確有互助會存在,乃依其欲參加之互助會數,繳交每會5千元之手續費,其後被宣布得標之民眾在辦妥擔保及簽發本票等手續後,被告癸○○、天○○即會扣除標息(實係預扣利息),以互助會計算會款之方式(如該會為1萬元,有24會期,所出標息為3千元,則所貸放之款項即為7千元乘以24之16萬1千元)及名義,將所貸放之現金交付此人,而無論會員有無得標,每1會5千元之手續費均不退還等情,復據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分別於警、偵訊中,或原審及本院審理時指述甚詳。
查本案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其中有一部分雖僅有在警訊應訊指述,但上開只在警訊到場之被害人,除有少部分係因看到新聞報導,乃檢具後示之入會合約書與繳款資料主動到警局為指訊外,其餘大部分之被害人係因警員依據扣案之證物,查知其等有入會而為傳喚,此部分均有扣案之帳冊記載,及如附表二、三之扣押物扣案可資佐證,足以擔保其等之警訊指述為真實。
又告訴人Z○○、I○○指訴部分,亦有其等提出之互助聯誼會入會資料或繳款資料附卷或在案可憑(I○○所提出之入會資料3件,業經扣案,其影本見本院前審審判筆錄之後),且經I○○於本院到庭證述明確。
另在87年3月19日警方到「佳鑫互助聯誼會」實施搜索,有扣得被害人朱修民被騙之手續費1萬元、g○○被騙之手續費1萬5千元、F○○被騙之手續費1萬5千元、T○○被騙之手續費1萬5千元、h○○被騙之手續費1萬5千元,此情亦有搜索扣押筆錄之記載附卷可證。
此外,復有附表二、三所示之扣押物,及上開部分被害人所提出之刊登廣告報紙,「佳鑫互助聯誼會繳款單」、「佳鑫互助聯誼會入會申請書」、「佳鑫互助聯誼會合約書」、互助會契約書、會員資料卡、匯款單、及臺中市第九信用合作社函覆癸○○帳戶存款往來明細(87年度偵字第6207號偵卷㈠第211至234頁)、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南台中營業處函覆電話用戶名稱、裝機地址表(87年度偵字第6207號偵卷㈠第242至243頁)等資料在卷可憑。
被告癸○○、天○○所經營之「佳鑫互助聯誼會」實際上係貸款予急需款項運用之人,並未辦理互助會,卻以收取手續費為詞,向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行騙(其中編號八之被害人林長生雖尚未繳交,亦已被施行詐術),自屬詐術之實施,而除被害人林長生之外,其他之被害人亦係因此陷於錯誤,才繳交各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本案被告等此部分詐欺取財之犯行堪以認定。
㈤、又本案附表一所示之部分被害人雖有被宣布得標,並扣除標息取得款項,但衡諸各該被害人均因需款恐急,經報紙或夾報廣告而前來欲借款急用,彼等顯然多數欠缺繳納活會會款意願或能力,亦即實際上該等經宣布得標者,其所取得名為得標會款之款項,顯係被告癸○○、天○○貸放之款項,此由癸○○經營「互助會」多年,竟僅能舉出極少數完成繳款義務,或收取尾會之人一節,亦得以佐證。
而以其等被宣布得標之標息最低為87年3月間之2千1百元,最高為4千2百元觀之,如以上開每會萬元、會期2年(即24期)換算,借款24萬元預扣之利息即有5萬4百元,其年利率在百分之26以上(計算公式略如:月標,年利率=標息×2÷得標額×100%×12,如以最高之4千2百元計算,其預扣之利息即高達10萬8百元,年利率高達百分之72以上),此與當時之民間借款利率相較,顯屬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
而本案附表一所示有被宣布得標之被害人中,除被害人黃○○於本院前審證稱其係為儲蓄之目的而參加互助會外,其餘均係因看廣告急需用錢而去洽談借貸,業據上開被害人分別於警訊、及偵審中指述甚明。
其等係因急迫而為借貸,後再被誘以標會之形式借貸,應無可疑。
另本案被害人黃○○雖於本院前審證稱其係為儲蓄之目的而參加互助會,惟如依其在警訊供稱1次參加6會,僅其中1會以2千6百元得標觀之,被害人黃○○以2千6百元標會再為儲蓄,豈有任何利益可圖?又其看到之報紙廣告既係借貸廣告,被害人黃○○又豈會為儲蓄之目的前往探詢借款?被害人黃○○於本院前審所為之上開證詞,難認可信。
如以其共繳交3萬元,且以2千6百元標息競標觀之,其亦應有急需用錢之情事,才前往洽借款項,而被誘以標會之形式借貸,其情亦甚為明顯。
被告癸○○等人辯稱未對此部分因急迫前來借款之被害人貸款,並收取與原本顯不相當之利息,顯不可信。
㈥、按被告癸○○與天○○共同經營「佳鑫互助聯誼會」之時間非短,規模龐大,被告b○○、d○○、庚○○均受僱為固定職員,另被告c○○、戊○○、己○○、地○○、L○○雖無固定底薪,只能就每招欖之1會次手續費分取2千元,但依其等受僱期間,及被告天○○於警訊所供:「八十七年二月份的帳冊(編號十四顧客名冊)之統計資料是庚○○所做」、「共營收會員服務費用計五百二十五人,每人收取五千元,二月份收取會員費計二百六十二萬五千元,其中所得之分配,癸○○......共所得一百九十二萬一千元,其餘為營業員每人得二千元,計邱華馨營收一○五名計二十一萬元,劉春風(即c○○)營收三十八人計七萬六千元,林成峰(即己○○)營收七十二人計十四萬四千元、戊○○營收三十六人計七萬二千元、邱桂霙(即戊○○)營收二十六人計五萬二千元、L○○營收五十九人計十一萬八千元、鄭成長(即戊○○)營收十六人計三萬二千元」等語觀之,本件被告c○○、戊○○、己○○、地○○、L○○等人,確有與被告癸○○、天○○、b○○、d○○、庚○○等人共同基於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為常業、及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為常業之犯意聯絡,而為上開犯行,並均恃以維生,要堪認定。
三、核被告等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40條之常業詐欺罪,(被告等犯罪後,刑法第340條常業詐欺罪,業於88年2月3日修正公布施行,並將刑度由「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修正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罰金五萬元」,是被告等犯罪後法律已有變更,惟新舊法之刑度相同,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應適用新法,即裁判時之刑法第340條處罰),及同法第345條之常業重利罪。
被告等係以一行為而同時觸犯上開二罪,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依刑法第340條之常業詐欺罪處斷。
彼等所犯常業重利罪(此部分雖未經檢察官起訴,且於起訴書敘明不另為不起訴處分之諭知,但此仍不生不起訴處分之效力)雖未經起訴,然因與已起訴且經認定有罪之常業詐欺間,有想像競合犯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判。
另部分被害人被害而未經起訴部分,該部分事實既與已起訴並認定有罪部分有實質上一罪之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
再就被告等上開所犯,自其等參與犯罪之時間起,與其他已參與犯罪之被告之間,互有犯意之聯絡,行為之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四、原審法院因認被告等罪證明確,而予論科,固屬有據。惟原判決漏未認定被告等人亦有犯常業重利罪,且就本件被害人I○○、丙○○、e○○、A○○、l○○、W○○及n○○等人被害部分,亦漏未認定,均有未當。
被告等上訴意旨否認犯行,仍執陳詞指摘原判決不當,固無理由,但檢察官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未及審酌被告等詐欺被害人I○○部分之犯行,而執以指摘原判決不當,則為有理由,仍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判。
爰審酌被告癸○○、天○○二人不思正途,竟以不實之方法藉互助會之幌,而欺瞞急需貸款之人入會,以詐取手續費,並藉機貸款收取顯不相當之重利為業,犯罪情節非輕,被告地○○、L○○、己○○、c○○、戊○○等5人係擔任被告癸○○、天○○二人之業務員,負責招攬會員工作,每名會員入會並抽取收續費2千元,犯罪情節較輕,另被告庚○○、b○○、d○○等三人,雖受僱於告癸○○、天○○,且係從事該互助聯誼會之行政、打雜工作,惟僅支領固定薪水,並未對外招攬互助會會員,情節較諸癸○○、天○○又更屬輕微,並參酌被告等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所生之危害,參與犯罪之久暫,及犯罪後皆猶飾詞卸責,不知悔悟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刑示懲。
又查被告地○○、L○○、己○○、c○○、戊○○、庚○○、b○○、d○○等人前均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彼等或因涉世未深,短於思慮,或因參與犯罪時間短暫,僅為牟取部分利益,致罹刑章,經此教訓,當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綜合各情,認為對其8人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均併予宣告緩刑5年或4年,各如主文第2項所示,以啟自新。
至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物,均屬被告等人所有,且為供其犯罪所用之物,或供犯罪預備之物,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宣告沒收。
至其餘扣押物,其中如附表二編號之亞盟互助會資料與本件被告等人之犯行無關;
其餘之扣押物更非違禁物,且或與本件被告等人之上開犯行無直接關係,或僅與被告等嗣後和被害人之理算有關,爰不另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8條、刑法第340條、第345條、第55條、第74條第1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申○○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8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文 雄
法 官 黃 永 祥
法 官 邱 顯 祥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陳 桂 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9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340條:
以犯前條之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
│編│參與互助│參 加 原 因│參加日期│參加│已繳會員費│得標日期│標 金│已否取│財物總損失│備註│
│號│會者姓名│ │ │會數│(新台幣)│ │(新台幣)│得會款│額(含已繳│ │
│ │ │ │ │ │ │ │ │ │活會會款)│ │
│ │ │ │ │ │ │ │ │ │(新台幣)│ │
├─┼────┼───────┼────┼──┼─────┼────┼─────┼───┼─────┼──┤
│一│M○○ │只要繳交每會會│⒉ │二會│一萬元 │未得標 │ │ │一萬元 │ │
│ │ │員費新台幣五千│ │ │ │ │ │ │ │ │
│ │ │元,當天即可投│ │ │ │ │ │ │ │ │
│ │ │標,且一定放款│ │ │ │ │ │ │ │ │
├─┼────┼───────┼────┼──┼─────┼────┼─────┼───┼─────┼──┤
│二│g○○ │因一時急需用錢│⒊⒚ │三會│一萬五千元│未得標 │ │ │一萬五千元│ │
│ │ │新台幣五十萬元│ │ │ │ │ │ │ │ │
│ │ │,且只要繳交每│ │ │ │ │ │ │ │ │
│ │ │會會員費新台幣│ │ │ │ │ │ │ │ │
│ │ │五千元,當天即│ │ │ │ │ │ │ │ │
│ │ │可投標,並保證│ │ │ │ │ │ │ │ │
│ │ │一定標到 │ │ │ │ │ │ │ │ │
├─┼────┼───────┼────┼──┼─────┼────┼─────┼───┼─────┼──┤
│三│F○○ │欲借貸新台幣五│⒊⒚ │三會│一萬五千元│未得標 │ │ │一萬五千元│ │
│ │ │十萬元,且可當│ │ │ │ │ │ │ │ │
│ │ │日取款,金額以│ │ │ │ │ │ │ │ │
│ │ │當日競標最高標│ │ │ │ │ │ │ │ │
│ │ │者標金金額每會│ │ │ │ │ │ │ │ │
│ │ │一萬元扣掉標金│ │ │ │ │ │ │ │ │
│ │ │乘以七十二計算│ │ │ │ │ │ │ │ │
├─┼────┼───────┼────┼──┼─────┼────┼─────┼───┼─────┼──┤
│四│T○○ │因一時急需用錢│⒊⒚ │三會│一萬五千元│未得標 │ │ │一萬五千元│ │
│ │ │新台幣六十萬元│ │ │ │ │ │ │ │ │
│ │ │,且只要繳交每│ │ │ │ │ │ │ │ │
│ │ │會會員費五千元│ │ │ │ │ │ │ │ │
│ │ │,當天即可投標│ │ │ │ │ │ │ │ │
│ │ │,並保證一定得│ │ │ │ │ │ │ │ │
│ │ │標 │ │ │ │ │ │ │ │ │
├─┼────┼───────┼────┼──┼─────┼────┼─────┼───┼─────┼──┤
│五│李政峰 │因需用錢新台幣│⒊⒘ │二會│一萬元 │⒊⒉ │二千五百元│未取得│一萬元 │尚有│
│ │(即李政│八十萬元,且只│ │ │ │ │ │(因未│ │一會│
│ │堹) │要繳交每會會員│ │ │ │ │ │提供擔│ │未得│
│ │ │費新台幣五千元│ │ │ │ │ │保) │ │標 │
│ │ │,當天即可投標│ │ │ │ │ │ │ │ │
├─┼────┼───────┼────┼──┼─────┼────┼─────┼───┼─────┼──┤
│六│h○○ │因需用錢新台幣│⒊⒚ │三會│一萬五千元│未得標 │ │ │一萬五千元│ │
│ │ │五十萬元,且只│ │ │ │ │ │ │ │ │
│ │ │要繳交每會會員│ │ │ │ │ │ │ │ │
│ │ │費新台幣五千元│ │ │ │ │ │ │ │ │
│ │ │,當天即可投標│ │ │ │ │ │ │ │ │
│ │ │,並不論有無得│ │ │ │ │ │ │ │ │
│ │ │標均會放款 │ │ │ │ │ │ │ │ │
├─┼────┼───────┼────┼──┼─────┼────┼─────┼───┼─────┼──┤
│七│朱修民 │因欲借貸新台幣│⒊⒚ │二會│一萬元 │未得標 │ │ │一萬元 │ │
│ │(即朱泰│三十萬元,且只│ │ │ │ │ │ │ │ │
│ │宇) │要繳交每會會員│ │ │ │ │ │ │ │ │
│ │ │費新台幣五千元│ │ │ │ │ │ │ │ │
│ │ │,當天即可投標│ │ │ │ │ │ │ │ │
│ │ │,並保證一定得│ │ │ │ │ │ │ │ │
│ │ │標 │ │ │ │ │ │ │ │ │
├─┼────┼───────┼────┼──┼─────┼────┼─────┼───┼─────┼──┤
│八│林長生 │欲創業欠缺資金│⒊⒚ │四會│ │ │ │ │ │會員│
│ │(已於94│新台幣六十萬元│ │ │ │ │ │ │ │費尚│
│ │.5.1死亡│,且只要繳交會│ │ │ │ │ │ │ │未交│
│ │) │員費新台幣二萬│ │ │ │ │ │ │ │付即│
│ │ │元,當天即可投│ │ │ │ │ │ │ │遭警│
│ │ │標、放款 │ │ │ │ │ │ │ │查獲│
├─┼────┼───────┼────┼──┼─────┼────┼─────┼───┼─────┼──┤
│九│C○○ │因欲借貸新台幣│⒉⒓ │四會│二萬元 │未得標 │ │ │二萬元 │ │
│ │ │六十萬元,且只│ │ │ │ │ │ │ │ │
│ │ │要繳交每會會員│ │ │ │ │ │ │ │ │
│ │ │費新台幣五千元│ │ │ │ │ │ │ │ │
│ │ │,當天即可投標│ │ │ │ │ │ │ │ │
│ │ │,若未得標,則│ │ │ │ │ │ │ │ │
│ │ │依當天得標總計│ │ │ │ │ │ │ │ │
│ │ │會款借貸 │ │ │ │ │ │ │ │ │
├─┼────┼───────┼────┼──┼─────┼────┼─────┼───┼─────┼──┤
│十│季沅菲 │繳交會員費後,│⒓ │八會│四萬元 │⒏ │二千五百元│已取得│ │尚有│
│ │ │當日即可投標 │ │ │ ├────┼─────┼───┤ │五會│
│ │ │ │ │ │ │⒒ │二千五百元│已取得│ │未得│
│ │ │ │ │ │ ├────┼─────┼───┤ │標 │
│ │ │ │ │ │ │⒈ │二千六百五│已取得│ │ │
│ │ │ │ │ │ │ │十元 │ │ │ │
├─┼────┼───────┼────┼──┼─────┼────┼─────┼───┼─────┼──┤
│十│卯○○ │繳交每會會員費│⒌間 │一會│五千元 │⒍⒋ │二千八百元│已取得│五千元 │ │
│一│ │新台幣五千元後│ │ │ │ │ │ │ │ │
│ │ │,當日即可投標│ │ │ │ │ │ │ │ │
├─┼────┼───────┼────┼──┼─────┼────┼─────┼───┼─────┼──┤
│十│A○○ │因急需用錢 │⒒底 │二會│一萬元 │⒊ │二千九百五│已取得│一萬元 │尚有│
│二│ │ │ │ │ │ │十元 │ │ │一會│
│ │ │ │ │ │ │ │ │ │ │未得│
│ │ │ │ │ │ │ │ │ │ │標 │
├─┼────┼───────┼────┼──┼─────┼────┼─────┼───┼─────┼──┤
│十│黃瑞基 │因急需用錢,且│⒑⒙ │一會│五千元 │⒑⒙ │二千九百五│已取得│五千元 │ │
│三│(即黃進│只要繳交每會會│ │ │ │ │十元 │ │ │ │
│ │程) │員費新台幣五千│ │ │ │ │ │ │ │ │
│ │ │元後,當日即可│ │ │ │ │ │ │ │ │
│ │ │投標 │ │ │ │ │ │ │ │ │
├─┼────┼───────┼────┼──┼─────┼────┼─────┼───┼─────┼──┤
│十│W○○ │因急需用錢新台│⒎ │二會│一萬元 │⒓⒈ │二千八百五│已取得│十一萬元 │尚有│
│四│ │幣二十萬元,且├────┤ │ │ │十元 │ │ │一會│
│ │ │繳交每會會員費│⒏⒏ │ │ │ │ │ │ │未得│
│ │ │新台幣五千元,│ │ │ │ │ │ │ │標 │
│ │ │當日即可投標 │ │ │ │ │ │ │ │ │
├─┼────┼───────┼────┼──┼─────┼────┼─────┼───┼─────┼──┤
│十│n○○ │因急需用錢新台│⒑⒉ │二會│一萬元 │⒓⒉ │二千三百五│已取得│一萬元 │ │
│五│ │幣三十萬元,且│ │ │ │ │十元 │ │ │ │
│ │ │繳交每會會員費│ │ │ ├────┼─────┼───┤ │ │
│ │ │新台幣五千元,│ │ │ │⒊⒉ │二千四百五│已取得│ │ │
│ │ │當日即可投標 │ │ │ │ │十元 │ │ │ │
├─┼────┼───────┼────┼──┼─────┼────┼─────┼───┼─────┼──┤
│十│l○○ │因急需用錢,且│⒈⒖ │二會│一萬元 │⒈⒖ │二千二百元│已取得│一萬元 │尚有│
│六│ │只要繳交每會會│ │ │ │ │ │ │ │一會│
│ │ │員費新台幣五千│ │ │ │ │ │ │ │未得│
│ │ │元,當日即可投│ │ │ │ │ │ │ │標 │
│ │ │標,且保證得標│ │ │ │ │ │ │ │ │
├─┼────┼───────┼────┼──┼─────┼────┼─────┼───┼─────┼──┤
│十│a○○ │因急需用錢新台│年間 │二會│一萬元 │⒐⒖ │三千五百元│已取得│一萬元 │ │
│七│ │幣二十萬元,且│ │ │ ├────┼─────┼───┤ │ │
│ │ │只要繳交每會會│ │ │ │⒍ │二千九百五│已取得│ │ │
│ │ │員費新台幣五千│ │ │ │ │十元 │ │ │ │
│ │ │元,當日即可投│ │ │ │ │ │ │ │ │
│ │ │標,並保證可貸│ │ │ │ │ │ │ │ │
│ │ │得款項 │ │ │ │ │ │ │ │ │
├─┼────┼───────┼────┼──┼─────┼────┼─────┼───┼─────┼──┤
│十│j○○ │繳交每會會員費│⒍ │二會│一萬元 │⒐ │二千九百五│已取得│一萬元 │ │
│八│ │新台幣五千元即│ │ │ │ │十元 │ │ │ │
│ │ │可投標 ├────┤ │ ├────┼─────┼───┤ │ │
│ │ │ │⒏⒛ │ │ │⒌⒛ │三千元 │已取得│ │ │
├─┼────┼───────┼────┼──┼─────┼────┼─────┼───┼─────┼──┤
│十│H○○ │因急需資金新台│⒐間 │六會│三萬元 │⒉⒘ │二千四百五│已取得│三萬元 │尚有│
│九│ │幣一百二十萬元│ │ │ │ │十元 │ │ │五會│
│ │ │周轉,且繳交每│ │ │ │ │ │ │ │未得│
│ │ │會會員費新台幣│ │ │ │ │ │ │ │標 │
│ │ │五千元,即可當│ │ │ │ │ │ │ │ │
│ │ │日投標,並保證│ │ │ │ │ │ │ │ │
│ │ │得標 │ │ │ │ │ │ │ │ │
├─┼────┼───────┼────┼──┼─────┼────┼─────┼───┼─────┼──┤
│二│張景宏(│因創業急需用錢│⒋⒎ │三會│一萬五千元│⒋⒎ │ │未取得│一萬五千元│尚有│
│○│已於94.5│新台幣六十萬元│⒋⒏ │ │ │ │ │(因無│ │兩會│
│ │.8死亡)│,且繳交每會會│ │ │ │ │ │法提供│ │未得│
│ │ │員費新台幣五千│ │ │ │ │ │擔保,│ │標 │
│ │ │元即可得標 │ │ │ │ │ │故未取│ │ │
│ │ │ │ │ │ │ │ │得款項│ │ │
│ │ │ │ │ │ │ │ │) │ │ │
├─┼────┼───────┼────┼──┼─────┼────┼─────┼───┼─────┼──┤
│二│U○○ │因需用錢新台幣│⒑⒐ │一會│五千元 │未得標 │ │ │五千元 │ │
│一│ │二十萬元,且只│ │ │ │ │ │ │ │ │
│ │ │要繳交會員費新│ │ │ │ │ │ │ │ │
│ │ │台幣五千元,當│ │ │ │ │ │ │ │ │
│ │ │日即可投標 │ │ │ │ │ │ │ │ │
├─┼────┼───────┼────┼──┼─────┼────┼─────┼───┼─────┼──┤
│二│黃○○ │朋友介紹參加 │⒋間 │六會│三萬元 │⒐ │二千六百元│已取得│七十三萬元│尚有│
│二│ │ │ │ │ │ │ │ │ │五會│
│ │ │ │ │ │ │ │ │ │ │未得│
│ │ │ │ │ │ │ │ │ │ │標 │
├─┼────┼───────┼────┼──┼─────┼────┼─────┼───┼─────┼──┤
│二│黃張晴美│因急需用錢,且│年初 │八會│四萬元 │⒈⒖ │三千五百元│已取得│二十四萬元│尚有│
│三│ │只要繳交每會會│ │ │(但每標一│ │ │ │ │七會│
│ │ │員費新台幣五千│ │ │次會均要再│ │ │ │ │未得│
│ │ │元,當日即可投│ │ │繳新台幣五│ │ │ │ │標 │
│ │ │標 │ │ │千元) │ │ │ │ │ │
├─┼────┼───────┼────┼──┼─────┼────┼─────┼───┼─────┼──┤
│二│X○○ │因急需用錢,且│年間 │四會│二萬元 │⒈⒙ │三千五百元│已取得│四萬元 │尚有│
│四│ │只要繳交每會會│ │ │ │ │ │ │ │三會│
│ │ │員費新台幣五千│ │ │ │ │ │ │ │未得│
│ │ │元,當日即可得│ │ │ │ │ │ │ │標 │
│ │ │標 │ │ │ │ │ │ │ │ │
├─┼────┼───────┼────┼──┼─────┼────┼─────┼───┼─────┼──┤
│二│Q○○ │欲辦理信用貸款│⒋間 │二會│一萬元 │⒒ │三千一百元│已取得│五萬五千元│尚有│
│五│ │,且只要繳交每│ │ │ │ │ │ │ │一會│
│ │ │會會員費新台幣│ │ │ │ │ │ │ │未得│
│ │ │五千元即可投標│ │ │ │ │ │ │ │標 │
├─┼────┼───────┼────┼──┼─────┼────┼─────┼───┼─────┼──┤
│二│B○○ │因急需資金,且│⒍間 │二會│一萬元 │⒉ │二千九百元│未取得│十幾萬元 │尚有│
│六│ │繳交每會會員費│ │ │ │ │ │(因無│ │一會│
│ │ │新台幣五千元,│ │ │ │ │ │法提供│ │未得│
│ │ │即可投標,並保│ │ │ │ │ │擔保,│ │標 │
│ │ │證最慢四個月內│ │ │ │ │ │故未取│ │ │
│ │ │可得標 │ │ │ │ │ │得款項│ │ │
│ │ │ │ │ │ │ │ │) │ │ │
├─┼────┼───────┼────┼──┼─────┼────┼─────┼───┼─────┼──┤
│二│午○○ │因急需資金,且│⒎間 │一會│一萬五千元│⒎⒓ │二千九百元│已取得│一萬五千元│ │
│七│ │繳交每會會員費│ │ │(因每次標│ │ │ │ │ │
│ │ │新台幣五千元,│ │ │會前均需繳│ │ │ │ │ │
│ │ │即可馬上投標並│ │ │交五千元)│ │ │ │ │ │
│ │ │取款 │ │ │ │ │ │ │ │ │
├─┼────┼───────┼────┼──┼─────┼────┼─────┼───┼─────┼──┤
│二│甲○○ │欲辦理信用貸款│⒎⒙ │十會│三萬六千元│ │三千三百五│已取得│十一萬五千│尚有│
│八│ │,且只要繳交每│ │ │(第一會繳│ │十元 │ │元 │九會│
│ │ │會會員費新台幣│ │ │交五千元、│ │ │ │ │未得│
│ │ │五千元即可投標│ │ │其餘各會繳│ │ │ │ │標 │
│ │ │ │ │ │交三千五百│ │ │ │ │ │
│ │ │ │ │ │元) │ │ │ │ │ │
├─┼────┼───────┼────┼──┼─────┼────┼─────┼───┼─────┼──┤
│二│丙○○ │因急需用錢新台│⒏⒖ │二會│一萬元 │⒏⒖ │三千五百元│已取得│一萬元 │尚有│
│九│ │幣二十萬元,且│ │ │ │ │ │ │ │一會│
│ │ │繳交每會會員費│ │ │ │ │ │ │ │未得│
│ │ │新台幣五千元,│ │ │ │ │ │ │ │標 │
│ │ │即可馬上投標並│ │ │ │ │ │ │ │ │
│ │ │保證得標 │ │ │ │ │ │ │ │ │
├─┼────┼───────┼────┼──┼─────┼────┼─────┼───┼─────┼──┤
│三│K○○ │因急需用錢,且│⒐ │一會│五千元 │⒐ │三千三百元│已取得│五千元 │ │
│○│ │繳交每會會員費│ │ │ │ │ │ │ │ │
│ │ │新台幣五千元,│ │ │ │ │ │ │ │ │
│ │ │即可馬上投標及│ │ │ │ │ │ │ │ │
│ │ │取款 │ │ │ │ │ │ │ │ │
├─┼────┼───────┼────┼──┼─────┼────┼─────┼───┼─────┼──┤
│三│壬○○ │因急需用錢,且│⒌ │二會│一萬元 │⒏ │三千元 │已取得│十八萬元 │尚有│
│一│ │繳交每會會員費│ │ │ │ │ │ │ │一會│
│ │ │新台幣五千元,│ │ │ │ │ │ │ │未得│
│ │ │即可馬上投標 │ │ │ │ │ │ │ │標 │
├─┼────┼───────┼────┼──┼─────┼────┼─────┼───┼─────┼──┤
│三│e○○ │因急需用錢,且│⒓ │四會│二萬元 │⒈ │四千二百元│已取得│二萬元 │尚有│
│二│ │繳交每會會員費│ │ │ │ │ │ │ │三會│
│ │ │新台幣五千元,│ │ │ │ │ │ │ │未得│
│ │ │即可馬上投標並│ │ │ │ │ │ │ │標 │
│ │ │保證得標 │ │ │ │ │ │ │ │ │
├─┼────┼───────┼────┼──┼─────┼────┼─────┼───┼─────┼──┤
│三│k○○ │因急需用錢,且│⒓⒑ │三會│一萬五千元│⒓⒗ │二千九百元│已取得│一萬五千元│尚有│
│三│ │繳交每會會員費│ │ │ │ │ │ │ │二會│
│ │ │新台幣五千元,│ │ │ │ │ │ │ │未得│
│ │ │即可馬上投標及│ │ │ │ │ │ │ │標 │
│ │ │取款 │ │ │ │ │ │ │ │ │
├─┼────┼───────┼────┼──┼─────┼────┼─────┼───┼─────┼──┤
│三│P○○ │欲辦理信用貸款│⒈間 │一會│五千元 │⒑⒏ │二千九百五│已取得│五千元 │ │
│四│ │,且只要繳交每│ │ │ │ │十元 │ │ │ │
│ │ │會會員費新台幣│ │ │ │ │ │ │ │ │
│ │ │五千元即可投標│ │ │ │ │ │ │ │ │
├─┼────┼───────┼────┼──┼─────┼────┼─────┼───┼─────┼──┤
│三│亥○○ │因急需用錢,且│⒊間 │二會│一萬元 │⒈⒘ │三千元 │已取得│三萬元 │尚有│
│五│ │繳交每會會員費│ │ │ │ │ │ │ │一會│
│ │ │新台幣五千元,│ │ │ │ │ │ │ │未得│
│ │ │即可馬上投標及│ │ │ │ │ │ │ │標 │
│ │ │取款 │ │ │ │ │ │ │ │ │
├─┼────┼───────┼────┼──┼─────┼────┼─────┼───┼─────┼──┤
│三│未○○ │欲辦理信用貸款│⒌⒒ │一會│五千元 │⒌⒒ │二千六百元│已取得│五千元 │ │
│六│ │,且只要繳交每│ │ │ │ │ │ │ │ │
│ │ │會會員費新台幣│ │ │ │ │ │ │ │ │
│ │ │五千元即可投標│ │ │ │ │ │ │ │ │
│ │ │及取款 │ │ │ │ │ │ │ │ │
├─┼────┼───────┼────┼──┼─────┼────┼─────┼───┼─────┼──┤
│三│玄○○ │因急需用錢新台│⒌或⒍│一會│五千元 │未得標 │ │ │二十幾萬元│ │
│七│ │幣四十萬元,且│間 │ │ │ │ │ │ │ │
│ │ │繳交每會會員費│ │ │ │ │ │ │ │ │
│ │ │新台幣五千元,│ │ │ │ │ │ │ │ │
│ │ │即可馬上投標 │ │ │ │ │ │ │ │ │
├─┼────┼───────┼────┼──┼─────┼────┼─────┼───┼─────┼──┤
│三│宇○○ │因急需用錢,且│⒍⒓ │一會│五千元 │⒍⒓ │二千九百元│已取得│五千元 │ │
│八│ │繳交每會會員費│ │ │ │ │ │ │ │ │
│ │ │新台幣五千元,│ │ │ │ │ │ │ │ │
│ │ │即可馬上投標及│ │ │ │ │ │ │ │ │
│ │ │取款 │ │ │ │ │ │ │ │ │
├─┼────┼───────┼────┼──┼─────┼────┼─────┼───┼─────┼──┤
│三│黃卿雲(│因急需用錢新台│⒏間 │二會│一萬元 │⒐⒐ │二千九百五│已取得│一萬元 │尚有│
│九│即V○○│幣四十萬元,且│ │ │ │ │十元 │ │ │一會│
│ │) │繳交每會會員費│ │ │ │ │ │ │ │未得│
│ │ │新台幣五千元,│ │ │ │ │ │ │ │標 │
│ │ │即可馬上投標 │ │ │ │ │ │ │ │ │
├─┼────┼───────┼────┼──┼─────┼────┼─────┼───┼─────┼──┤
│四│蘇芳昭(│因急需用錢,且│⒋⒙ │三會│一萬五千元│⒋⒙ │二千五百元│未取得│一萬五千元│尚有│
│○│即o○○│繳交每會會員費│ │ │ │ │ │(因未│ │一會│
│ │) │新台幣五千元,│ │ │ │ │ │提供擔│ │未得│
│ │ │即可馬上投標及│ │ │ │ │ │保) │ │標 │
│ │ │取款 │ │ │ ├────┼─────┼───┤ │ │
│ │ │ │ │ │ │⒏⒚ │二千五百元│已取得│ │ │
├─┼────┼───────┼────┼──┼─────┼────┼─────┼───┼─────┼──┤
│四│戌○○ │因急需用錢新台│⒍ │一會│五千元 │⒏ │三千元 │已取得│五千元 │ │
│一│ │幣二十萬元,且│ │ │ │ │ │ │ │ │
│ │ │繳交每會會員費│ │ │ │ │ │ │ │ │
│ │ │新台幣五千元,│ │ │ │ │ │ │ │ │
│ │ │即可馬上投標並│ │ │ │ │ │ │ │ │
│ │ │保證得標 │ │ │ │ │ │ │ │ │
├─┼────┼───────┼────┼──┼─────┼────┼─────┼───┼─────┼──┤
│四│李傳章(│因急需用錢,且│⒎⒌ │二會│一萬元 │⒒ │二千五百元│已取得│一萬元 │尚有│
│二│即子○○│繳交每會會員費│ │ │ │ │ │ │ │一會│
│ │) │新台幣五千元,│ │ │ │ │ │ │ │未得│
│ │ │即可馬上投標及│ │ │ │ │ │ │ │標 │
│ │ │取款 │ │ │ │ │ │ │ │ │
├─┼────┼───────┼────┼──┼─────┼────┼─────┼───┼─────┼──┤
│四│酉○○ │因急需用錢新台│⒐⒘ │二會│一萬元 │未得標 │ │ │十萬四千六│ │
│三│ │幣二十萬元,且│ │ │ │ │ │ │百元 │ │
│ │ │繳交每會會員費│ │ │ │ │ │ │ │ │
│ │ │新台幣五千元,│ │ │ │ │ │ │ │ │
│ │ │即可馬上投標及│ │ │ │ │ │ │ │ │
│ │ │取款 │ │ │ │ │ │ │ │ │
├─┼────┼───────┼────┼──┼─────┼────┼─────┼───┼─────┼──┤
│四│廖春榮(│因急需用錢,且│⒑ │五會│二萬五千元│未得標 │ │ │二十幾萬元│ │
│四│即Y○○│繳交每會會員費│ │ │ │ │ │ │ │ │
│ │) │新台幣五千元,│ │ │ │ │ │ │ │ │
│ │ │即可馬上投標及│ │ │ │ │ │ │ │ │
│ │ │取款 │ │ │ │ │ │ │ │ │
├─┼────┼───────┼────┼──┼─────┼────┼─────┼───┼─────┼──┤
│四│湯俊義(│欲借貸,且繳交│⒈ │一會│三萬九千六│曾得標 │ │未取得│三萬九千六│ │
│五│即R○○│每會會員費即可│ │ │百元 │ │ │(因未│百元 │ │
│ │) │投標 │ │ │(應要求先│ │ │提供擔│ │ │
│ │ │ │ │ │行支付服務│ │ │保) │ │ │
│ │ │ │ │ │費用) │ │ │ │ │ │
├─┼────┼───────┼────┼──┼─────┼────┼─────┼───┼─────┼──┤
│四│巳○○○│因急需用錢,且│⒉ │四會│二萬元 │⒊⒎ │ │未取得│二萬元 │尚有│
│六│ │繳交每會會員費│⒊⒎ │ │ │ │ │(因未│ │三會│
│ │ │新台幣五千元,│ │ │ │ │ │提供擔│ │未得│
│ │ │即可馬上投標及│ │ │ │ │ │保) │ │標 │
│ │ │取款 │ │ │ │ │ │ │ │ │
├─┼────┼───────┼────┼──┼─────┼────┼─────┼───┼─────┼──┤
│四│i○○ │因急需用錢,且│⒉中旬│一會│五千元 │⒒ │二千五百五│已取得│五千元 │ │
│七│ │繳交每會會員費│ │ │ │ │十元 │ │ │ │
│ │ │新台幣五千元,│ │ │ │ │ │ │ │ │
│ │ │即可馬上投標 │ │ │ │ │ │ │ │ │
├─┼────┼───────┼────┼──┼─────┼────┼─────┼───┼─────┼──┤
│四│乙○○ │因急需用錢,且│⒉ │二會│一萬元 │未得標 │ │ │一萬元 │ │
│八│ │繳交每會會員費│ │ │ │ │ │ │ │ │
│ │ │新台幣五千元,│ │ │ │ │ │ │ │ │
│ │ │即可馬上投標並│ │ │ │ │ │ │ │ │
│ │ │保證得標 │ │ │ │ │ │ │ │ │
├─┼────┼───────┼────┼──┼─────┼────┼─────┼───┼─────┼──┤
│四│p○○ │因欲借貸新台幣│⒉ │一會│五千元 │未得標 │ │ │五千元 │ │
│九│ │二十萬元,且繳│ │ │ │ │ │ │ │ │
│ │ │交每會會員費新│ │ │ │ │ │ │ │ │
│ │ │台幣五千元,即│ │ │ │ │ │ │ │ │
│ │ │可馬上投標 │ │ │ │ │ │ │ │ │
├─┼────┼───────┼────┼──┼─────┼────┼─────┼───┼─────┼──┤
│五│寅○○ │因急需用錢新台│⒉⒛ │一會│五千元 │未得標 │ │ │五千元 │ │
│○│ │幣二十萬元,且│ │ │ │ │ │ │ │ │
│ │ │繳交每會會員費│ │ │ │ │ │ │ │ │
│ │ │新台幣五千元,│ │ │ │ │ │ │ │ │
│ │ │即可馬上投標及│ │ │ │ │ │ │ │ │
│ │ │取款 │ │ │ │ │ │ │ │ │
├─┼────┼───────┼────┼──┼─────┼────┼─────┼───┼─────┼──┤
│五│丑○○ │因急需用錢新台│⒊初 │二會│一萬元 │未得標 │ │ │一萬元 │ │
│一│ │幣二十萬元,且│ │ │ │ │ │ │ │ │
│ │ │繳交每會會員費│ │ │ │ │ │ │ │ │
│ │ │新台幣五千元,│ │ │ │ │ │ │ │ │
│ │ │即可馬上投標及│ │ │ │ │ │ │ │ │
│ │ │取款 │ │ │ │ │ │ │ │ │
├─┼────┼───────┼────┼──┼─────┼────┼─────┼───┼─────┼──┤
│五│m○○ │欲借貸,且只要│⒓⒉ │一會│五千元 │未得標 │ │ │二萬八千六│ │
│二│ │繳交每會會員費│ │ │ │ │ │ │百元 │ │
│ │ │新台幣五千元,│ │ │ │ │ │ │ │ │
│ │ │當日即可投標及│ │ │ │ │ │ │ │ │
│ │ │取款 │ │ │ │ │ │ │ │ │
├─┼────┼───────┼────┼──┼─────┼────┼─────┼───┼─────┼──┤
│五│D○○ │因急需用錢,且│⒊⒒ │二會│一萬元 │⒊⒒ │一千五百元│未取得│一萬元 │尚有│
│三│ │只要繳交每會會│ │ │ │ │ │(因未│ │一會│
│ │ │員費新台幣五千│ │ │ │ │ │提供擔│ │未得│
│ │ │元,當日即可投│ │ │ │ │ │保) │ │標 │
│ │ │標並保證得標 │ │ │ │ │ │ │ │ │
├─┼────┼───────┼────┼──┼─────┼────┼─────┼───┼─────┼──┤
│五│f○○ │因急需用錢,且│⒊⒘ │一會│一萬五千元│未得標 │ │ │一萬五千元│ │
│四│ │只要繳交服務費│ │ │ │ │ │ │ │ │
│ │ │新台幣一萬五千│ │ │ │ │ │ │ │ │
│ │ │元,當日即可投│ │ │ │ │ │ │ │ │
│ │ │標及取款 │ │ │ │ │ │ │ │ │
├─┼────┼───────┼────┼──┼─────┼────┼─────┼───┼─────┼──┤
│五│O○○ │因急需用錢,而│年間 │二會│一萬元 │⒓ │ │已取得│ │ │
│五│ │聯絡借款 │ │ │ ├────┼─────┼───┤ │ │
│ │ │ │ │ │ │⒓ │ │已取得│ │ │
├─┼────┼───────┼────┼──┼─────┼────┼─────┼───┼─────┼──┤
│五│S○○ │因急需用錢,且│年初 │三會│一萬五千元│⒊⒏ │ │ │一萬五千元│尚有│
│六│ │只要繳交每會會│ │ │ │ │ │ │ │二會│
│ │ │員費新台幣五千│ │ │ │ │ │ │ │未得│
│ │ │元,當日即可投│ │ │ │ │ │ │ │標 │
│ │ │標及取款 │ │ │ │ │ │ │ │ │
├─┼────┼───────┼────┼──┼─────┼────┼─────┼───┼─────┼──┤
│五│辰○○ │欲借貸,且只要│不記憶 │一會│五千元 │ │ │ │ │ │
│七│ │繳交每會會員費│ │ │ │ │ │ │ │ │
│ │ │新台幣五千元,│ │ │ │ │ │ │ │ │
│ │ │當日即可投標及│ │ │ │ │ │ │ │ │
│ │ │取款 │ │ │ │ │ │ │ │ │
├─┼────┼───────┼────┼──┼─────┼────┼─────┼───┼─────┼──┤
│五│G○○ │看報紙廣告前來│年間 │一會│五千元 │⒋⒏ │ │ │ │ │
│八│ │借款 │ │ │ │ │ │ │ │ │
├─┼────┼───────┼────┼──┼─────┼────┼─────┼───┼─────┼──┤
│五│陳詠冬 │欲借貸,且只要│⒊或⒋│一會│五千元 │未得標 │ │ │ │ │
│九│ │繳交每會會員費│間 │ │ │ │ │ │ │ │
│ │ │新台幣五千元,│ │ │ │ │ │ │ │ │
│ │ │當日即可投標 │ │ │ │ │ │ │ │ │
├─┼────┼───────┼────┼──┼─────┼────┼─────┼───┼─────┼──┤
│六│E○○ │欲借貸,且只要│⒊間 │二會│一萬元 │ │ │未取得│ │尚有│
│○│ │繳交每會會員費│ │ │ │ │ │(因未│ │一會│
│ │ │新台幣五千元,│ │ │ │ │ │提供擔│ │未得│
│ │ │當日即可投標 │ │ │ │ │ │保) │ │標 │
├─┼────┼───────┼────┼──┼─────┼────┼─────┼───┼─────┼──┤
│六│I○○ │因急需用錢,且│ │三會│ │未得標 │ │ │ │ │
│一│ │只要繳交每會會│ │ │ │ │ │ │ │ │
│ │ │員費新台幣五千│ │ │ │ │ │ │ │ │
│ │ │元,當日即可投│ │ │ │ │ │ │ │ │
│ │ │標及取款 │ │ │ │ │ │ │ │ │
└─┴────┴───────┴────┴──┴─────┴────┴─────┴───┴─────┴──┘
附表二:
┌─────────────────────────────────────┐
│癸○○詐欺案扣押物清冊 │
├──┬─────┬──┬───┬───┬─────────────────┤
│編號│名 稱│單位│數 量│所有人│ 備 考 │
├──┼─────┼──┼───┼───┼─────────────────┤
│1 │佳鑫互助會│枚 │一 │天○○│ │
│ │公司章 │ │ │ │ │
├──┼─────┼──┼───┼───┼─────────────────┤
│2 │郵政存簿儲│本 │十五 │天○○│戶名:癸○○(檢察官:李斌收) │
│ │金簿 │ │ │ │帳號:000000-0 │
├──┼─────┼──┼───┼───┼─────────────────┤
│3 │台中市第九│本 │二 │天○○│戶名:癸○○(檢察官:李斌收) │
│ │信用合作社│ │ │ │帳號:00000000-0 │
│ │活期儲蓄存│ │ │ │ │
│ │款存摺 │ │ │ │ │
├──┼─────┼──┼───┼───┼─────────────────┤
│4 │佳鑫互助聯│張 │二十七│天○○│ │
│ │誼會入會申│ │ │ │ │
│ │請書 │ │ │ │ │
├──┼─────┼──┼───┼───┼─────────────────┤
│5 │帳簿 │本 │五 │天○○│ │
├──┼─────┼──┼───┼───┼─────────────────┤
│6 │佳鑫互助會│本 │一 │天○○│ │
│ │合約書 │ │ │ │ │
├──┼─────┼──┼───┼───┼─────────────────┤
│7 │癸○○印章│枚 │一 │天○○│ │
├──┼─────┼──┼───┼───┼─────────────────┤
│8 │房屋租賃契│本 │一 │天○○│ │
│ │約書 │ │ │ │ │
├──┼─────┼──┼───┼───┼─────────────────┤
│10 │楊凱旋建築│張 │二 │天○○│改良物所有權狀、土地所有權狀影本各│
│ │改良物所有│ │ │ │一張 │
│ │權狀影本 │ │ │ │ │
├──┼─────┼──┼───┼───┼─────────────────┤
│11 │支出證名單│張 │二 │天○○│江銘傳借支款證明。 │
├──┼─────┼──┼───┼───┼─────────────────┤
│12 │匯款回條執│張 │八 │天○○│ │
│ │據 │ │ │ │ │
├──┼─────┼──┼───┼───┼─────────────────┤
│13 │電話費收據│張 │二十一│天○○│ │
├──┼─────┼──┼───┼───┼─────────────────┤
│14 │顧客名冊 │張 │十九 │天○○│ │
├──┼─────┼──┼───┼───┼─────────────────┤
│15 │華南商業銀│張 │一 │天○○│發票人:黃金足,支票(一萬元)一張│
│ │行支票 │ │ │ │票號:BB0000000 │
├──┼─────┼──┼───┼───┼─────────────────┤
│16 │顧客資料 │張 │三十一│地○○│ │
├──┼─────┼──┼───┼───┼─────────────────┤
│17 │業績表 │張 │二 │地○○│ │
├──┼─────┼──┼───┼───┼─────────────────┤
│18 │廣告資料 │張 │一 │地○○│ │
├──┼─────┼──┼───┼───┼─────────────────┤
│19 │入會申請書│份 │二 │L○○│ │
├──┼─────┼──┼───┼───┼─────────────────┤
│20 │客戶資料 │張 │七 │L○○│ │
├──┼─────┼──┼───┼───┼─────────────────┤
│21 │合約書 │本 │二 │L○○│ │
├──┼─────┼──┼───┼───┼─────────────────┤
│22 │繳款單 │張 │一 │L○○│ │
├──┼─────┼──┼───┼───┼─────────────────┤
│23 │分類廣告 │本 │一 │己○○│ │
├──┼─────┼──┼───┼───┼─────────────────┤
│24 │合約書 │本 │二 │己○○│ │
├──┼─────┼──┼───┼───┼─────────────────┤
│25 │入會申請書│張 │十 │己○○│ │
├──┼─────┼──┼───┼───┼─────────────────┤
│26 │郵政劃撥儲│張 │八 │己○○│ │
│ │金存款收據│ │ │ │ │
├──┼─────┼──┼───┼───┼─────────────────┤
│27 │客戶資料 │張 │二十五│己○○│ │
├──┼─────┼──┼───┼───┼─────────────────┤
│28 │胡韻霖身分│張 │一 │己○○│ │
│ │證影本 │ │ │ │ │
├──┼─────┼──┼───┼───┼─────────────────┤
│29 │互助會放款│張 │二 │己○○│ │
│ │須知 │ │ │ │ │
├──┼─────┼──┼───┼───┼─────────────────┤
│30 │簽到卡 │張 │二 │己○○│ │
├──┼─────┼──┼───┼───┼─────────────────┤
│31 │曾惟遠資料│袋 │一 │d○○│地價證明、戶籍謄本、印鑑證明、土地│
│ │ │ │ │ │權狀影本、地籍謄本、地籍圖影本等各│
│ │ │ │ │ │一張 │
├──┼─────┼──┼───┼───┼─────────────────┤
│32 │周光勇資料│袋 │一 │d○○│周光勇及周光輝扣繳憑單、在職證明、│
│ │ │ │ │ │戶籍謄本、印鑑證明各一張 │
├──┼─────┼──┼───┼───┼─────────────────┤
│33 │周祺龍資料│袋 │一 │d○○│周祺龍及羅時桑扣繳憑單、在職證明、│
│ │ │ │ │ │戶籍謄本、印鑑證明各一張 │
├──┼─────┼──┼───┼───┼─────────────────┤
│34 │湯明富資料│袋 │一 │d○○│湯明富印鑑證明、戶籍謄本各一張,黃│
│ │ │ │ │ │金棠扣繳憑單、在職證明、戶籍謄本各│
│ │ │ │ │ │一張 │
├──┼─────┼──┼───┼───┼─────────────────┤
│35 │入會申請資│份 │一0七│d○○│內含身分證影本 │
│ │料 │ │ │ │ │
├──┼─────┼──┼───┼───┼─────────────────┤
│36 │入會申請書│張 │三十三│d○○│ │
├──┼─────┼──┼───┼───┼─────────────────┤
│37 │合約書 │本 │二 │d○○│ │
├──┼─────┼──┼───┼───┼─────────────────┤
│38 │空白入會申│本 │二 │d○○│ │
│ │請書 │ │ │ │ │
├──┼─────┼──┼───┼───┼─────────────────┤
│39 │標會簽到簿│本 │一 │d○○│ │
├──┼─────┼──┼───┼───┼─────────────────┤
│40 │癸○○匯款│本 │一 │d○○│內含局號、帳號 │
│ │資料單 │ │ │ │ │
├──┼─────┼──┼───┼───┼─────────────────┤
│41 │空白互助會│疊 │一 │d○○│ │
│ │契約書 │ │ │ │ │
├──┼─────┼──┼───┼───┼─────────────────┤
│42 │入會申請資│份 │二十 │庚○○│ │
│ │料 │ │ │ │ │
├──┼─────┼──┼───┼───┼─────────────────┤
│43 │互助會資料│冊 │五 │b○○│ │
├──┼─────┼──┼───┼───┼─────────────────┤
│44 │空白繳款單│本 │十二 │b○○│ │
├──┼─────┼──┼───┼───┼─────────────────┤
│45 │空白資料單│疊 │一 │b○○│ │
├──┼─────┼──┼───┼───┼─────────────────┤
│46 │機密資料 │本 │一 │b○○│ │
├──┼─────┼──┼───┼───┼─────────────────┤
│47 │客戶資料 │張 │十 │b○○│ │
├──┼─────┼──┼───┼───┼─────────────────┤
│48 │帳冊 │本 │一 │b○○│ │
├──┼─────┼──┼───┼───┼─────────────────┤
│49 │繳款單 │張 │二十八│b○○│ │
├──┼─────┼──┼───┼───┼─────────────────┤
│50 │郵局匯款收│張 │三 │b○○│ │
│ │據 │ │ │ │ │
├──┼─────┼──┼───┼───┼─────────────────┤
│51 │林再傳資料│份 │一 │b○○│林善發所得稅證明、扣繳單、印鑑證明│
│ │ │ │ │ │、戶籍謄本、在職證明、林再傳印鑑證│
│ │ │ │ │ │明、戶籍謄本等各一張 │
├──┼─────┼──┼───┼───┼─────────────────┤
│52 │陳永賢資料│份 │一 │b○○│ │
├──┼─────┼──┼───┼───┼─────────────────┤
│53 │廖文瑞資料│份 │一 │b○○│ │
├──┼─────┼──┼───┼───┼─────────────────┤
│54 │合約書 │本 │七 │b○○│ │
├──┼─────┼──┼───┼───┼─────────────────┤
│55 │報紙分類廣│疊 │一 │b○○│ │
│ │告 │ │ │ │ │
├──┼─────┼──┼───┼───┼─────────────────┤
│56 │收據號碼 │冊 │一 │b○○│ │
├──┼─────┼──┼───┼───┼─────────────────┤
│57 │入會申請書│張 │九十一│癸○○│ │
├──┼─────┼──┼───┼───┼─────────────────┤
│58 │土地所有權│份 │一 │癸○○│林文雄土地所有權狀影本(內附地價證│
│ │狀影本 │ │ │ │明、圖、地籍謄本) │
├──┼─────┼──┼───┼───┼─────────────────┤
│59 │客戶資料 │疊 │一 │癸○○│ │
├──┼─────┼──┼───┼───┼─────────────────┤
│60 │劉力嘉資料│份 │一 │癸○○│建物及土地權狀影本、戶籍謄本、印鑑│
│ │ │ │ │ │證明務證明各一份 │
├──┼─────┼──┼───┼───┼─────────────────┤
│61 │佳鑫互助會│枚 │十二 │癸○○│ │
│ │印章 │ │ │ │ │
├──┼─────┼──┼───┼───┼─────────────────┤
│62 │聯合報分類│份 │一 │癸○○│ │
│ │廣告 │ │ │ │ │
├──┼─────┼──┼───┼───┼─────────────────┤
│63 │入會申請資│份 │十三 │癸○○│ │
│ │料 │ │ │ │ │
├──┼─────┼──┼───┼───┼─────────────────┤
│64 │讓渡書 │張 │三十二│癸○○│ │
├──┼─────┼──┼───┼───┼─────────────────┤
│65 │客戶資料 │張 │二 │癸○○│ │
├──┼─────┼──┼───┼───┼─────────────────┤
│66 │電話錄音帶│捲 │五 │癸○○│ │
├──┼─────┼──┼───┼───┼─────────────────┤
│67 │入會申請書│張 │五四三│癸○○│ │
├──┼─────┼──┼───┼───┼─────────────────┤
│68 │互助會合約│封 │二0四│癸○○│01唐宜鈞、魏至誠、宋添榮各一份;02│
│ │書 │ │ │ │黃文宏、劉嘉明二份,林湘、n○○各│
│ │ │ │ │ │一份;03李文正二份;04林普宇一份;│
│ │ │ │ │ │05林文和四份;06丑○○二份;07羅致│
│ │ │ │ │ │堂二份;08黃麗卿一份;09簡輝治五份│
│ │ │ │ │ │;10許中和二份;11劉惠玲三份;12張│
│ │ │ │ │ │雅婷二份;13曾銘祥一份;14童湘琦二│
│ │ │ │ │ │份;15江聰明五份;16林愛卿二份;17│
│ │ │ │ │ │涂祟零五份;18黃中廣六份;19陳中盈│
│ │ │ │ │ │一份;20陳家祥一份;21朱榮貴一份;│
│ │ │ │ │ │22羅偉凱三份;23李婉玲二份;24李淑│
│ │ │ │ │ │慧一份;25陳家祥一份;26廖志堯四份│
│ │ │ │ │ │;27張湘玲三份;28顏慧珍一份;29石│
│ │ │ │ │ │健明一份;30張台真二份;31詹極煌五│
│ │ │ │ │ │份;32李建豪三份;33黃隆彥一份;34│
│ │ │ │ │ │洪玉玲一份;35廖萬福五份:36鄒厚華│
│ │ │ │ │ │四份;37陳偉書五份;38傅朝德三份;│
│ │ │ │ │ │39鄧家鴻二份;40吳木瑞二份:41黃嘉│
│ │ │ │ │ │慶四份;42林美玉一份;43王何地一份│
│ │ │ │ │ │;44鄧秀美三份;45汪黃華一份;46鍾│
│ │ │ │ │ │秀虹二份;47林明俊一份;48林建銘一│
│ │ │ │ │ │份;49張維新二份;50葉文源二份;51│
│ │ │ │ │ │林正山二份;52陳志偉一份;53吳桂花│
│ │ │ │ │ │三份;54林金水二份;65陳郁如二份;│
│ │ │ │ │ │66李永源一份;67邱來水一份;68洪振│
│ │ │ │ │ │興二份;69楊悅君二份;70陳文泰一份│
│ │ │ │ │ │;71李益豪一份;72王秋純二份;73涂│
│ │ │ │ │ │秀蘭一份;84葉文源一份;85王鍾頎一│
│ │ │ │ │ │份;86陳姵君一份;87游麗萍五份;88│
│ │ │ │ │ │林玉珠二份;89古國強六份;90王淑敏│
│ │ │ │ │ │二份;91翁開富一份;92林美零一份;│
│ │ │ │ │ │102鄭宜欣二份;103黃秀華二份;104 │
│ │ │ │ │ │劉瑞麗三份;105李德發三份;106林佳│
│ │ │ │ │ │靜二份;107魏宗源一份;108劉淑娟二│
│ │ │ │ │ │份;109劉邦君三份;110陳俊良一份;│
│ │ │ │ │ │112汪篤亮一份;123林佳靜五份;124 │
│ │ │ │ │ │翁龍華三份;125潘淑娟二份;126潘振│
│ │ │ │ │ │傑一份;127葉文源二份;128周美惠六│
│ │ │ │ │ │份;129黃運水二份;130鄭佳欣二份;│
│ │ │ │ │ │131劉文達一份;141王志名一份;142 │
│ │ │ │ │ │王希馨二份;143鍾豐山一份;144郭芳│
│ │ │ │ │ │鈴二份;145詹永芳一份;146徐永晟二│
│ │ │ │ │ │份;147林平宏一份;148陳朝榮五份;│
│ │ │ │ │ │149互助會申請書影本三十份;150李政│
│ │ │ │ │ │峰二份(附李政峰戶籍謄本、戶口名簿│
│ │ │ │ │ │影本、李天財土地及建物所有權狀影本│
│ │ │ │ │ │等各一份)。161仇慧貞一份(附郵政 │
│ │ │ │ │ │匯款執據九張);162 黃啟昌二份;16│
│ │ │ │ │ │3章台貞二份(附郵政匯款執據十三張 │
│ │ │ │ │ │);164李柏均二份;季沅菲一份(附 │
│ │ │ │ │ │郵政匯款執據十張);165郭長宏三份 │
│ │ │ │ │ │;166朱復興五份;167歐靜諭三份;16│
│ │ │ │ │ │8黃蕙芸六份;169蘇慧真三份;179梁 │
│ │ │ │ │ │陳麗秋四份;180楊東灶一份;181張啟│
│ │ │ │ │ │清一份;182陳玉雲二份;183何進金三│
│ │ │ │ │ │份;184江賢能二份、江賢仁一份;185│
│ │ │ │ │ │溫玉蘭三份;186鄭文彬一份;187邱雅│
│ │ │ │ │ │伶一份;188王芝英三份;199蔡曉琪五│
│ │ │ │ │ │份;200王添立二份(附郵政匯款執據 │
│ │ │ │ │ │八張);201葉玉麟二份、吳英吉一份 │
│ │ │ │ │ │;202劉蕙瓊五份;203互助會入會申請│
│ │ │ │ │ │書四八八份;204互助會入會申請書影 │
│ │ │ │ │ │本一疊。 │
├──┼─────┼──┼───┼───┼─────────────────┤
│69 │放款徵信 │本 │一 │癸○○│ │
│ │報告 │ │ │ │ │
├──┼─────┼──┼───┼───┼─────────────────┤
│70 │林惠盛資料│份 │一 │癸○○│林盛惠本票(三萬元)、土地及建物所│
│ │ │ │ │ │有權狀影本、戶籍謄本、地價證明、地│
│ │ │ │ │ │籍圖、地籍謄本各一份 │
├──┼─────┼──┼───┼───┼─────────────────┤
│71 │黃瑞基資料│份 │一 │癸○○│黃瑞基本票(二十萬元)、身分證影本│
│ │ │ │ │ │、李有財、顧立強身分證影本、服務證│
│ │ │ │ │ │明、黃俊雄戶口名簿一份 │
├──┼─────┼──┼───┼───┼─────────────────┤
│82 │A○○資料│份 │一 │癸○○│本票(八萬元)一張 │
├──┼─────┼──┼───┼───┼─────────────────┤
│83 │林湘資料 │份 │一 │癸○○│本票(二十一萬元)身分證影本、印鑑│
│ │ │ │ │ │證明、戶籍謄本等各一張,林明毅身分│
│ │ │ │ │ │證影本、郵政存簿影本、印鑑證明各一│
│ │ │ │ │ │張,林曉慧在職證明、印鑑證明各一張│
├──┼─────┼──┼───┼───┼─────────────────┤
│84 │H○○資料│份 │一 │癸○○│本票(十八萬元)、身分證影本各一張│
├──┼─────┼──┼───┼───┼─────────────────┤
│85 │n○○資料│份 │一 │癸○○│本票(十八萬元)、身分證影本、江秋│
│ │ │ │ │ │瑞身分證影本、服務證明各一張 │
├──┼─────┼──┼───┼───┼─────────────────┤
│86 │O○○資料│份 │一 │癸○○│本票(十二萬元)、土地及建物權狀影│
│ │ │ │ │ │本各二張,身分證影本、地籍謄本、地│
│ │ │ │ │ │籍圖、地價證明各一份 │
├──┼─────┼──┼───┼───┼─────────────────┤
│87 │亞盟互助會│份 │四 │癸○○│空白稿本 │
│ │合約書資料│ │ │ │ │
└──┴─────┴──┴───┴───┴─────────────────┘
附表三:
┌──┬─────┬──┬───┬───┬─────────────────┐
│編號│名 稱│單位│數 量│持有人│ 備 考 │
├──┼─────┼──┼───┼───┼─────────────────┤
│1 │江淑貞資料│份 │一 │天○○│本票(十六萬、六萬元)各一張 │
├──┼─────┼──┼───┼───┼─────────────────┤
│2 │陳順妹資料│份 │一 │天○○│本票(二十二萬、二十三萬元)、身分│
│ │ │ │ │ │證影本、黃啟祥身分證影本、戶籍謄本│
│ │ │ │ │ │、地籍謄本、他項證明、抵押契約各一│
│ │ │ │ │ │張 │
├──┼─────┼──┼───┼───┼─────────────────┤
│3 │鄧坤民資料│份 │一 │天○○│本票(二十三萬元)、身分證影本各一│
│ │ │ │ │ │張,鄧坤民服務證明、戶籍謄本各一張│
│ │ │ │ │ │,湯金雄在職證明、戶籍謄本各一張 │
├──┼─────┼──┼───┼───┼─────────────────┤
│4 │未○○資料│份 │一 │天○○│本票(二十三萬元)、身分證影本、印│
│ │ │ │ │ │鑑證明、戶籍謄本各一張,高志銘身分│
│ │ │ │ │ │證影本、在職證明、戶籍謄本、印鑑證│
│ │ │ │ │ │明各一張,林松田身分證影本、在職證│
│ │ │ │ │ │明、戶籍謄本、印鑑證明各一張 │
├──┼─────┼──┼───┼───┼─────────────────┤
│5 │K○○資料│份 │一 │天○○│本票(十八萬元)、身分證影本各一張│
│ │ │ │ │ │,陳建義身分證影本、服務證明、戶籍│
│ │ │ │ │ │謄本各一張,陳勝義身分證影本、服務│
│ │ │ │ │ │證明各一張,簡樹旺身分證影本、服務│
│ │ │ │ │ │證明各一張 │
├──┼─────┼──┼───┼───┼─────────────────┤
│6 │卯○○資料│份 │一 │天○○│本票(二十二萬元)、身分證影本、印│
│ │ │ │ │ │鑑證明各一張,余瑞珠身分證影本、建│
│ │ │ │ │ │物權狀、地籍謄本等各一張,他項證明│
│ │ │ │ │ │、抵押契約各一張 │
├──┼─────┼──┼───┼───┼─────────────────┤
│7 │林上修資料│份 │一 │天○○│本票(二十三萬元)、身分證影本、戶│
│ │ │ │ │ │籍謄本、地價證明、地籍謄本等、土地│
│ │ │ │ │ │權狀影本各一張,王百祿身分證影本一│
│ │ │ │ │ │張,他項證明、抵押契約等各一張 │
├──┼─────┼──┼───┼───┼─────────────────┤
│8 │B○○資料│份 │一 │天○○│本票(十萬元)影本一張 │
├──┼─────┼──┼───┼───┼─────────────────┤
│9 │甲○○資料│份 │一 │天○○│本票(二十二萬元)、印鑑證明等各一│
│ │ │ │ │ │張 │
├──┼─────┼──┼───┼───┼─────────────────┤
│20│黃昭詮資料│份 │一 │天○○│本票(二十三萬元)身分證影本各一張│
│ │ │ │ │ │,方智妹身分證、土地權狀、地籍謄本│
│ │ │ │ │ │、地籍圖等影本各一張,他項證明、抵│
│ │ │ │ │ │押契約各一張 │
├──┼─────┼──┼───┼───┼─────────────────┤
│21│余念祖資料│份 │一 │天○○│本票(二十三萬元)、身分證影本、戶│
│ │ │ │ │ │籍謄本、印鑑證明、戶籍謄本等各一張│
│ │ │ │ │ │,陳恩茂身分證影本、戶籍謄本、印鑑│
│ │ │ │ │ │證明、服務證明等各一張 │
├──┼─────┼──┼───┼───┼─────────────────┤
│22│朱明德資料│份 │一 │天○○│身分證影本、戶籍謄本、印鑑證明、地│
│ │ │ │ │ │價證明、彭嬌妹土地權狀、地籍謄本等│
│ │ │ │ │ │各一張 │
├──┼─────┼──┼───┼───┼─────────────────┤
│23│陳溪海資料│份 │一 │天○○│本票(十五萬元)、身分證、建物、權│
│ │ │ │ │ │狀等影本、戶籍謄本各一張 │
├──┼─────┼──┼───┼───┼─────────────────┤
│24│林正忠資料│份 │一 │天○○│身分證、建物謄本影本各一張 │
├──┼─────┼──┼───┼───┼─────────────────┤
│25│玄○○資料│份 │一 │天○○│本票(十萬元)、身分證影本各一張 │
├──┼─────┼──┼───┼───┼─────────────────┤
│26│Q○○資料│份 │一 │天○○│本票(二十三萬元)、身分證影本各一│
│ │ │ │ │ │張,游桂華身分證影本、在職證明等各│
│ │ │ │ │ │一張,游學哲身分證影本、在職證明各│
│ │ │ │ │ │一張,吳瑞平身分證影本、在職證明各│
│ │ │ │ │ │一張 │
├──┼─────┼──┼───┼───┼─────────────────┤
│27│潘怡蜜資料│份 │一 │天○○│本票(十一萬元)、身分證影本各一張│
├──┼─────┼──┼───┼───┼─────────────────┤
│28│郭文凱資料│份 │一 │天○○│本票(八萬元)、戶籍謄本各一張、黃│
│ │ │ │ │ │文雄戶籍謄本、地價證明、土地權狀影│
│ │ │ │ │ │本、地籍謄本等、他項證明、抵押契約│
│ │ │ │ │ │各一份 │
├──┼─────┼──┼───┼───┼─────────────────┤
│39│李傳章資料│份 │一 │天○○│本票(十九萬元)身分證、在職證明、│
│ │ │ │ │ │印鑑證明、戶籍謄本等影本各一張,李│
│ │ │ │ │ │秀銀身分證、在職證明、印鑑證明、戶│
│ │ │ │ │ │籍謄本等影本各一張 │
├──┼─────┼──┼───┼───┼─────────────────┤
│40│潘怡蜜資料│份 │一 │天○○│本票(十七萬元)、身分證、戶籍謄本│
│ │ │ │ │ │等影本各一張,張澤煌身分證影本、建│
│ │ │ │ │ │物權狀各一張,他項證明、抵押契約各│
│ │ │ │ │ │一份 │
├──┼─────┼──┼───┼───┼─────────────────┤
│41│陳濟資料 │份 │一 │天○○│本票(二十一萬元)、身分證影本各一│
│ │ │ │ │ │張,鄭煒忠身分證影本一張,陳嘉義身│
│ │ │ │ │ │分證、在職證明影本各一張,陳美金身│
│ │ │ │ │ │分證、在職證明影本各一張,陳景業身│
│ │ │ │ │ │分證、在職證明影本各一張,林豐吉身│
│ │ │ │ │ │分證、在職證明影本各一張 │
├──┼─────┼──┼───┼───┼─────────────────┤
│42│戌○○資料│份 │一 │天○○│本票(二十一萬元)、身分證、戶籍謄│
│ │ │ │ │ │本影本各一張,土地、建物權狀、地價│
│ │ │ │ │ │證明、地籍圖等影本各一份,林加滿、│
│ │ │ │ │ │林佳瑩身分證影本各一張,他項證明、│
│ │ │ │ │ │抵押契約各一份 │
├──┼─────┼──┼───┼───┼─────────────────┤
│43│黃卿雲資料│份 │一 │天○○│本票(二十二萬元)、服證證明、印鑑│
│ │ │ │ │ │證明、戶籍謄本,陳松柏身分證、在職│
│ │ │ │ │ │證明、印鑑證明、戶籍謄本,呂淑貞身│
│ │ │ │ │ │分證、在職證明、戶籍謄本等影本,黃│
│ │ │ │ │ │紫瓊身分證、在職證明、印鑑證明、戶│
│ │ │ │ │ │籍謄本等影本各一張 │
├──┼─────┼──┼───┼───┼─────────────────┤
│44│曾淑娟資料│份 │一 │天○○│本票(二十三萬元)、身分證影本各一│
│ │ │ │ │ │張,徐豐光身分證、印鑑證明、土地、│
│ │ │ │ │ │建物權狀、地價證明、地籍圖等影本各│
│ │ │ │ │ │一份、他項證明、抵押契約各一份 │
├──┼─────┼──┼───┼───┼─────────────────┤
│45│郭文凱資料│份 │一 │天○○│本票(十七萬元)、身分證影本各一張│
│ │ │ │ │ │,郭張素琴身分證影本一張 │
├──┼─────┼──┼───┼───┼─────────────────┤
│46│梁廷貞資料│份 │一 │天○○│本票(二十萬元)一張 │
├──┼─────┼──┼───┼───┼─────────────────┤
│47│羅榮宗資料│份 │一 │天○○│本票(十四萬元)、身分證影本各一張│
│ │ │ │ │ │,羅吳秋分身分證、土地、建物膽本影│
│ │ │ │ │ │本各一份,何貴發身分證、土地權狀、│
│ │ │ │ │ │建物、地籍謄本等影本各一份 │
├──┼─────┼──┼───┼───┼─────────────────┤
│58│林小玲資料│份 │一 │天○○│本票(二十三萬元)身分證、林章弘身│
│ │ │ │ │ │分證、在職證明、戶籍資料、申請書、│
│ │ │ │ │ │林小梅身分證、在職證明、印鑑證明、│
│ │ │ │ │ │戶籍謄本、吳秋洽身分證、在職證明、│
│ │ │ │ │ │印鑑證明、戶籍謄本、李秀如身分證、│
│ │ │ │ │ │在職證明、印鑑證明、戶籍謄本等影本│
│ │ │ │ │ │各一張 │
├──┼─────┼──┼───┼───┼─────────────────┤
│59│黃張美晴資│份 │一 │天○○│本票(二十二萬元)、身分證、在職證│
│ │料 │ │ │ │明、黃潤身身分證、王肅潘身分證、黃│
│ │ │ │ │ │靜宜身分證、在職證明、建物、土地權│
│ │ │ │ │ │狀等影本各一張 │
├──┼─────┼──┼───┼───┼─────────────────┤
│60│丙○○資料│份 │一 │天○○│本票(十二萬元)、身分證、戶籍謄本│
│ │ │ │ │ │、五新水身分證、在職證明、戶籍謄本│
│ │ │ │ │ │、印鑑證明、米日昇身分證、印鑑證明│
│ │ │ │ │ │、戶籍謄本等影本各一張 │
├──┼─────┼──┼───┼───┼─────────────────┤
│61│馮清錦資料│份 │一 │天○○│本票二十三萬元二張、身分證、戶籍謄│
│ │ │ │ │ │本、土地、建物權狀、地價證明、地籍│
│ │ │ │ │ │圖等影本各一份,施慶純地價證明書、│
│ │ │ │ │ │他項證明、抵押契約書等影本各一份 │
├──┼─────┼──┼───┼───┼─────────────────┤
│62│邱嘉財資料│份 │一 │天○○│本票(十五萬元)、戶籍謄本、土地、│
│ │ │ │ │ │建物權狀、地價證明、地籍圖、他項證│
│ │ │ │ │ │明、抵押契約書等影本各一份 │
├──┼─────┼──┼───┼───┼─────────────────┤
│63│k○○資料│份 │一 │天○○│本票(十二萬元)、身分證影本各一張│
├──┼─────┼──┼───┼───┼─────────────────┤
│64│i○○資料│份 │一 │天○○│本票(十四萬元)、身分證、賴貴雄在│
│ │ │ │ │ │職證明、饒明智身分證、在職證明、林│
│ │ │ │ │ │舟潭身分證、在職證明、梁宗萬身分證│
│ │ │ │ │ │、在職證明等影本各一張 │
├──┼─────┼──┼───┼───┼─────────────────┤
│65│葉秀子資料│份 │一 │天○○│本票(十七萬元)、身分證、劉士菁身│
│ │ │ │ │ │分證、在職證明、洪錫勛身分證、在職│
│ │ │ │ │ │證明、陳麗鳳身分證、在職證明等影本│
│ │ │ │ │ │各一張 │
├──┼─────┼──┼───┼───┼─────────────────┤
│66│黃啟禎資料│份 │一 │天○○│本票(二十三萬元)、身分證、印鑑證│
│ │ │ │ │ │明、在職證明、薪資表、戶籍謄本、黃│
│ │ │ │ │ │淑琴身分證、在職證明、印鑑證明、戶│
│ │ │ │ │ │籍謄本等影本各一張 │
├──┼─────┼──┼───┼───┼─────────────────┤
│67│P○○資料│份 │一 │天○○│本票(十四萬元)、身分證、印鑑證明│
│ │ │ │ │ │、戶籍謄本、曾正光、李慶隆、曾萬桃│
│ │ │ │ │ │妹三人之身分證、印鑑證明、戶籍謄本│
│ │ │ │ │ │、在職證明 │
├──┼─────┼──┼───┼───┼─────────────────┤
│68│季沅菲資料│份 │一 │天○○│本票(十二萬元)影本一張 │
├──┼─────┼──┼───┼───┼─────────────────┤
│69│n○○資料│份 │一 │天○○│本票(二十一萬元)、身分證、印鑑證│
│ │ │ │ │ │明、戶籍謄本、余正宗身分證、在職證│
│ │ │ │ │ │明等影本各一張 │
├──┼─────┼──┼───┼───┼─────────────────┤
│70│王山銀行存│本 │二 │天○○│帳號:00000000000-0 │
│ │摺 │ │ │ │ 000000000000-0│
├──┼─────┼──┼───┼───┼─────────────────┤
│71│帳冊 │本 │二 │天○○│ │
├──┼─────┼──┼───┼───┼─────────────────┤
│72│錄音機 │台 │二 │天○○│附錄音帶二卷 │
└──┴─────┴──┴───┴───┴─────────────────┘
F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