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事實
- 一、x○○係臺中市○○路八七號銅大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 二、x○○另與R○○共同基於常業重利之犯意聯絡,於八十三
- 三、案經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組及臺中市調查站移送
- 理由
- 一、證據能力方面:
- 二、訊據上訴人即被告x○○、W○○、V○○、寅○○、卯○
- 三、惟查:
- 四、有關新舊法比較方面:
- 五、核被告x○○、W○○、V○○、寅○○、卯○○、t○○
- 六、原審為科刑判決,固非無見,惟查:㈠原判決就被告等人貸
- 七、公訴意旨略以:被告x○○、V○○於八十四年一月十六日
- 八、公訴意旨又略以:被告x○○、W○○與t○○共同基於重
- 九、公訴意旨另略以,被告x○○、W○○分別為銅大公司董事
- 十、關於附表一之一、附表二之一、附表三之一、附表四之一、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 留言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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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4年度重上更(四)字第12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x○○
選任辯護人 林開福律師
羅豐胤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V○○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寅○○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卯○○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t○○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M○○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W○○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林開福律師
羅豐胤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w○○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癸○○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R○○
上列上訴人等因常業重利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七月一日第一審判決(案號:民國八十四年度訴字第二一七九號,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四年度偵字第八四三六、八七五一、八八○一、八九一四、八九一五、八九八九、一○七九三號;
及移送併辦: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五年度偵字第三九九一號),提起上訴,案經判決後,經最高法院第四次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x○○、W○○、V○○、寅○○、卯○○、t○○、M○○、w○○、癸○○、R○○部分均撤銷。
x○○共同以乘他人急迫貸與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為常業,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W○○共同以乘他人急迫貸與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為常業,處有期徒刑捌月。
R○○共同以乘他人急迫貸與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為常業,處有期徒刑陸月。
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t○○共同以乘他人急迫貸與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為常業,處有期徒刑伍月。
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M○○共同以乘他人急迫貸與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為常業,處有期徒刑陸月。
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V○○共同以乘他人急迫貸與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為常業,處有期徒刑陸月。
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寅○○共同以乘他人急迫貸與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為常業,處有期徒刑陸月。
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卯○○共同以乘他人急迫貸與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為常業,處有期徒刑陸月。
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癸○○幫助以乘他人急迫貸與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為常業,處有期徒刑肆月。
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緩刑叁年。
w○○幫助以乘他人急迫貸與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為常業,處有期徒刑肆月。
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緩刑叁年。
事 實
一、x○○係臺中市○○路八七號銅大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銅大公司)董事長,W○○為該公司總經理。
二人自民國(下同)八十三年二月間起至八十四年五月上旬止,以該公司之資金約新台幣(下同)二千萬元,投資經營日興當舖(設臺中市○○路○段二九四之六號)、永發當舖(設臺中市○○路○段二四○號)、隆昌當舖(設臺中市○○○路二六一號)、天發當舖(設臺中市○○路二五八號)、日昌當舖(設臺中市○○○路四二八號)等五家當舖,由x○○執行該五家當舖經營地下錢莊,而W○○則依x○○指示於五家當舖經營期間,代表銅大公司出面接洽送款或收款事項,x○○於八十三年四月二十二日僱用V○○擔任日興當舖經理;
於八十三年十二月十四日僱用寅○○擔任永發當舖經理;
於八十三年七月十八日間僱用卯○○擔任隆昌當舖經理;
於八十三年十月僱用t○○擔任天發當舖經理;
於八十四年二月初僱用M○○擔任日昌當舖之經理,負責各當舖貸放款業務之執行。
x○○、W○○分別就隆昌當舖部分與林中和共同基於重利之犯意聯絡,就日昌當舖部分與M○○共同基於重利之犯意聯絡,就永發當舖與寅○○共同基於重利之犯意聯絡,就日興當舖與V○○共同基於重利之犯意聯絡,就天發當舖為部分與t○○共同基於重利之犯意聯絡,以開設當舖為名,經營地下錢莊,從事重利放款業務,乘如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附表四、附表五借款人欄所示之借款人等人急於使用金錢,有急迫之情形時,貸與金錢,惟對上開借款人並未依當鋪業管理規則之規定,實際收取典當之汽車,而係由上開借款人於借款時提供行車執照、身分證、本票等物,亦無期滿流當之約定,竟仍收取每萬元日息約三十元與原本顯不相當之之重利,並以十五日為一期,借款時預扣一期之利息,其借款日期、借款期間、借款金額、已付之利息(含預扣之利息),均詳如附表一至附表五所示,並均以之為常業賴以為生。
x○○並於八十三年十二月僱用癸○○為五家當舖之會計,於日昌當舖樓上負責整理保管五家當舖之總帳、貸放資料整理。
癸○○明知x○○所經營之五家當舖,係經營重利之業務,仍基於幫助之犯意,為該五家當舖記帳、保管客戶資料。
另w○○自七十八年間起即任銅大公司會計,於上開當舖經營重利貸款時,亦基於幫助常業重利之犯意,負責為該五家當舖至台中市第六信用合作社水湳分社保管箱存取客戶資料,且予抄錄整理,收受各家當舖當天營收之利息。
二、x○○另與R○○共同基於常業重利之犯意聯絡,於八十三年六、七月間,由x○○提供資金,在銅大公司及日昌當舖三樓,以票貼方式,乘他人有急需用錢之急迫情形時,貸與金錢,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並以十日為一期,借款時,預扣一期之利息,其借款人、借款金額、取得之利息(含預扣利息)詳如附表六所示,並均以之為常業賴以為生。
w○○並承前基於幫助常業重利之犯意,受x○○R○○之指示至臺中巿第六信用合作社水湳分社保管箱存取客戶資料並紀錄貸放及回收之各項資料。
三、案經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組及臺中市調查站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方面:㈠有關證人李淳甄、Q○○於調查站詢問時之陳述部分:⒈按刑事訴訟法關於證人之訊問,採具結制度,其用意在擔保證言之真實性及憑信性,並提高證人之責任心及警戒心,使為誠實之陳述,是「具結」乃證言真實性之程序擔保;
又刑事訴訟法第一八六條第一項前段所規定之「具結」,係指「依法」有具結義務之人,履行其具結之義務而言,並非所有未令其具結之證人所為之陳述即當然無證據能力,是證據能力之有無,不能單純以證人是否具結為斷(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四三九七號裁判參照)。
⒉再按證人於司法警察(官)調查時,毋庸具結,此觀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關於證人具結之規定,依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條之一第二項規定非在準用之列即明。
又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七條之三規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四日修正通過之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已繫屬於各級法院之案件,其以後之訴訟程序,應依修正刑事訴訟法終結之。
但修正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已依法定程序進行之訴訟程序,其效力不受影響。」
是在新制施行之前,已依修正前所定之程序取得之證據,在修正施行後,已經法院踐行證據調查程序,自應承認其證據適格(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二三七九號裁判參照)。
⒊有關證人李淳甄、Q○○於調查站詢問時之陳述,被告x○○、W○○之辯護人於本院更㈣審審理時爭執該等陳述之證據能力(見本院更㈣審卷㈠第一二四頁),惟證人李淳甄、Q○○皆係於八十四年間分別接受台中市調查站或彰化縣調查站之詢問,該等陳述均係在新修正刑事訴訟法施行前依舊訴訟法法定程序踐行之訴訟程序,依上開規定,其效力不受新修正刑事訴訟法之影響,自非無證據能力。
㈡其餘證人於調查站或偵查中之陳述部分:本件除證人李淳甄、Q○○以外之其餘證人分別於調查站或偵查中之陳述,亦均係在新修正刑事訴訟法施行前依舊訴訟法法定程序踐行之訴訟程序,依上開規定,其效力不受新修正刑事訴訟法之影響;
且被告等及其辯護人等皆未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就該等陳述之證據能力聲明異議,應認該等陳述具有證據能力。
二、訊據上訴人即被告x○○、W○○、V○○、寅○○、卯○○、t○○、M○○、w○○、癸○○、R○○等人均否認常業重利或幫助常業重利犯行,被告x○○辯稱:伊係以個人名義投資當舖,與銅大公司無關,且當舖係合法經營,經營伊始即與各經理人簽訂切結書勿從事高利貸放行為,亦未與R○○經營票貼業務云云;
被告W○○辯稱:其為銅大公司之總經理,負責不銹鋼材料之買賣業務,未參與貸放工作及當舖業務之經營云云;
被告w○○辯稱:其為銅大公司會計,負責公司之會計業務及受命存取保險箱資料,不知保險箱之信封為客戶借貸資料云云;
被告癸○○辯稱:伊僅負責當舖會計業務,不知有重利之情云云;
被告R○○辯稱:其未從事票貼業務,無重利行為云云;
另被告V○○、寅○○、卯○○、t○○、M○○則均辯稱:當舖係合法經營,未放高利貸云云。
三、惟查:㈠被告x○○於法務部調查局詢問時已供承,銅大公司有轉投資五家當舖,五家當舖實際負責人隆昌當舖為林中和,日昌當舖為M○○,永發當舖為寅○○,日興當舖為V○○,天發當舖為t○○,五家當舖之資料均存放銅大公司等語(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四年度偵字第八四三六號卷九頁起)。
被告W○○於調查站詢問時亦供稱,八十三年間以銅大公司資金投資五家當舖,其雖代表銅大公司出面接洽送款或收款,但均依x○○之指示,隆昌等五家當舖經營地下錢莊業務,在核准登記日前即已開始營業,該地下錢莊業務由x○○負責執行,x○○為使合法掩護非法,始於八十三年四月間至七月間陸續登記成立隆昌等五家當舖等語(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四年度偵字第八八○一號偵卷四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四年度偵字第八四三六號偵卷一一三頁、一一四頁、三七頁)。
顯見被告x○○、W○○確有以銅大公司資金投資經營上述五家當舖,且係以開設當舖為名,經營高利放款業務。
被告V○○供明其為日興當舖之負責人,有關當舖貸放需資金均找其二哥W○○轉向被告x○○領取,五家當舖帳簿均由W○○查核,再向x○○報告(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四年度偵字第八九一四號偵卷三十八頁);
被告w○○於調查站調查中供明,銅大公司投資當舖,其日常受x○○及R○○之命至臺中巿第六信用合作社存放客戶辦理票貼之資料(同卷九十一頁)。
被告寅○○於本院上訴審調查中供明,其為永發當舖之負責人,貸放之資金在五萬元以內,以零用金支應,超過五萬元即與x○○聯絡,平日由W○○來視察業務,如有事聯絡則打電話到銅大公司找W○○,其當舖貸放之利息為每萬元每日三十元,借貸時只提供汽車行照、身分證及本票(本院上訴審卷㈠七十八頁、一二六頁)。
被告t○○亦供承貸放金額及金錢之收放情形,利息收入均交癸○○處理(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四年度偵字八九一四號偵卷四十頁、四十三頁)。
被告癸○○於本院上訴審調查中供明,其為五家當舖之會計,負責將質押之車籍資料傳真給經理,當舖貸放金錢每萬元月息為九百元,貸放之金錢由其負責領取並負責至六信水湳分社存提貸款資料(見本院上訴審卷㈠七十九頁)。
被告卯○○、M○○均供承其等為當舖經理,負責貸款業務。
被告R○○於偵查中供明,其自八十三年五月間起在日昌當舖三樓經營票貼,由被告x○○提供資金,每貸放萬元每十天利息五百元至一千五百元不等,x○○提供之資金約有一、二千萬之譜(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四年度偵字第八七五一號偵卷二十三頁),在銅大公司亦有經營票貼業務,每貸放十萬元十天之利息為八千八百八十元,利息均事先扣除。
已確定之共同被告蘇獻堂亦供明,被告x○○提供資金,由R○○經營票貼業務等情(均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四年度偵字第八七五一號偵卷調查站筆錄)。
而證人李淳甄(現已改名李佳臻)於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站證稱:「x○○即為當初借我四十萬元之人」等語(詳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四年度偵字第一○七九三號卷第二十五頁反面),再於本院更㈣審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七日審理中接受被告x○○之辯護人主詰問時證稱:「(辯護人問:八十三年七月間有無向人借錢?)有」、「(辯護人問:向誰借錢?)向蘇先生借錢」、「(辯護人問:在哪裡借的?)我透過朋友介紹借錢,他們就拿錢到我家來給我」、「(辯護人問:有幾個人拿錢過去?)好像二個人,介紹人跟借錢的人」、「(辯護人問:妳怎麼知道是哪一個人借妳的?)被告R○○介紹的(證人指著被告R○○),他跟x○○一起拿錢來給我」、「(辯護人問:八十四年四月一日在調查站不是說經朋友傅幸子介紹的?)傅幸子是R○○的朋友,是傅幸子介紹的,後來是R○○跟x○○一起拿錢過來借我的」、「(辯護人問:當時R○○跟x○○拿錢過來給妳,有說是誰的錢?)有,R○○說是x○○的錢」等語(見本院更㈣審卷㈡第五十頁反面、第五十一頁),則被告x○○雖供稱:「我提供資金約五百萬元給R○○,每月一萬元月息二百四十元」、「我是另基於朋友關係,借錢給他的」、「R○○如何處理,我不知道」等語(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四年度偵字第八四三六號卷第一二六頁反面;
本院上訴審卷第三宗第十頁反面;
本院更㈡審卷第二宗第八十頁),被告R○○雖亦稱:「(有幾人利用銅大公司經營放高利貸?)是由我一個人,如有朋友需要用錢時才借出去的」、「我於銅大公司內經營票據貼現融資等業務並未受任何人指使」等語(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四年度偵字第八七五一號卷第九頁、第十六頁反面),由證人李淳甄上開陳述,本件被告x○○顯非出借資金予被告R○○而意僅在賺取利息,其顯有與被告R○○共同為票貼之經營,是此部分被告x○○與R○○經營附表六之票貼,而為收取重利,應堪認定。
㈡被告x○○、W○○、V○○、寅○○、卯○○、t○○、M○○等人所經營之當舖,貸款利率為每萬元每日三十元,亦分別經V○○、寅○○、卯○○、t○○、M○○等人供承在卷,並有記載每萬元一期十五日利息四百五十元、二萬元利息九百元之利息換算表附卷可憑。
是上開五家當舖貸款之利率大約為每萬日息三十元,即年利率高達百分之一百以上,可以認定。
雖證人午○○(即本件附表五編號四之借款人)於本院更㈣審審理時證稱:我有向隆昌當鋪借錢,因我和卯○○是好朋友,故他只算我三分利云云(見本院更㈣審卷㈡第五十四頁反面),然此核與被告卯○○等人所供承之月息九分利不符,且證人午○○早於八十四年五月十五日案發之初在調查局中機組詢問時即陳稱:我於八十四年一月間,至隆昌當鋪與林姓經理接洽,言明借款十七萬元,每萬元一個月利息九百四十五元等語(見八十四年度偵字第八四三六號卷第一五三頁反面),可見證人午○○於本院更㈣審所稱之三分利,與事實不符,應係事後迴護被告等之詞,無從採為有利於被告等之認定。
另證人李淳甄於八十四年四月一日證稱:「於八十三年七月間(應為六月二十七日之誤)因生意運轉急需現款軋票‧‧‧事後便有曾清旺、蘇憲全及一名不知人士到我租屋處‧‧‧表示願借錢給我,當時我借現金四十萬元,雙方言明利息十天四萬五千元先扣‧‧‧至八十四年(應為八十三年之誤)七月二十五日十天到期無法繳付利息,再借二十萬元,利息每十天為三萬二千五百元,先扣等語(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四年度偵字第二一三○八號卷第一一七、一一八頁);
雖經與在被告R○○處查扣之客戶借貸帳冊資料(叄)比較關於證人李淳甄部分記載為「6/27李淳甄000000 0、0 0000000」、「7/27李淳甄000000 0、3、0000000」不同,惟本院認四十萬業經扣除利息四萬五千五元,被告R○○等人將之記載為0000000、45500,而李淳甄因到期後利息未付,再借二十萬元,致被告曾與旺將之記載為250000,利息32500,是本院依證人李淳甄所述,其二次借款應分別為四十萬元及二十萬元,利息各為四萬五千五百元、三萬二千五百元無誤。
㈢本件x○○等所經營之日興當舖、永發當舖、隆昌當舖、天發當舖、日昌當舖等五家當舖,固均係經臺中市政府核准設立登記之當舖業者,有臺中市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五紙在卷可證(見原審審卷第一宗第一九一頁、第一九三頁、第一九四頁、第一九六頁、第一九八頁)。
而依臺灣省當舖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八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公告略稱:依據臺灣省政府六十七年五月十五日六七府建三字第四二五○六號函核定民營當舖利率及「當舖業管理規則」第十八條之規定,當舖業收當物品利率為九分,得加收棧租及保險費四厘五等語(見本院上訴審卷第三宗第十二頁),再依上開臺灣省政府第四二五○六號函所載,該當舖業利率議定之依據,係按照本件被告等行為時之「當舖業管理規則」(該規則業經內政部於九十年八月二十七日公布廢止)規定,以當時銀行利率、物價指數及當地經濟情況三者而定(見本院上訴審卷第三宗第十三頁反面),是該公告所載之利率雖已超過民法上關於利率最高額之規定,似應無顯然過高之情形。
雖本件被告x○○、W○○、V○○、卯○○、t○○、M○○、寅○○所經營當舖係向上開借款人收取每萬元日息約三十元之利息,依此計算月息約為每萬元九百元,原未超過前述臺灣省當舖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所公告之利率,且被告x○○、W○○、V○○、卯○○、t○○、M○○、寅○○等亦一再抗辯渠等係依當舖商業同業公會所定之利息收取,並未超出規定云云,然查:⒈上開五家當舖分別對於本件如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附表四、附表五借款人欄所示之借款人等人貸放金錢時,只提供行車執照、身分證、本票等物,毋庸扣車,並無期滿流當之約定,業如被告V○○、寅○○、卯○○、t○○、M○○供明,復據被害人壬○○、吳墩滄(見偵字三九九一號偵卷一○四頁)、l○○、王龍年、張永華、林千金、連泳森、桂永菁、唐華、李厚澤、蘇國生、林真君、李雅娟、賴榮全、張文堂、蔡雄城、陳忠良、賴瑞德、陳世英、黃啟明、陳思元、蕭志宏、陳宇維、傅銘梓、徐盛輝、周聖哲、林仁培、巳○○、李樹澤、簡正義、尤金城、蕭漢能、黃文智證述明確。
且V○○等人均未將贖物憑證聯交付借款人,亦有扣案之當票本可憑,足認被告等並無期滿未取贖流當之約定。
雖證人孫清歧在本院更㈠審調查時,原證稱:我借款時,有留身分證、使用執照、切結書、汽車買賣契約書等,但車子沒有留下等語,嗣對於被告M○○所供,貸放款項時,有留車,因為他的車市價和借錢差不多,後來還他了,即改稱:「我時間太久忘了,被告M○○說有應該有」等語,另證人陳朝榮證稱:「有(留車),我車押下來,等我還清錢,車才再還給我」,證人劉再傳亦稱「有(押車給他們)」各等語(見本院更㈠審卷一第一六一、二二八、二三○頁),惟顯然與被告x○○提出之利息明細未加收棧租與保險之情不符,應係臨訟勾串之詞,不足採信,益見本件五家當舖就上開貸放金錢並無占有典當物之情形。
⒉再依卷附照片所示上開當舖均為三十餘坪之透天厝(見他卷及本院更㈠審卷㈠七十六頁x○○所供明),並無空間存放車輛,雖該被告曾提出本件五家當舖與陳永杰簽訂之汽車保管契約書,及被告x○○亦有提出日興當舖、永發當舖、隆昌當舖、天發當舖、日昌當舖在證人葉發照所營嘉泰汽車停車場停車之入出庫憑單等影本,資以證明本件五家當鋪確有部分占有質押汽車之情(見本院更㈠審卷㈡一三一頁以後,本院上訴審卷㈡第五至三十七頁),且證人即嘉泰汽車公司負責人葉發照於本院上訴審調查時結證稱:「(你與那幾家當舖有往來?)我都到日昌當舖去牽車的」、「(保管費用如何計算?)一個月一部車一千五百元‧‧‧每天租費一百元」、「平常每月均有十多部車進進出出的,最多時約二十多部」等語(見本院上訴審卷㈢第四十五頁正、反面),另證人陳永杰於本院更㈢審經被告之辯護人主詰問時證稱:「(辯謢人問:有無經營過汽車保管場?)答:有。
(辯謢人問:何時?何地經營?)答:因很久,確實時間我記不太清楚。
大概在八十三年左右,在台中市○○路。
(辯謢人問:是否知道日昌、日新、永發、隆昌、天發等當舖?)知道。
(辯謢人問:跟上開當舖有無業務上往來?)答:有。
(辯謢人問:往來情形如何請說明?)答:他們向我承租場地為了要放置他們典當的車子並收取租金。
(辯謢人問:租金如何收取?)答:依照當時的行情價,因每台車的年份及金額都不一樣。
請檢察官行反詰問。
(檢察官問:租金如何計算?)答:以每台車的行情價計算,一天最低壹佰五、最高三百。
每十五日結算一次,並非以天為計算。
(檢察官問:你是否認識在場的x○○、w○○、R○○?)答:都認識。
(檢察官問:你有無向他們借錢?)答:沒有,但x○○有。
(檢察官問:如何借?利息如何計算?)答:我跟他是私人借貸,比一般行情低一點。
利息是一萬元一個月壹佰五。
(檢察官問:金額多少?)答:不一定,有時十幾萬元。
(檢察官問:你有無簽票給他?)答:有,是借錢的票。」
等語(詳見本院更㈢審卷㈠第二六五頁至第二六七頁),其等證詞固可證明本件五家當鋪有向證人陳永杰、葉發照租用汽車停車場以停放該等當鋪所收當之汽車;
又本件於本院上訴審調查時,證人陳啟川證稱:「八十三年間有向日昌當舖借款過」、「(有質押汽車?)有的」等語(見原審上訴卷第三宗第四十四頁正、反面),證人王金聰亦證稱:我是向日昌當鋪借錢,借了半年,每萬元每月九百元利息,借款汽車有被質押,有時急用汽車時會借回使用一下等語(見本院上訴審卷第三宗第四十四頁正、反面),亦僅可證明證人陳啟川、王金聰於向日昌當鋪借款時有質押汽車。
另證人陳永杰於本院上訴審及本院更㈢審審理時均係證稱:我與x○○是好友關係,我有向他私人借過錢,利息是一萬元一個月一百五十元,借了二、三年,有借有還,沒有質押過我的汽車,且我未曾向他的當鋪借錢等語(見本院上訴審卷第三宗第四十三頁正、反面及本院更㈢審卷㈠第二六七頁),可知證人陳永杰未曾向本件五家當鋪借錢,其僅曾向被告x○○個人借錢,利率非屬過高。
而本件五家當舖分別對於本件如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附表四、附表五借款人欄所示之借款人等人貸放金錢時,並未留車乙情,前已說明,是上述證據亦僅能證明本件五家當鋪於其他貸款時有部分留車之情形,仍無法遽以推論本件五家當舖分別對於本件如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附表四、附表五所示之貸放金錢亦有留車之情形。
另上開證人陳永杰、陳啟川、王金聰並非本案認定有罪部分之借款人,其等證詞自與本案借款情形無涉,亦予敘明。
⒊而依臺中市政府八十五年十二月六日府警刑字第一六一九二一號函引用內政部八十五年六月十八日台(八五)內警字第八五○二三一○號函謂,當舖業者指以物品為質,貸與金錢計收利息,並約定收當期限屆滿,各質物擔保之債權未受償還時,以該質物抵充之營業,故當舖業者必須占有典當物,如以動產擔保方式訂定合約,而未占有典當物,則與當舖業之原意顯不相當,自無臺灣省當舖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所公告利率(九分)之適用(詳本院更㈠審卷㈠第一三○頁)。
本件五家當鋪,固就案外之部分貸款有予留車之情形,但就如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附表四、附表五所示之借款,並未依當鋪業管理規則之規定實際收取典當之汽車,而係由上開借款人於借款時提供行車執照、身分證、本票等物,亦無期滿流當之約定,此部分借款應無臺灣省當舖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所公告利率(九分)之適用甚明。
⒋至「當舖業管理規則」第三十條第一項亦規定:「當舖業違反本規則者,由主管機關視其情節予以警告或撤銷其營業許可執照,如有違反刑法或其他法律者,依法處理。」
而「當舖業管理規則」僅係行政規則,究非法律,其效力自非高於刑法有關重利之規定。
故當鋪業者如有違反「當舖業管理規則」,除應由主管機關視其情節予以警告或撤銷其營業許可執照,如其行為有符合刑法重利罪之規定,亦應以該罪相繩,否則重利業者自可紛紛起而效尤,利用辦理當鋪之設立登記,作為掩護,向借款人收取高利,即可輕易逃避重利罪責,此難謂為事理之平。
況本件五家當鋪,固有案外之部分貸款有予留車,但就如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附表四、附表五所示之借款並未予以留車,且各家借款未留車之件數均不在少數,情節甚為嚴重,足見被告x○○、W○○、V○○、卯○○、t○○、M○○、寅○○等應係利用開設當鋪之名義,以為掩護,對於如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附表四、附表五所示之借款,並未依當鋪業管理規則之規定實際收取典當之汽車,仍收取臺灣省當舖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所公告利率(九分)之利息,其等意在規避刑法重利罪之規範甚明,故本件五家當鋪不僅應由主管機關視其情節予以警告或撤銷其營業許可執照,且被告x○○、W○○、V○○、卯○○、t○○、M○○、寅○○等此部分行為已符合刑法常業重利罪之構成要件,自應以該罪相繩。
⒌又參以被告楊明全於調查站已供承登記五家當舖,係經營地下錢莊業務,依被告蘇獻金指示執行,係以當舖為名,經營高利放貸業務,已如上述,從而被告x○○等收取之利息,不問有否超過當舖業依規定所得收取之合法利率或經主管機關予以警告或撤銷其營業許可執照,均不影響重利罪責之認定。
至於被告x○○以其僱用五家當舖之經理人時,均與之訂定切結書,約定當舖不得從事非法貸放,如有違約致雇主遭主管單位撤銷營業許可時,受僱人應賠付三百萬元損害賠償金,但被告x○○供明五家經理均按月領取薪資,非以業績計酬,則經理人核無甘冒違法之理,則上開切結書亦屬臨訟勾串以卸刑責之虛偽文書,亦不足採納。
㈣復據被害人O○○、壬○○、午○○、S○○、d○○、蘇丕儉、洪柏彬、I○○、玄○○、u○○、戊○○、李淳甄、Q○○等人於調查站調查中供明,其等因軋票急於支付工程款等急迫原因,而甘借高利以渡難關等語甚詳。
又:⒈九十一年一月七日本院更一審調查時,證人l○○證稱:係友人林王昇借款急用,由其提供車子借款;
證人王龍年證稱:因父親中風住院,才以車子擔保借十五萬元;
證人張永華證稱:要繳貨款,利息先扣;
證人林千金證稱:因建築公司須資金週轉急用;
證人孫清岐證稱:要繳票款,利息先扣(見本院更一審卷第九十一年一月七日筆錄)。
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八日本院更一審調查時,證人連泳森證稱:作茶葉買賣,須現金急用。
證人桂永菁證稱要替客戶繳保險費,急需現金。
證人陳朝榮證稱:支票到,要繳票款。
證人唐華證稱:要繳汽車分期款。
證人劉再傳證稱:支票到期,要繳票款。
證人李厚澤證稱:要繳房屋貸款及票款(以上見本院更一審卷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八日筆錄)。
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五日本院更一審調查時,證人蘇國生證稱:生意失敗,須要錢。
證人林真君證稱:與前夫羅偉邦去借的,前夫欠錢。
證人李雅娟、賴榮全證稱:因承包工程,要發工資。
證人張文堂證稱:因要發工資。
證人蔡雄城證稱:因開車撞傷人,需要賠償醫藥費。
證人陳忠良證稱:要跑三點半。
證人賴瑞德證稱:做電纜工程要付材料貨款,不能寬限。
證人陳世英證稱:做服裝生意,票到期要兌現。
證人黃啟明證稱;
會已標了,要繳死會會款。
證人蕭志宏證稱:開泡沬紅茶店,貨款已到期(以上見本院更一審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五日筆錄)。
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一日本院更一審調查時,證人傅銘梓證稱:要繳房屋貸款,否則銀行要聲請拍賣。
證人徐盛輝證稱:買預售屋要繳工程款。
證人周聖哲證稱:要繳會款。
證人林仁培證稱:繳貨款,因經營水電,付材料費、工資。
證人巳○○證稱:付被追討之賭債。
證人李樹澤證稱:要週轉生意。
證人簡正義證稱:手受傷,無法工作賺錢,太太小孩需要生活費。
證人尤金城證稱:介紹朋友參加互助會,朋友標到會後跑了,負責繳朋友會款。
證人蕭漢能證稱:要繳票款。
證人黃文智證稱:支票到期急需付票款(以上見本院更一審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一日筆錄),而證人賴秀美(原名張賴杏美)雖於本院證稱:「不清楚弟弟賴正森有無向日新當舖借錢」等語(詳見本院更三審第二○九頁),而賴正森確於本院證稱:「當時是我姐姐張賴杏美欠錢,急需還錢,所以用我的名義借款」等語(詳見本院更三審卷第二七二頁),從而雖係賴正森出名借款,應應屬出於急迫無訛。
以上證人均因有急迫情形而向被告借款。
⒉九十二年二月十八日本院更㈡審調查時,證人m○○證稱:因我父親生病急著用錢。
證人E○○證稱:我因作海產急著補魚貨,因為沒有現款給他會買不到魚貨。
證人N○○○證稱:當時我被朋友倒債,急著要付票款,因怕被退票才借錢。
證人宙○○證稱:借錢是因為我高雄第一批貨物要貨款如跳票公司信用會受損所以急著要付票款。
證人辛○○證稱:借錢原因是我向朋友借錢,但朋友有急用催著要錢才去當舖借錢。
(以上見本院更二審九十二年二月十八日筆錄)九十二年三月十一日本院更二審調查時,證人酉○○證稱:因急著需用錢才借錢的。
證人e○○證稱:因急著付開的支票款才借款。
證人申○○證稱:因急需用錢才借錢。
證人天○○ (即施學淵)證稱:因急需趕三點半付票款。
(以上見本院更二審九十二年三月十一日筆錄)九十二年四月三日本院更二審調查時,證人潘炫和(即h○○)證稱:因急用欠工資,工人一直催。
證人辰○○證稱:因急需付互助會的會款及房屋貸款。
證人巳○○證稱:因賭博輸錢被人追討才急去借錢。
(以上見本院更二審九十二年四月三日筆錄)附表六之票貼部分已據證人李淳甄於調查站調查中及本院更㈣審審理時供明。
以上證人均因有急迫之情形而向被告等借款。
⒊本院更㈣審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七日審理時,證人S○○證稱:因急需現金繳交借款。
證人玄○○證稱:因急需用錢。
證人u○○證稱:從事旅行業,急需資金週轉,因不願向朋友開口借錢,且銀行核貸時間太長,時間上來不及,故才向當鋪借錢。
證人午○○證稱:因要軋支票才借錢(以上見本院更㈣審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七日審判筆錄)。
本院更㈣審九十五年九月十四日審理時,證人d○○證稱:我因玩股票及開素食自助餐廳,需錢週轉(以上見本院更㈣審九十五年九月十四日審判筆錄)。
以上證人亦均因有急迫之情形而向被告等借款。
⒋雖被告x○○、W○○之辯護人於本院更㈣審時為其二人辯護稱:上開借款人尚有汽車等資產,且有者係因弟弟訂婚、有者係因須支付互助會款、有者係需錢繳房屋貸款、有者係朋友需週轉、有者係需錢繳汽車分期款、有者係要替客戶繳保險費等,大都用以生意或一般生活之臨時週轉,顯未達急迫之程度,亦即僅係需款,而非急迫等語(見本院更㈣卷㈡第六十二頁)。
然依前所述,本案被告x○○、W○○、V○○、卯○○、t○○、M○○、寅○○等所營之當舖借款,利率高達每萬元每日三十元即年利率百分之一百以上;
附表六票貼部分之利率,每萬元十日一期之利息,如附表六所示,年利率高達百分之四百六十,且均採取預扣第一期利息方式,取息。
衡諸情理,上開借款人若無急迫之情形,大可以較低利率向銀行或親友借貸,當無以此顯無法負擔之高利借錢,足認上開借款人於借款時均係需款孔急,且已別無選擇,始以高利借錢,應認有急迫之情形,要難僅以上開借款人仍有汽車等資產,或其等借錢係用以生意或一般生活之臨時週轉,即遽認其等尚未達急迫之程度,故被告x○○、W○○之辯護人此部分辯護意旨尚非可採。
⒌又除了證人藍竹瑄於本院更㈣審證稱:我有告訴當鋪的人我借錢的原因等語(見本院更㈣審卷㈡第五十四頁)以外,其餘借款人張永華、連泳森、桂永菁、蘇國生、張文堂、蔡雄城、賴瑞德、陳世英、黃啟明、蕭志宏、傅銘梓、徐盛輝、周聖哲、林仁培、黃文智等於本院更㈠審、借款人S○○、午○○、d○○等於本院更㈣審均明確陳稱渠等於借款時,並未告知被告等借款之原因等語(見本院更㈠審卷第一宗第一五六頁、第二二二頁、第二二四頁;
同上卷第二宗第一○九頁、第一一二頁、第一一四頁、第一一八頁、第一二○頁、第一二三頁、第一二七頁、第二五九頁、第二六一頁、第二六二頁、第二六四頁、第二七四頁;
及本院更㈣審卷㈡第五十二頁反面、第五十四頁反面、第一四二頁);
而借款人壬○○、B○○、洪柏彬、I○○、玄○○、u○○、戊○○、李淳甄、Q○○等於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組或台中市調查站調查時,亦均未指陳渠等於借款時有告知被告等借款之原因(見偵字第八四三六號卷第一五一頁、第一六○頁、第一六六頁、第一六八頁、第一七一頁;
偵字第二一○三八號卷第一一二頁、第一一四頁、第一一七頁、第一二○頁)。
衡諸被告x○○、W○○、V○○、寅○○、卯○○、t○○、M○○、R○○等人以年利率從百分之一百至百分之四百六十之高利借款予他人,縱未經借款人明確告知其等借款之原因,然依前所述,上開借款人於借款時均係需款孔急,且已別無選擇,始以高利借錢,而有急迫之情形,被告等對此當知之甚明,自不得僅以借款人未告知借錢原因,即諉為不知,是被告等顯係乘借款人有急迫之情形,貸與金錢,而取得與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至為明確。
㈤此外並有附表一至附表五證物欄所示之證據,及五家當舖之帳冊、借貸契約、汽車買賣合約書、本票存根及附表六之客戶借款帳冊等在卷足憑。
㈥被告x○○、W○○、V○○、寅○○、卯○○、t○○、M○○、R○○等八人所經營重利之規模甚大,獲利極高、有帳冊可憑,自係反覆以此為常業,恃以維生之常業重利犯。
至被告癸○○為五家當舖之會計,負責整理保管五家當舖之總帳、貸放資料整理,被告w○○自七十八年起即任銅大公司會計,於該五家當舖經營重利貸款時,負責為該五家當舖至台中市第六信用合作社水湳分社保管箱存取客戶資料,且予抄錄整理,收受各家當舖當天營收之利息,並受被告x○○、R○○之指示,至臺中市第六信用合作社水湳分社保管箱存取票貼客戶資料,並紀錄貸放及回收之各項資料,且被告癸○○、w○○於處理當鋪之上開資料時,對於本件當鋪之借款有無實際留當汽車,應甚為明瞭,則被告癸○○、w○○當知悉被告x○○等八人從事重利業務,而參與重利犯罪之構成要件以外之上開記帳,整理及存取客戶資料行為,亦應負幫助常業重利罪之刑責。
㈦綜上,本件事證已明確,被告等所辯,為圖卸刑責之詞,均不足採信,犯行均堪認定。
四、有關新舊法比較方面:查我國刑法業以中華民國95年2月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400014901號令修正公布第1~3、5、10、11、15、16、19、25~27、第四章章名、28~31、33~38、40~42、46、47、49、51、55、57~59、61~65、67、68、74~80、83~90、91-1、93、96、98、99、157、182、220、2 22、225、229-1、231、231-1、296-1、297、315-1、315-2、316、341、343條條文;
增訂第40-1、75-1條條文;
刪除第56、81、94、97、267、322、327、331、340、345、350條條文;
並自95年7月1日施行。
被告等行為後,其應適用之刑法相關法律已有變更,茲就與本案適用有關之條文,比較說明如下:㈠查被告等行為後,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常業重利罪業已刪除,是被告等犯後法律已有變更,而修正前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常業重利罪,其法定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而現行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之普通重利罪,其法定本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本件被告等分別構成常業重利罪之共同正犯或幫助犯,而其等所犯普通重利罪各有多次,依新法各別多次論斷普通重利罪之結果(即數罪併罰),其刑度顯較修正前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之常業重利罪為重,經比較新舊法結果,應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適用有利於被告等之法律,即適用被告等行為時之修正前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之常業重利罪處罰。
㈡再者,被告等行為後,刑法第41條曾於90年1月4日修正,90年1月6日公布,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內有期徒刑之罪,而受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者,得准易科罰金,比較90年1月6日修正施行前後之新舊法結果,以90年1月6日修正施行之規定有利於被告等,原應依90年1月6日之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惟於95年7月1日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業已刪除,而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關於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業已由舊法之銀元100元、200元、300元修正為新台幣1,000元、2,000元、3,000元,因屬科刑規範事實之變更,其折算標準為裁判時所應諭知,自有就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前後之新舊法規定比較之必要,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以90年1月10日修正公布施行之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較有利於被告等,是應適用90年1月10日修正公布施行之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之規定,諭知以銀元300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㈢此次刑法第二十八條共同正犯、第三十條幫助犯等規定,亦有修正,惟比較新、舊法結果,對被告等之法律效果並無不同,自皆應依被告等之行為時法律即舊法論處。
五、核被告x○○、W○○、V○○、寅○○、卯○○、t○○、M○○、R○○所為,均係犯修正前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之常業重利罪,被告x○○、W○○與t○○就附表一天發當舖、與M○○就附表二日昌當舖,與V○○就附表三日興當舖,與寅○○就附表四永發當舖,與卯○○就附表五隆昌當舖之重利犯行,被告x○○與R○○就附表六之重利犯行之共同行為間,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皆為共同正犯。
被告w○○、癸○○係受僱上班領取固定之薪水,並無自己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重利之犯罪故意;
又w○○、癸○○僅係從事記帳、保管客戶資料等重利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並未實施重利罪構成要件之行為,是w○○、癸○○二人應僅成立修正前刑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三百四十五條之常業重利罪之幫助犯,並依修正前刑法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減輕其刑。
未經起訴之附表一編號一、二、四至十一、十三、十五至十八;
附表二編號一至六;
附表三編號一、三、四、七至十一;
附表四編號三、四;
附表五編號一、三、五至十四、十六,與本案有實質上一罪之關係,亦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應依法併予審理。
六、原審為科刑判決,固非無見,惟查:㈠原判決就被告等人貸放之金額及收取之利息(本院詳載於附表各欄),暨被告乘人急迫情形而貸與金錢之法定構成要件漏未審酌認定;
㈡被告t○○、M○○、V○○、寅○○、卯○○係各自經營自己負責之當舖,對於非自己經營當舖之重利行為,並無犯意聯絡,亦無行為分擔,自不必負責,原審未予究明,一律論共同正犯,認事用法均有未洽;
㈢被告w○○、癸○○僅成立幫助犯,原審法院認係共同正犯,亦有未洽;
㈣又公司法有關刑罰規定,業經立法院修正廢止,並經總統於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公告,原審未及審酌,論處被告x○○、W○○違反修正前公司法第十五條第二項之罪,亦有未洽;
㈤有關m○○、戌○○部分,尚無從認定被告x○○、W○○及t○○涉犯常業重利(詳如後開理由欄八所述),原審乃予認定,亦屬有誤;
㈥原審判決後,刑法易科罰金之規定,歷經二次修正,原審未及比較適用,亦非妥適。
被告x○○、W○○、V○○、寅○○、卯○○、t○○、M○○、R○○、w○○、癸○○等人上訴意旨否認犯罪固無足取,惟原判決此部分既有上開可議之處,自屬無可維持,應由本院就此部分予以撤銷改判,爰分別審酌被告x○○、W○○、V○○、寅○○、卯○○、t○○、M○○、R○○、w○○、癸○○等人之犯罪動機、目的、犯罪後態度,及被告x○○為主持者與被告W○○涉案情節較重,其餘被告為被告x○○僱用受指示之人,且被告癸○○、w○○係幫助犯,均犯罪情節較輕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第二至十一項所示之刑;
被告R○○、t○○、M○○、V○○、寅○○、卯○○、w○○、癸○○併依九十年一月十日修正公布施行之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又被告w○○、癸○○二人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因受人僱用情非得已,且涉案情節較輕,經此偵審程序之教訓,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該二人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宣告緩刑三年,以啟自新。
七、公訴意旨略以:被告x○○、V○○於八十四年一月十六日,至彰化市水尾莊七四之五號,強行搬走Q○○所有之電視、音響等物抵債;
於八十四年四月一日三時許,至台中市○○○路二八之六號李淳甄住處,打破門窗,強行開走汽車抵債,認尚涉犯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之毀損罪,同法第三百零四條之強制罪嫌云云。
被告x○○、V○○被訴之上開毀損、強制犯行,並無證據足資證明犯罪,已據原審法院究明,說明其理由及依據,茲引用之。
因公訴人認x○○、V○○此部分犯行,與上開常業重利罪部分,有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八、公訴意旨又略以:被告x○○、W○○與t○○共同基於重利之犯意聯絡,以天發當舖為名,經營地下錢莊,從事重利放款業務,乘戌○○、m○○急於使用金錢,有急迫、輕率之情形時,貸與金錢,收取每萬元日息約三十元與原本顯不相當之之重利,並以十五日為一期,借款時預扣一期之利息,於八十四年四月十三日借予戌○○十五萬元,於八十四年三月二十七日借予m○○五萬元,因認被告x○○、W○○與t○○此部分亦犯有修正前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之常業重利罪。
惟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證人m○○於本院更二審證稱:「(八十四年三月二十七日有無向天發當舖借錢?)有的,借五萬元」、「一萬元利息一個月七、八百元」等語(見本院更㈡卷第一宗第一一○頁、第一一六頁),另證人戌○○亦證稱:「(八十四年四月十三日有無向天發當舖借錢?)有的,有借十五萬元‧‧‧月利一萬元給付二百元」等語(見原審更㈡卷第一宗第一一○頁),依該二證人所供,其等借款之利率均非每萬元每日三十元,且縱預扣利息亦未超過臺灣省政府六十七年五月十五日六七府建三字第四二五○六號函核定民營當舖利率及「當舖業管理規則」第十八條之規定,當舖業收當物品利率為九分,得加收棧租及保險費四厘五,自無從論以被告x○○、W○○與t○○三人本部分重利犯行,惟本部分果若成立,則與前開被告x○○、W○○與t○○三人經論罪科刑之常業重利犯行,屬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九、公訴意旨另略以,被告x○○、W○○分別為銅大公司董事長、總經理,從事該公司登記範圍外之上開貸放金錢業務,惟公司法有關此項刑罰規定,業經立法院修正廢止,並經總統於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公告。
被告x○○、W○○被訴違反修正前此部分公司法第十五條第二項之罪,自不能審究,因公訴人認此部分犯行與前開重利罪部分,有裁判上一罪之關係,故不另為免訴之諭知。
十、關於附表一之一、附表二之一、附表三之一、附表四之一、附表五之一、附表六之一所示,被告等貸放款項或票貼情事,因借款人或陳述,非因急迫而借款,或經本院前審屢傳未到庭,或無從查其住居所進而傳訊,以查此等借款人有否急迫輕率借款之情,不能併論被告等重利罪責,且此部分未經公訴人提起公訴或移送併案審理,故本院對於此部分不予審究,併此說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七十四條第一款、九十五年七月一日修正公布施行前之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三百四十五條、九十年一月十日修正公布施行之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q○○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2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榮 龍
法 官 江 錫 麟
法 官 許 秀 芬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凃 瑞 芳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6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修正前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
以犯前條之罪為常業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天發當鋪):
┌──┬───┬─────┬─────┬────┬────┬──────┐
│編號│借款人│借款日期及│ 借款金額 │已付利息│借款原因│證物 │
│ │ │借款期間 │ 新台幣 │ │ │ │
├──┼───┼─────┼─────┼────┼────┼──────┤
│一 │林貞君│84.05.05 │200,000 │9,000 │前夫羅偉│本票影本乙紙│
│ │ │十五日 │ │ │邦需用錢│行照正反影本│
│ │ │ │ │ │(更㈠卷 │乙張 │
│ │ │ │ │ │㈡第110 │切結書乙張 │
│ │ │ │ │ │頁) │買賣契約書乙│
│ │ │ │ │ │ │份 │
├──┼───┼─────┼─────┼────┼────┼──────┤
│二 │李雅娟│84.02.24 │100,000 │4,500 │先生需用│本票影本乙紙│
│ │(賴榮 │三十日 │ │4,725 │錢,因承│行照正反影本│
│ │全以李│ │ │ │包工程要│乙張 │
│ │雅娟名│ │ │ │發工資 (│身分證正反影│
│ │義借款│ │ │ │更㈠卷㈡│本乙張 │
│ │) │ │ │ │第111頁)│切結書乙張 │
│ │ │ │ │ │ │買賣契約書乙│
│ │ │ │ │ │ │份 │
├──┼───┼─────┼─────┼────┼────┼──────┤
│三 │丙○○│84.04.20 │40,000 │1,800 │弟弟訂婚│本票影本乙紙│
│ │ │三十日 │ │1,800 │需用錢 (│行照正反影本│
│ │ │ │ │ │偵8436第│乙張 │
│ │ │ │ │ │175頁) │身分證正反影│
│ │ │ │ │ │ │本乙張 │
│ │ │ │ │ │ │切結書乙張 │
│ │ │ │ │ │ │買賣契約書乙│
│ │ │ │ │ │ │份 │
├──┼───┼─────┼─────┼────┼────┼──────┤
│四 │酉○○│84.04.17 │60,000 │2,700 │急需用款│本票乙紙 │
│ │ │三十日 │ │2,835 │(更㈡卷 │行照乙張 │
│ │ │ │ │ │㈠第188 │身分證正反影│
│ │ │ │ │ │頁) │本乙張 │
│ │ │ │ │ │ │切結書乙張 │
│ │ │ │ │ │ │買賣契約書乙│
│ │ │ │ │ │ │份 │
│ │ │ │ │ │ │牌照登記書影│
│ │ │ │ │ │ │本乙張 │
│ │ │ │ │ │ │委託書乙張 │
├──┼───┼─────┼─────┼────┼────┼──────┤
│五 │蘇國生│84.04.11 │80,000 │3,600 │做生意失│本票影本乙紙│
│ │ │三十日 │ │3,780 │敗需用錢│行照正反影本│
│ │ │ │ │ │(更㈠卷 │乙張 │
│ │ │ │ │ │㈡第107 │身分證正反影│
│ │ │ │ │ │、108頁)│本乙張 │
│ │ │ │ │ │ │切結書乙張 │
│ │ │ │ │ │ │買賣契約書乙│
│ │ │ │ │ │ │份 │
├──┼───┼─────┼─────┼────┼────┼──────┤
│ 六 │張文堂│84.04.06 │80,000 │3,600 │需錢發放│本票影本乙紙│
│ │ │三十日 │ │3,780 │工資 (更│行照正反影本│
│ │ │ │ │ │㈠卷㈡第│乙張 │
│ │ │ │ │ │111、112│身分證正反影│
│ │ │ │ │ │頁) │本乙張 │
│ │ │ │ │ │ │切結書乙張 │
│ │ │ │ │ │ │買賣契約書乙│
│ │ │ │ │ │ │份 │
│ │ │ │ │ │ │過戶申請登記│
│ │ │ │ │ │ │書乙張 │
├──┼───┼─────┼─────┼────┼────┼──────┤
│七 │蔡雄城│84.04.06 │40,000 │1,800 │因開車撞│需錢繳醫本票│
│ │ │三十日 │ │1,890 │傷人,需│影本乙紙 │
│ │ │ │ │ │錢賠償醫│行照正反影本│
│ │ │ │ │ │藥費 (更│乙張 │
│ │ │ │ │ │㈠卷㈡第│身分證正反影│
│ │ │ │ │ │113、114│本乙張 │
│ │ │ │ │ │頁) │切結書乙張 │
│ │ │ │ │ │ │買賣契約書乙│
│ │ │ │ │ │ │份 │
│ │ │ │ │ │ │汽車燃料使用│
│ │ │ │ │ │ │費繳款書影本│
│ │ │ │ │ │ │乙張 │
├──┼───┼─────┼─────┼────┼────┼──────┤
│八 │陳宗良│84.02.15 │150,000 │6,750 │急需錢支│本票影本乙紙│
│ │ │三十日 │ │7,088 │付票款,│行照正反影本│
│ │ │ │ │ │要跑三點│乙張 │
│ │ │ │ │ │半 (更㈠│身分證正反影│
│ │ │ │ │ │卷㈡第 │本乙張 │
│ │ │ │ │ │115、116│切結書乙張 │
│ │ │ │ │ │頁) │買賣契約書乙│
│ │ │ │ │ │ │份 │
├──┼───┼─────┼─────┼────┼────┼──────┤
│九 │E○○│84.05.09 │80,000 │3,600 │做海產生│本票影本乙紙│
│ │ │十五日 │ │ │意急於補│行照正反影本│
│ │ │ │ │ │魚貨無現│乙張 │
│ │ │ │ │ │金買不到│身分證正反影│
│ │ │ │ │ │魚 (更㈡│本乙張 │
│ │ │ │ │ │卷㈠第 │切結書乙張 │
│ │ │ │ │ │112頁) │買賣契約書乙│
│ │ │ │ │ │ │份 │
│ │ │ │ │ │ │牌照登記書影│
│ │ │ │ │ │ │本乙張 │
├──┼───┼─────┼─────┼────┼────┼──────┤
│十 │P○○│84.05.06 │80,000 │3,600 │急需周轉│本票影本乙紙│
│ │ │十五日 │ │ │(偵8436 │行照正反影本│
│ │ │ │ │ │第177頁)│乙張 │
│ │ │ │ │ │ │身分證正反影│
│ │ │ │ │ │ │本乙張 │
│ │ │ │ │ │ │切結書乙張 │
│ │ │ │ │ │ │買賣契約書乙│
│ │ │ │ │ │ │份 │
├──┼───┼─────┼─────┼────┼────┼──────┤
│十一│傅銘梓│84.04.08 │100,000 │4,500 │需錢繳房│本票影本乙紙│
│ │ │三十日 │ │4,725 │屋貸款( │行照正反影本│
│ │ │ │ │ │更㈠卷㈡│乙張 │
│ │ │ │ │ │第258頁)│身分證正反影│
│ │ │ │ │ │ │本乙張 │
│ │ │ │ │ │ │切結書乙張 │
│ │ │ │ │ │ │買賣契約書乙│
│ │ │ │ │ │ │份 │
│ │ │ │ │ │ │牌照登記書影│
│ │ │ │ │ │ │本乙張 │
│ │ │ │ │ │ │保險卡正反影│
│ │ │ │ │ │ │本乙張 │
├──┼───┼─────┼─────┼────┼────┼──────┤
│十二│徐盛輝│84.04.06 │180,000 │8,100 │需錢繳房│本票影本乙紙│
│ │ │三十日 │ │8,050 │屋工程款│行照正反影本│
│ │ │ │ │ │(更㈠卷 │乙張 │
│ │ │ │ │ │㈡第259 │身份證正反影│
│ │ │ │ │ │、260頁)│本乙張 │
│ │ │ │ │ │ │切結書乙張 │
│ │ │ │ │ │ │買賣契約書乙│
│ │ │ │ │ │ │份 │
├──┼───┼─────┼─────┼────┼────┼──────┤
│十三│周聖哲│84.04.28 │210,000 │9,450 │急需錢繳│不動產投資完│
│ │ │十五日 │ │ │會款 (更│稅照影本乙張│
│ │ │ │ │ │㈠卷㈡第│汽車出廠證影│
│ │ │ │ │ │261頁) │本乙張 │
│ │ │ │ │ │ │統一發票影本│
│ │ │ │ │ │ │乙張 │
├──┼───┼─────┼─────┼────┼────┼──────┤
│十四│陳界文│84.02.23 │50,000 │2,250 │急需錢付│本票影本乙紙│
│ │國 │三十日 │ │2,363 │票款 (更│行照正反影本│
│ │ │ │ │ │㈡卷㈠第│乙張 │
│ │ │ │ │ │112頁) │駕照正反影本│
│ │ │ │ │ │ │乙張 │
│ │ │ │ │ │ │切結書乙張 │
│ │ │ │ │ │ │買賣契約書乙│
│ │ │ │ │ │ │份 │
├──┼───┼─────┼─────┼────┼────┼──────┤
│十五│宙○○│84.04.05 │160,000 │7,200 │急需錢付│本票影本乙紙│
│ │ │三十日 │ │7,560 │票款 (更│行照正反影本│
│ │ │ │ │ │㈡卷㈠第│乙張 │
│ │ │ │ │ │112頁) │身分證正反影│
│ │ │ │ │ │ │本乙張 │
│ │ │ │ │ │ │切結書乙張 │
│ │ │ │ │ │ │買賣契約書乙│
│ │ │ │ │ │ │份 │
├──┼───┼─────┼─────┼────┼────┼──────┤
│十六│辛○○│84.05.08 │70,000 │3,150 │急需錢還│本票影本乙紙│
│ │ │十五日 │ │ │借款 (更│行照正反影本│
│ │ │ │ │ │㈡卷㈠第│乙張 │
│ │ │ │ │ │113頁) │身份證正反影│
│ │ │ │ │ │ │本乙張 │
│ │ │ │ │ │ │切結書乙張 │
│ │ │ │ │ │ │買賣契約書乙│
│ │ │ │ │ │ │份 │
│ │ │ │ │ │ │牌照登記書影│
│ │ │ │ │ │ │本乙張 │
└──┴───┴─────┴─────┴────┴────┴──────┘
附表二(日昌當舖):
┌──┬───┬─────┬─────┬────┬────┬──────┐
│編號│借款人│借款日期及│借款金額 │已付利息│借款原因│證物 │
│ │ │借款期間 │新台幣 │ │ │ │
├──┼───┼─────┼─────┼────┼────┼──────┤
│一 │張永華│84.02.22 │50,000 │2,250 │做生意急│本票影本乙紙│
│ │ │三十日 │ │2,363 │需錢繳貨│行照正反影本│
│ │ │ │ │ │款 (更㈠│乙張 │
│ │ │ │ │ │卷㈠第 │身份證正反影│
│ │ │ │ │ │155、156│本乙張 │
│ │ │ │ │ │頁) │切結書乙張 │
│ │ │ │ │ │ │買賣契約書乙│
│ │ │ │ │ │ │份 │
│ │ │ │ │ │ │牌照登記書影│
│ │ │ │ │ │ │本乙張 │
├──┼───┼─────┼─────┼────┼────┼──────┤
│二 │王龍年│84.03.13 │150,000 │6,750 │父親中風│本票影本乙紙│
│ │ │三十日 │ │7,088 │住院急需│行照正反影本│
│ │ │ │ │ │用錢 (更│乙張 │
│ │ │ │ │ │㈠卷㈠第│身份證正反影│
│ │ │ │ │ │154頁) │本乙張 │
│ │ │ │ │ │ │切結書乙張 │
│ │ │ │ │ │ │買賣契約書乙│
│ │ │ │ │ │ │份 │
├──┼───┼─────┼─────┼────┼────┼──────┤
│三 │e○○│84.03.31 │100,000 │4,500 │急需付票│本票影本乙紙│
│ │ │三十日 │ │4,725 │款 (更㈠│行照正反影本│
│ │ │ │ │ │卷㈠第 │乙張 │
│ │ │ │ │ │188頁) │身份證正反影│
│ │ │ │ │ │ │本乙張 │
│ │ │ │ │ │ │切結書乙張 │
│ │ │ │ │ │ │買賣契約書乙│
│ │ │ │ │ │ │份 │
│ │ │ │ │ │ │牌照登記書影│
│ │ │ │ │ │ │本乙張 │
├──┼───┼─────┼─────┼────┼────┼──────┤
│四 │孫清歧│84.04.12 │10,000 │450 │急需錢繳│本票影本乙紙│
│ │ │十五日 │ │ │票款(更 │行照正反影本│
│ │ │ │ │ │㈠卷㈠第│乙張 │
│ │ │ │ │ │160頁) │身份證正反影│
│ │ │ │ │ │ │本乙張 │
│ │ │ │ │ │ │切結書乙張 │
│ │ │ │ │ │ │買賣契約書乙│
│ │ │ │ │ │ │份 │
├──┼───┼─────┼─────┼────┼────┼──────┤
│五 │林千金│84.04.24 │400,000 │18,000 │公司急需│本票影本乙紙│
│ │ │三十日 │ │18,900 │資金周轉│行照正反影本│
│ │ │ │ │ │(更㈠卷 │乙張 │
│ │ │ │ │ │㈠第157 │身份證正反影│
│ │ │ │ │ │頁) │本乙張 │
│ │ │ │ │ │ │切結書乙張 │
│ │ │ │ │ │ │買賣契約書乙│
│ │ │ │ │ │ │份 │
├──┼───┼─────┼─────┼────┼────┼──────┤
│六 │l○○│84.05.05 │150,000 │6,750 │其朋友林│本票影本乙紙│
│ │ │十五日 │ │ │仕昇急需│行照正反影本│
│ │ │ │ │ │用錢,才│乙張 │
│ │ │ │ │ │由其提供│身份證正反影│
│ │ │ │ │ │車輛文件│本乙張 │
│ │ │ │ │ │借款 (偵│切結書乙張 │
│ │ │ │ │ │8436第 │買賣契約書乙│
│ │ │ │ │ │180頁、 │份 │
│ │ │ │ │ │更㈠卷㈠│保險費收據影│
│ │ │ │ │ │第152、 │本乙張 │
│ │ │ │ │ │153頁) │汽車保險卡正│
│ │ │ │ │ │ │反影本乙張 │
│ │ │ │ │ │ │完稅照證影本│
│ │ │ │ │ │ │乙張 │
│ │ │ │ │ │ │牌照稅繳款書│
│ │ │ │ │ │ │影本乙張 │
└──┴───┴─────┴─────┴────┴────┴──────┘
附表三(日興當舖):
┌──┬───┬─────┬─────┬────┬────┬──────┐
│編號│借款人│借款日期及│借款金額 │已付利息│借款原因│證物 │
│ │ │借款期間 │新台幣 │ │ │ │
├──┼───┼─────┼─────┼────┼────┼──────┤
│一 │蕭漢能│84.03.31 │150,000 │6,750 │急需錢支│本票影本乙紙│
│ │ │三十日 │ │7,088 │付票款( │行照正反影本│
│ │ │ │ │ │更㈠卷㈡│乙張 │
│ │ │ │ │ │第271頁)│身份證正反影│
│ │ │ │ │ │ │本乙張 │
│ │ │ │ │ │ │切結書乙張 │
│ │ │ │ │ │ │買賣契約書乙│
│ │ │ │ │ │ │份 │
│ │ │ │ │ │ │牌照登記書影│
│ │ │ │ │ │ │本乙張 │
├──┼───┼─────┼─────┼────┼────┼──────┤
│二 │u○○│84.04.04 │100,000 │4,500 │從事旅行│本票影本乙紙│
│ │ │三十日 │ │4,725 │業,急需│行照正反影本│
│ │ │ │ │ │資金週轉│乙張 │
│ │ │ │ │ │(偵21038│身份證正反影│
│ │ │ │ │ │第112至 │本乙張 │
│ │ │ │ │ │113頁、 │切結書乙張 │
│ │ │ │ │ │本院更㈣│買賣契約書乙│
│ │ │ │ │ │卷㈡第54│份 │
│ │ │ │ │ │頁) │ │
├──┼───┼─────┼─────┼────┼────┼──────┤
│三 │尤金城│84.04.04 │200,000 │9,000 │支付會款│本票影本乙紙│
│ │ │三十日 │ │9,450 │(更㈠卷 │行照正反影本│
│ │ │ │ │ │㈡第270 │乙張 │
│ │ │ │ │ │頁) │身份證正反影│
│ │ │ │ │ │ │本乙張 │
│ │ │ │ │ │ │切結書乙張 │
│ │ │ │ │ │ │買賣契約書乙│
│ │ │ │ │ │ │份 │
├──┼───┼─────┼─────┼────┼────┼──────┤
│四 │黃文智│84.04.06 │100,000 │4,500 │需錢支付│本票影本乙紙│
│ │ │三十一日 │ │4,725 │票款(更 │行照正反影本│
│ │ │ │ │ │㈠卷㈡第│乙張 │
│ │ │ │ │ │273頁) │身份證正反影│
│ │ │ │ │ │ │本乙張 │
│ │ │ │ │ │ │切結書乙張 │
│ │ │ │ │ │ │買賣契約書乙│
│ │ │ │ │ │ │份 │
├──┼───┼─────┼─────┼────┼────┼──────┤
│五 │d○○│84.04.06 │200,000 │9,000 │急需周轉│本票影本乙紙│
│ │ │三十日 │ │9,450 │(偵8736 │行照正反影本│
│ │ │ │ │ │第157頁 │乙張 │
│ │ │ │ │ │、本院更│身份證正反影│
│ │ │ │ │ │㈣卷㈡第│本乙張 │
│ │ │ │ │ │142頁) │切結書乙張 │
│ │ │ │ │ │ │買賣契約書乙│
│ │ │ │ │ │ │份 │
│ │ │ │ │ │ │牌照登記書影│
│ │ │ │ │ │ │本乙張 │
├──┼───┼─────┼─────┼────┼────┼──────┤
│六 │B○○│84.04.08 │40,000 │1,800 │急需周轉│本票影本乙紙│
│ │ │三十日 │ │1,890 │(偵8736 │行照正反影本│
│ │ │ │ │ │第160頁)│乙張 │
│ │ │ │ │ │ │身份證正反影│
│ │ │ │ │ │ │本乙張 │
│ │ │ │ │ │ │切結書乙張 │
│ │ │ │ │ │ │買賣契約書乙│
│ │ │ │ │ │ │份 │
│ │ │ │ │ │ │牌照登記書影│
│ │ │ │ │ │ │本乙張 │
├──┼───┼─────┼─────┼────┼────┼──────┤
│七 │林仁培│84.04.09 │80,000 │3,600 │經營水電│本票影本乙紙│
│ │ │三十日 │ │3,780 │行,需錢│行照正反影本│
│ │ │ │ │ │付材料費│乙張 │
│ │ │ │ │ │、工資 (│身份證正反影│
│ │ │ │ │ │更㈠卷㈡│本乙張 │
│ │ │ │ │ │第263頁)│切結書乙張 │
│ │ │ │ │ │ │買賣契約書乙│
│ │ │ │ │ │ │份 │
├──┼───┼─────┼─────┼────┼────┼──────┤
│八 │簡正義│84.04.13 │30,000 │1,350 │因手受傷│本票影本乙紙│
│ │ │三十日 │ │1,418 │,無法工│行照正反影本│
│ │ │ │ │ │作賺錢,│乙張 │
│ │ │ │ │ │需錢支付│身份證正反影│
│ │ │ │ │ │日常生活│本乙張 │
│ │ │ │ │ │費用 (更│切結書乙張 │
│ │ │ │ │ │㈠卷㈡第│買賣契約書乙│
│ │ │ │ │ │268頁) │份 │
├──┼───┼─────┼─────┼────┼────┼──────┤
│九 │呂樹澤│84.04.15 │50,000 │2,250 │需錢周轉│本票影本乙紙│
│ │ │三十一日 │ │2,363 │生意(更 │行照正反影本│
│ │ │ │ │ │㈠卷㈡第│乙張 │
│ │ │ │ │ │267頁) │身份證正反影│
│ │ │ │ │ │ │本乙張 │
│ │ │ │ │ │ │切結書乙張 │
│ │ │ │ │ │ │買賣契約書乙│
│ │ │ │ │ │ │份 │
│ │ │ │ │ │ │牌照登記書影│
│ │ │ │ │ │ │本乙張 │
├──┼───┼─────┼─────┼────┼────┼──────┤
│十 │辰○○│84.04.24 │50,000 │2,250 │急需付互│本票影本乙紙│
│ │ │三十日 │ │2,363 │助會款及│行照正反影本│
│ │ │ │ │ │房屋貸款│乙張 │
│ │ │ │ │ │(更㈡卷 │身份證正反影│
│ │ │ │ │ │㈠第235 │本乙張 │
│ │ │ │ │ │頁) │切結書乙張 │
│ │ │ │ │ │ │買賣契約書乙│
│ │ │ │ │ │ │份 │
│ │ │ │ │ │ │牌照登記書影│
│ │ │ │ │ │ │本乙張 │
├──┼───┼─────┼─────┼────┼────┼──────┤
│十一│巳○○│84.04.28 │100,000 │4,500 │需錢付被│本票影本乙紙│
│ │ │十五日 │ │ │追討之賭│行照正反影本│
│ │ │ │ │ │債 (更㈠│乙張 │
│ │ │ │ │ │卷㈡第 │身份證正反影│
│ │ │ │ │ │265頁) │本乙張 │
│ │ │ │ │ │ │切結書乙張 │
│ │ │ │ │ │ │買賣契約書乙│
│ │ │ │ │ │ │份 │
│ │ │ │ │ │ │牌照登記書影│
│ │ │ │ │ │ │本乙張 │
├──┼───┼─────┼─────┼────┼────┼──────┤
│十二│賴正森│83.11 │100,000 │4500 │因急需用│借款人資料A │
│ │ │十五日 │ │ │錢,乃以│壹之一 │
│ │ │ │ │ │其姊賴秀│ │
│ │ │ │ │ │美之汽車│ │
│ │ │ │ │ │行照借錢│ │
│ │ │ │ │ │(見偵 │ │
│ │ │ │ │ │21038第 │ │
│ │ │ │ │ │49、50頁│ │
│ │ │ │ │ │) │ │
│ │ │ │ │ │ │ │
├──┼───┼─────┼─────┼────┼────┼──────┤
│十三│陳誠銘│83.11.8 │220,000 │9900 │因急需用│借款人資料A │
│ │ │十五日 │ │ │錢,乃以│壹之一 │
│ │ │ │ │ │其友人黃│ │
│ │ │ │ │ │淑君之汽│ │
│ │ │ │ │ │車行照、│ │
│ │ │ │ │ │來源證明│ │
│ │ │ │ │ │、身分證│ │
│ │ │ │ │ │借錢 (見│ │
│ │ │ │ │ │偵21038 │ │
│ │ │ │ │ │第76、77│ │
│ │ │ │ │ │頁) │ │
├──┼───┼─────┼─────┼────┼────┼──────┤
│十四│戊○○│83.8.19 │220,000 │9900 │因週轉不│借款人資料A │
│ │ │十五日 │ │ │靈、急需│壹之一 │
│ │ │ │ │ │用錢 (見│ │
│ │ │ │ │ │偵21038 │ │
│ │ │ │ │ │第114、 │ │
│ │ │ │ │ │115頁) │ │
├──┼───┼─────┼─────┼────┼────┼──────┤
│十五│Q○○│83.8.2 │80000 │3600 │因母親重│借款人資料A │
│ │ │十五日 │ │ │傷,急需│壹之一 │
│ │ │ │ │ │大筆醫療│ │
│ │ │ │ │ │費 (見偵│ │
│ │ │ │ │ │21038第 │ │
│ │ │ │ │ │120頁) │ │
│ │ │ │ │ │ │ │
└──┴───┴─────┴─────┴────┴────┴──────┘
附表四(永發當舖):
┌──┬───┬─────┬─────┬────┬────┬──────┐
│編號│借款人│借款日期及│借款金額 │已付利息│借款原因│證物 │
│ │ │借款期間 │新台幣 │ │ │ │
├──┼───┼─────┼─────┼────┼────┼──────┤
│一 │D○○│84.04.04 │300,000 │13,500 │急需周轉│本票影本乙紙│
│ │ │三十日 │ │14,175 │(偵8436 │行照正反影本│
│ │ │ │ │ │第163頁)│乙張 │
│ │ │ │ │ │ │切結書乙張 │
│ │ │ │ │ │ │買賣契約書乙│
│ │ │ │ │ │ │份 │
│ │ │ │ │ │ │牌照登記書影│
│ │ │ │ │ │ │本乙張 │
├──┼───┼─────┼─────┼────┼────┼──────┤
│二 │U○○│84.04.11 │220,000 │9,900 │急需周轉│本票影本乙紙│
│ │ │三十日 │ │10,395 │(偵8436 │行照正反影本│
│ │ │ │ │ │第173頁)│乙張 │
│ │ │ │ │ │ │身份證正反影│
│ │ │ │ │ │ │本乙張 │
│ │ │ │ │ │ │切結書乙張 │
│ │ │ │ │ │ │買賣契約書乙│
│ │ │ │ │ │ │份 │
│ │ │ │ │ │ │牌照登記書影│
│ │ │ │ │ │ │本乙張 │
├──┼───┼─────┼─────┼────┼────┼──────┤
│三 │I○○│84.04.13 │100,000 │4,500 │急需周轉│本票影本乙紙│
│ │ │三十日 │ │4,725 │(偵8436 │行照正反影本│
│ │ │ │ │ │第168頁)│乙張 │
│ │ │ │ │ │ │身份證正反影│
│ │ │ │ │ │ │本乙張 │
│ │ │ │ │ │ │切結書乙張 │
│ │ │ │ │ │ │買賣契約書乙│
│ │ │ │ │ │ │份 │
├──┼───┼─────┼─────┼────┼────┼──────┤
│四 │O○○│84.04.25 │40,000 │1,800 │急需周轉│本票影本乙紙│
│ │ │三十日 │ │1,890 │(偵8436 │行照正反影本│
│ │ │ │ │ │第107頁)│乙張 │
│ │ │ │ │ │ │身份證正反影│
│ │ │ │ │ │ │本乙張 │
│ │ │ │ │ │ │切結書乙張 │
│ │ │ │ │ │ │買賣契約書乙│
│ │ │ │ │ │ │份 │
├──┼───┼─────┼─────┼────┼────┼──────┤
│五 │玄○○│84.05.08 │25,000 │1,125 │急需周轉│本票影本乙紙│
│ │ │十五日 │ │ │(偵8436 │行照正反影本│
│ │ │ │ │ │第171頁 │乙張 │
│ │ │ │ │ │、本院更│身份證正反影│
│ │ │ │ │ │㈣卷㈡第│本乙張 │
│ │ │ │ │ │53頁反面│切結書乙張 │
│ │ │ │ │ │) │買賣契約書乙│
│ │ │ │ │ │ │份 │
│ │ │ │ │ │ │牌照登記書影│
│ │ │ │ │ │ │本乙張 │
├──┼───┼─────┼─────┼────┼────┼──────┤
│六 │洪柏彬│84.05.09 │60,000 │2,700 │急需周轉│本票影本乙紙│
│ │ │十五日 │ │ │(偵8436 │行照正反影本│
│ │ │ │ │ │第166頁)│乙張 │
│ │ │ │ │ │ │身份證正反影│
│ │ │ │ │ │ │本乙張 │
│ │ │ │ │ │ │切結書乙張 │
│ │ │ │ │ │ │買賣契約書乙│
│ │ │ │ │ │ │份 │
│ │ │ │ │ │ │牌照登記書影│
│ │ │ │ │ │ │本乙張 │
└──┴───┴─────┴─────┴────┴────┴──────┘
附表五(隆昌當舖):
┌──┬───┬─────┬─────┬────┬────┬──────┐
│編號│借款人│借款日期及│借款金額 │已付利息│借款原因│證物 │
│ │ │借款期間 │新台幣 │ │ │ │
├──┼───┼─────┼─────┼────┼────┼──────┤
│一 │施學淵│84.02.17 │100,000 │4,500 │急需付票│本票影本乙紙│
│ │(即施 │三十日 │ │4,725 │款 (更㈡│行照正反影本│
│ │學志) │ │ │ │卷㈠第 │乙張 │
│ │ │ │ │ │189頁) │身份證正反影│
│ │ │ │ │ │ │本乙張 │
│ │ │ │ │ │ │切結書乙張 │
│ │ │ │ │ │ │買賣契約書乙│
│ │ │ │ │ │ │份 │
│ │ │ │ │ │ │營利事業登記│
│ │ │ │ │ │ │證影本乙張 │
├──┼───┼─────┼─────┼────┼────┼──────┤
│二 │壬○○│84.02.28 │150,000 │6,750 │無力支付│本票影本乙紙│
│ │(以其 │三十日 │ │7,088 │合會支票│行照正反影本│
│ │兄弟李│ │ │ │款(偵843│乙張 │
│ │源淺名│ │ │ │6第151頁│身份證正反影│
│ │義借款│ │ │ │) │本乙張 │
│ │) │ │ │ │ │切結書乙張 │
│ │ │ │ │ │ │買賣契約書乙│
│ │ │ │ │ │ │份 │
├──┼───┼─────┼─────┼────┼────┼──────┤
│三 │陳朝榮│84.03.30 │100,000 │4,500 │需錢繳票│本票影本乙紙│
│ │ │三十日 │ │4,725 │款 │行照正反影本│
│ │ │ │ │ │ │乙張 │
│ │ │ │ │ │ │身份證正反影│
│ │ │ │ │ │ │本乙張 │
│ │ │ │ │ │ │切結書乙張 │
│ │ │ │ │ │ │買賣契約書乙│
│ │ │ │ │ │ │份 │
│ │ │ │ │ │ │領牌登記書影│
│ │ │ │ │ │ │本乙張 │
├──┼───┼─────┼─────┼────┼────┼──────┤
│四 │午○○│84.04.05 │170,000 │7,650 │因工程款│本票影本乙紙│
│ │ │三十日 │ │8,033 │被延誤急│行照正反影本│
│ │ │ │ │ │需周轉、│乙張 │
│ │ │ │ │ │軋支票( │身份證正反影│
│ │ │ │ │ │偵8436第│本乙張 │
│ │ │ │ │ │153頁、 │切結書乙張 │
│ │ │ │ │ │本院更㈣│買賣契約書乙│
│ │ │ │ │ │卷㈡第 │份 │
│ │ │ │ │ │154頁反 │ │
│ │ │ │ │ │面) │ │
├──┼───┼─────┼─────┼────┼────┼──────┤
│五 │蕭志宏│84.04.05 │100,000 │4,500 │需錢繳貨│本票影本乙紙│
│ │ │三十日 │ │4,725 │款 (更㈠│行照正反影本│
│ │ │ │ │ │卷㈡第 │乙張 │
│ │ │ │ │ │127頁) │身份證正反影│
│ │ │ │ │ │ │本乙張 │
│ │ │ │ │ │ │切結書乙張 │
│ │ │ │ │ │ │買賣契約書乙│
│ │ │ │ │ │ │份 │
│ │ │ │ │ │ │牌照登記書影│
│ │ │ │ │ │ │本乙份 │
├──┼───┼─────┼─────┼────┼────┼──────┤
│六 │h○○│84.04.06 │60,000 │2,700 │急需付工│本票影本乙紙│
│ │ │十五日 │ │ │資 (更㈡│行照正反影本│
│ │ │ │ │ │卷㈠第 │乙張 │
│ │ │ │ │ │235頁) │身份證正反影│
│ │ │ │ │ │ │本乙張 │
│ │ │ │ │ │ │買賣契約書乙│
│ │ │ │ │ │ │份 │
│ │ │ │ │ │ │過戶申請登記│
│ │ │ │ │ │ │書乙張 │
├──┼───┼─────┼─────┼────┼────┼──────┤
│七 │陳世英│84.04.07 │100,000 │4,500 │做生意,│本票影本乙紙│
│ │ │三十日 │ │4,725 │票到期,│行照正反影本│
│ │ │ │ │ │需要現金│乙張 │
│ │ │ │ │ │周轉 (更│身份證正反影│
│ │ │ │ │ │㈠卷㈡第│本乙張 │
│ │ │ │ │ │120頁) │切結書乙張 │
│ │ │ │ │ │ │買賣契約書乙│
│ │ │ │ │ │ │份 │
│ │ │ │ │ │ │牌照登記書影│
│ │ │ │ │ │ │本乙張 │
├──┼───┼─────┼─────┼────┼────┼──────┤
│八 │唐華 │84.04.07 │30,000 │1,350 │需錢繳汽│本票影本乙紙│
│ │ │三十日 │ │1,418 │車分期款│行照正反影本│
│ │ │ │ │ │(更㈠卷 │乙張 │
│ │ │ │ │ │㈠第228 │身份證正反影│
│ │ │ │ │ │頁) │本乙張 │
│ │ │ │ │ │ │切結書乙張 │
│ │ │ │ │ │ │買賣契約書乙│
│ │ │ │ │ │ │份 │
├──┼───┼─────┼─────┼────┼────┼──────┤
│九 │劉再傳│84.04.16 │120,000 │5,400 │需錢繳票│本票影本兩紙│
│ │ │三十一日 │ │5,760 │款 (更㈠│行照正反影本│
│ │ │ │ │ │卷㈠第 │兩張 │
│ │ │ │ │ │230頁) │身份證正反影│
│ │ │ │ │ │ │本乙張 │
│ │ │ │ │ │ │切結書兩張 │
│ │ │ │ │ │ │買賣契約書兩│
│ │ │ │ │ │ │份 │
│ │ │ │ │ │ │領牌登記書影│
│ │ │ │ │ │ │本兩張 │
├──┼───┼─────┼─────┼────┼────┼──────┤
│十 │賴瑞德│84.04.16 │100,000 │4,500 │需錢付材│本票影本乙紙│
│ │ │三十日 │ │4,725 │料貨款( │行照正反影本│
│ │ │ │ │ │更㈠卷㈡│乙張 │
│ │ │ │ │ │第118頁)│身份證正反影│
│ │ │ │ │ │ │本乙張 │
│ │ │ │ │ │ │切結書乙張 │
│ │ │ │ │ │ │買賣契約書乙│
│ │ │ │ │ │ │份 │
│ │ │ │ │ │ │牌照登記書影│
│ │ │ │ │ │ │本乙張 │
├──┼───┼─────┼─────┼────┼────┼──────┤
│十一│李厚澤│84.04.17 │70,000 │3,150 │需錢繳房│本票影本乙紙│
│ │ │三十二日 │ │3,308 │屋貸款及│行照正反影本│
│ │ │ │ │ │票款 (更│乙張 │
│ │ │ │ │ │㈠卷㈠第│身份證正反影│
│ │ │ │ │ │232頁) │本乙張 │
│ │ │ │ │ │ │切結書乙張 │
│ │ │ │ │ │ │買賣契約書乙│
│ │ │ │ │ │ │份 │
├──┼───┼─────┼─────┼────┼────┼──────┤
│十二│申○○│84.04.19 │130,000 │5,850 │急需用錢│本票影本乙紙│
│ │ │三十日 │ │6,143 │(更㈡卷 │行照正反影本│
│ │ │ │ │ │㈠第189 │乙張 │
│ │ │ │ │ │頁) │身份證正反影│
│ │ │ │ │ │ │本乙張 │
│ │ │ │ │ │ │切結書乙張 │
│ │ │ │ │ │ │買賣契約書乙│
│ │ │ │ │ │ │份 │
├──┼───┼─────┼─────┼────┼────┼──────┤
│十三│桂永菁│84.04.21 │30,000 │1,350 │要替客戶│本票影本乙紙│
│ │ │三十日 │ │1,418 │繳保險費│行照正反影本│
│ │ │ │ │ │以換取業│乙張 │
│ │ │ │ │ │績 (更㈠│身份證正反影│
│ │ │ │ │ │卷㈠第 │本乙張 │
│ │ │ │ │ │224頁) │切結書乙張 │
│ │ │ │ │ │ │買賣契約書乙│
│ │ │ │ │ │ │份 │
├──┼───┼─────┼─────┼────┼────┼──────┤
│十四│黃啟明│84.04.22 │120,000 │5,400 │需錢繳會│身份證正反影│
│ │ │三十日 │ │5,670 │款 (更㈠│本乙張 │
│ │ │ │ │ │卷㈡第 │切結書乙張 │
│ │ │ │ │ │122頁) │買賣契約書乙│
│ │ │ │ │ │ │份 │
├──┼───┼─────┼─────┼────┼────┼──────┤
│十五│S○○│84.05.03 │20,000 │900 │急需現金│本票影本乙紙│
│ │ │十五日 │ │ │繳會款( │行照正反影本│
│ │ │ │ │ │偵8436第│乙張 │
│ │ │ │ │ │155頁、 │身份證正反影│
│ │ │ │ │ │本院更㈣│本乙張 │
│ │ │ │ │ │卷㈡第53│切結書乙張 │
│ │ │ │ │ │頁) │買賣契約書乙│
│ │ │ │ │ │ │張 │
│ │ │ │ │ │ │牌照登記書影│
│ │ │ │ │ │ │本乙張 │
├──┼───┼─────┼─────┼────┼────┼──────┤
│十六│連泳森│84.05.05 │150,000 │18,000 │急需錢做│本票影本乙紙│
│ │ │十五日 │ │ │生意(更 │行照正反影本│
│ │ │ │ │ │㈠卷㈠第│乙張 │
│ │ │ │ │ │221頁) │身份證正反影│
│ │ │ │ │ │ │本乙張 │
│ │ │ │ │ │ │切結書乙張 │
│ │ │ │ │ │ │買賣契約書乙│
│ │ │ │ │ │ │份 │
│ │ │ │ │ │ │牌照登記書影│
│ │ │ │ │ │ │本乙張 │
└──┴───┴─────┴─────┴────┴────┴──────┘
附表六(票貼部分):
┌──┬───┬─────┬─────┬────┬────┬───────┐
│編號│借款人│借款日期 │借款金額 │每期利息│已繳利息│ │
├──┼───┼─────┼─────┼────┼────┼───────┤
│一 │李淳甄│83.6.27 │400000元 │45500/10│共還51萬│無其他繳息記載│
│ │ │ │ │日 │元 │ │
├──┼───┼─────┼─────┼────┼────┼───────┤
│二 │李淳甄│83.7.27 │200000元 │32500/10│共還9萬2│無其他繳息記載│
│ │ │ │ │日 │千元 │ │
└──┴───┴─────┴─────┴────┴────┴───────┘
~hfkx0t54;
附表一之一(天發當舖):
編號 借款人 借款日期及 借款金額 已付利息 借款原因 證物
借款期間 新台幣
一 陳雪花 84.03.03. 250,000 11,250 本票影本乙紙 三十日 11,813 行照正反影本乙
張
身份證正反影本
乙張
切結書乙張
買賣契約書乙份
牌照登記書影本
乙張
二 G○○ 84.05.08. 100,000 4,500 本票影本乙紙 十五日 行照正反影本乙
張
身份證正反影本
乙張
切結書乙張
買賣契約書乙份
牌照登記書影本
乙張
三 子○ 84.05.02. 50,000 2,250 本票乙紙 十五日 行照乙張
身份證正反影本
乙張
~hfkx0t54;
切結書乙張
買賣契約書乙份
四 羅偉邦 84.02.24. 80,000 3,600 本票影本乙紙 三十日 3,780 行照正反影本乙
張
保險卡乙張
切結書乙張
買賣契約書乙份
牌照登記書影本
乙張
五 n○○ 84、5、0 000000 0000 帳冊B貳之2 十日 行照、身分證
影本
六 j○○ 84.02.13. 50,000 2,250 本票影本乙紙 三十日 2,363 行照正反影本
乙張
身份證正反影本
乙張
切結書乙張
買賣契約書乙份
牌照登記書影本
乙張
營利事業登記證
影本兩張
~hfkx0t54;
七 地○○ 84.02.13. 100,000 4,500 本票影本乙紙 三十日 4,725 行照正反影本乙
張
身份證正反影本
乙張
切結書乙張
牌照登記書影本
乙張
八 蔡文成 84.04.27. 100,000 4,500 本票影本乙紙 十五日 行照正反影本乙
張
身份證正反影本
乙張
切結書乙張
買賣契約書乙份
九 A○○ 84.04.08. 110,000 4,950 本票影本乙紙 三十日 5,198 行照正反影本乙
張
身份證正反影本
乙張
免稅證明書影本
乙張
買賣契約書乙份
牌照登記書影本
乙張
~hfkx0t54;
十 張家源 84.02.21. 50,000 2,250 本票影本乙紙 三十日 2,363 行照正反影本乙
張
動產擔保登記申
請書乙張
切結書乙張
買賣契約書乙份
牌照登記書影本
乙張
十一 s○○ 84.02.11. 60,000 2,700 行照正反影本乙 十五日 張
身份證正反影本
乙張
切結書乙張
買賣契約書乙份
牌照登記書影本
乙張
十二 未○○ 84.04.07. 60,000 2,700 本票影本乙紙 三十日 2,835 行照正反影本乙
張
身份證正反影本
乙張
切結書乙張
買賣契約書乙份
~hfkx0t54;
十三 李漢岳 83.11.07. 120,000 3,600 本票影本乙紙 十五日 行照正反影本乙
張
身份證正反影本
乙張
切結書乙張
買賣契約書乙份
十四 賴明真 84.04.08. 140,000 6,300 本票影本乙紙 三十日 6,615 行照正反影本乙
張
身份證正反影本
乙張
切結書乙張
買賣契約書乙份
牌照登記書影本
乙張
十五 Z○○ 84.04.01. 80,000 3,600 本票影本乙紙 三十日 3,780 行照正反影本乙
張
身份證正反影本
乙張
切結書乙張
買賣契約書乙份
牌照登記書影本
乙張
~hfkx0t54;
十六 楊文瑞 84.04.06. 140,000 6,300 本票影本乙紙 三十日 6,615 行照正反影本乙
張
身份證正反影本
乙張
切結書乙張
買賣契約書乙份
牌照登記書影本
乙張
十七 丑○○ 84.04.04. 70,000 3,150 本票影本乙紙 三十日 3,308 行照正反影本乙
張
身份證正反影本
乙張
切結書乙張
買賣契約書乙份
完稅證明書影本
乙張
十八 陳華 84.03.27. 60,000 2,700 本票影本乙紙 三十日 2,835 行照正反影本乙
張
身份證正反影本
乙張
切結書乙張
買賣契約書乙份
~hfkx0t54;
委託書乙張
十九 謝棋輝 84.03.20. 100,000 4,500 本票影本乙紙 三十日 4,725 行照正反影本乙
張
身份證正反影本
乙張
切結書乙張
買賣契約書乙份
二0 g○○ 84.04.06. 30,000 1,350 本票影本乙紙 三十日 1,418 行照正反影本乙
張
身份證正反影本
乙張
切結書乙張
買賣契約書乙份
牌照登記書影本
乙張
完稅證影本乙張
附表二之一(日昌當鋪):
編號 借款人 借款日期及 借款金額 已付利息 借款原因 證物
借款期間 新台幣
一 k○○ 83.08.10. 150,000 4,500 本票影本乙紙 十五日 行照正反影本
乙張
~hfkx0t54;
身份證正反影
本乙張
切結書乙張
買賣契約書乙
份
牌照登記書影
本乙張
二 陳國堯 84.02.17. 150,000 6,750 本票影本乙紙 三十日 7,088 行照正反影本
乙張
身份證正反影
本乙張
切結書乙張
買賣契約書乙
份
三 劉耕榮 84.02.17. 180,000 8,100 本票影本乙紙 三十日 8,505 行照正反影本
乙張
身份證正反影
本乙張
切結書乙張
買賣契約書乙
份
牌照登記書影
本乙張
~hfkx0t54;
四 張仕政 84.03.14. 220,000 9,900 本票影本乙紙 三十日 10,395 行照正反影本
乙張
身份證正反影
本乙張
切結書乙張
買賣契約書乙
份
五 黃○○ 84.04.07. 150,000 6,750 本票影本乙紙 三十日 7,088 行照正反影本
乙張
身份證正反影
本乙張
切結書乙張
買賣契約書乙
份
六 r○○ 84.04.19. 20,000 900 本票影本乙紙 三十日 945 行照正反影本
乙張
身份證正反影
本乙張
切結書乙張
買賣契約書乙
份
~hfkx0t54;
七 K○○ 84.04.28. 85,000 3,825 本票影本乙紙 十五日 行照正反影本
乙張
身份證正反影
本乙張
切結書乙張
買賣契約書乙
份
營利事業登記
證影本
乙張
進口證明書影
本乙張
保險費收據影
本乙張
八 乙○○ 84.05.08. 100,000 4,500 本票影本乙紙 十五日 行照正反影本
乙張
身份證正反影
本乙張
切結書乙張
買賣契約書乙
份
九 己○○ 84.05.09. 140,000 6,300 本票影本乙紙 十五日 行照正反影本
~hfkx0t54;
乙張
身份證正反影
本乙張
切結書乙張
買賣契約書乙
份
十 s○○ 84.05.11. 60,000 2,700 本票影本乙紙 十五日 行照正反影本
乙張
牌照登記書乙
張
附表三之一(日興當鋪):
編號 借款人 借款日期及 借款金額 已付利息 借款原因 證物
借款期間 新台幣
一 X○○ 84.02.23. 300,000 13,500 本票影本乙紙 三十日 14,175 行照正反影本
乙張
身份證正反影
本乙張
切結書乙張
買賣契約書乙
份
二 王永 84.03.15. 200,000 900 本票影本乙紙 十五日 行照正反影本
~hfkx0t54;
乙張
身份證正反影
本乙張
切結書乙張
買賣契約書乙
份
三 a○○ 84.04.01. 50,000 2,250 本票影本乙紙 三十日 2,363 行照正反影本
乙張
身份證正反影
本乙張
切結書乙張
買賣契約書乙
份
牌照登記書影
本乙張
四 甲○○ 84.04.05. 100,000 4,500 本票影本乙紙 三十日 4,725 行照正反影本
乙張
身份證正反影
本乙張
切結書乙張
買賣契約書乙
份
~hfkx0t54;
五 Y○○ 84.04.06. 50,000 2,250 本票影本乙紙 三十一日 2,363 行照正反影本
乙張
身份證正反影
本乙張
切結書乙張
買賣契約書乙
份
牌照登記書影
本乙張
六 T○○ 84.04.06. 50,000 2,250 本票影本乙紙 三十一日 2,363 行照正反影本
乙張
身份證正反影
本乙張
切結書乙張
買賣契約書乙
份
七 J○○ 84.04.08. 50,000 2,250 本票影本乙紙 三十二日 2,363 行照正反影本
乙張
身份證正反影
本乙張
切結書乙張
買賣契約書乙
~hfkx0t54;
份
牌照登記書影
本乙張
八 C○○ 84.04.08. 100,000 4,500 本票影本乙紙 三十日 4,725 行照正反影本
乙張
身份證正反影
本乙張
切結書乙張
切結書乙張
買賣契約
份
九 b○○ 84.04.09. 155,000 6,975 本票影本乙紙 三十一日 7,324 行照正反影本
乙張
身份證正反影
本乙張
切結書乙張
買賣契約書乙
份
十 亥○○ 84.04.10. 80,000 3,600 本票影本乙紙 三十日 3,780 行照正反影本
乙張
身份證正反影
~hfkx0t54;
本乙張
切結書乙張
買賣契約書乙
份
十一 張見豐 84.04.10. 70,000 3,150 本票影本乙紙 三十日 3,308 行照正反影本
乙張
身份證正反影
本乙張
切結書乙張
買賣契約書乙
份
十二 庚○○ 84.04.11. 100,000 4,500 本票影本乙紙 三十日 4,725 行照正反影本
乙張
身份證正反影
本乙張
切結書乙張
買賣契約書乙
份
十三 H○○ 84.04.14. 30,000 1,350 本票影本乙紙 三十日 1,418 行照正反影本
乙張
身份證正反影
~hfkx0t54;
本乙張
切結書乙張
買賣契約書乙
份
十四 c○○ 84.04.15. 150,000 6,750 本票影本乙紙 三十一日 7,088 行照正反影本
乙張
身份證正反影
本乙張
切結書乙張
買賣契約書乙
份
十五 陳永豐 84.04.21. 200,000 9,000 本票影本乙紙 三十日 9,450 行照正反影本
乙張
身份證正反影
本乙張
切結書乙張
買賣契約書乙
份
十六 v○○ 84.04.22. 90,000 4,050 本票影本乙紙 三十日 4,253 行照正反影本
乙張
身份證正反影
~hfkx0t54;
本乙張
切結書乙張
買賣契約書乙
份
十七 陳聯吉 84.05.08. 50,000 2,250 本票影本乙紙 十五日 行照正反影本
乙張
身份證正反影
本乙張
切結書乙張
買賣契約書乙
份
十八 吳明勳 84.05.08. 150,000 6,750 本票影本乙紙 十五日 行照正反影本
乙張
身份證正反影
本乙張
切結書乙張
買賣契約書乙
份
附表四之一(永發當鋪):
編號 借款人 借款日期及 借款金額 已付利息 借款原因 證物
借款期間 新台幣
一 陳宏政 84.02.20. 400,000 18,000 本票影本乙紙~hfkx0t54;
三十日 18,900 行照正反影本乙
張
身份證正反影本
乙張
切結書乙張
買賣契約書乙份
公司執照影本乙
張
營利事業登記證
影本乙張
委託書乙張
二 蔡瑞寬 84.03.13. 40,000 1,800 本票影本乙紙 三十日 1,890 行照正反影本乙
張
身份證正反影本
乙張
切結書乙張
買賣契約書乙份
牌照登記書影本
乙張
三 張素玫 84.03.20. 300,000 13,500 本票影本乙紙 三十日 14,175 行照正反影本乙
張
身份證正反影本
乙張
~hfkx0t54;
切結書乙張
買賣契約書乙份
牌照登記書影本
乙張
四 袁志成 84.03.27. 150,000 6,750 本票影本乙紙 三十日 7,088 行照正反影本乙
張
身份證正反影本
乙張
切結書乙張
買賣契約書乙份
牌照登記書影本
乙張
五 邱鴻洲 84.04.03. 30,000 1,350 本票影本乙紙 三十日 1,418 行照正反影本乙
張
身份證正反影本
乙張
切結書乙張
買賣契約書乙份
六 容傳瑩 84.04.06. 60,000 2,700 本票影本乙紙 三十日 2,835 行照正反影本乙
張
身份證正反影本
~hfkx0t54;
乙張
切結書乙張
買賣契約書乙份
牌照登記書影本
乙張
債務清償證明書
乙張
七 洪德福 84.04.09. 100,000 4,500 本票影本乙紙 三十日 4,725 行照正反影本乙
張
身份證正反影本
乙張
切結書乙張
買賣契約書乙份
八 蕭全欽 84.04.09. 60,000 2,700 本票影本乙紙 三十日 2,835 行照正反影本乙
張
身份證正反影本
乙張
切結書乙張
買賣契約書乙份
九 郭廖彩綢 84.04.10. 200,000 9,000 本票影本乙紙 三十日 9,450 行照正反影本乙
張
~hfkx0t54;
身份證正反影本
乙張
切結書乙張
買賣契約書乙份
十 童振成 84.04.18. 50,000 2,250 本票影本乙紙 三十日 2,363 行照正反影本乙
張
身份證正反影本
乙張
切結書乙張
買賣契約書乙份
十一 阮茂賢 84.04.25. 60,000 2,700 本票影本乙紙 三十日 2,835 行照正反影本乙
張
身份證正反影本
乙張
切結書乙張
買賣契約書乙份
十二 廖添福 84.04.25. 50,000 2,250 本票影本乙紙 三十日 2,363 行照正反影本乙
張
身份證正反影本
乙張
切結書乙張
~hfkx0t54;
買賣契約書乙份
十三 林光敏 84.04.26. 40,000 1,800 本票影本乙紙 十五日 行照正反影本乙
張
收據乙張
切結書乙張
買賣契約書乙份
牌照登記書影本
乙張
十四 黃壽武 84.04.27. 80,000 3,600 本票影本乙紙 三十日 3,780 行照正反影本乙
張
身份證正反影本
乙張
切結書乙張
買賣契約書乙份
十五 吳文賜 84.05.01. 100,000 4,500 本票影本乙紙 十五日 行照正反影本乙
張
身份證正反影本
乙張
切結書乙張
買賣契約書乙份
~hfkx0t54;
十六 董秀娟 84.05.04. 30,000 1,350 本票影本乙紙 十五日 行照正反影本乙
張
身份證正反影本
乙張
切結書乙張
買賣契約書乙份
附表五之一(隆昌當鋪):
編號 借款人 借款日期及 借款金額 已付利息 借款原因 證物
借款期間 新台幣
一 f○○ 84.03.09. 100,000 4,500 本票影本乙紙 三十日 4,725 行照正反影本
乙張
身份證正反影
本乙張
切結書乙張
買賣契約書乙
份
二 蘇小蘭 84.03.28. 250,000 11,250 本票影本乙紙 三十日 11,813 行照正反影本
乙張
身份證正反影
本乙張
買賣契約書乙
份
~hfkx0t54;
牌照登記書乙
張
三 吳江阿琴 84.03.30. 30,000 1,350 本票影本乙紙 三十日 1,418 行照正反影本
乙張
身份證正反影
本乙張
切結書乙張
買賣契約書乙
份
四 o○○ 84.04.06. 150,000 6,750 本票影本乙紙 十五日 行照正反影本
乙張
身份證正反影
本乙張
買賣契約書乙
份
過戶申請登記
書乙張
五 F○○ 84.04.13. 100,000 4,500 本票影本乙紙 三十日 4,725 行照正反影本
乙張
身份證正反影
本乙張
~hfkx0t54;
切結書乙張
六 宇○○ 84.04.15. 350,000 15,750 本票影本乙紙 三十二日 16,538 行照正反影本
乙張
身份證正反影
本乙張
切結書乙張
買賣契約書乙
份
領牌登記書影
本乙張
七 L○○ 84.04.17. 200,000 9,000 本票影本乙紙 三十日 9,450 行照正反影本
乙張
身份證正反影
本乙張
切結書乙張
買賣契約書乙
份
八 胡清智 84.04.17. 90,000 4,050 本票影本乙紙 三十日 4,253 行照正反影本
乙張
身份證正反影
本乙張
~hfkx0t54;
切結書乙張
買賣契約書乙
份
過戶申請登記
書乙張
九 游振宇 84.04.24. 120,000 5,400 本票影本乙紙 三十日 5,670 行照正反影本
乙張
身份證正反影
本乙張
切結書乙張
買賣契約書乙
份
十 林旺璋 84.05.04. 40,000 1,800 本票影本乙紙 十五日 行照正反影本
乙張
身份證影本乙
張
切結書乙張
買賣契約書乙
份
牌照登記書影
本乙張
十一 蔡美英 84.05.04. 50,000 2,250 本票影本乙紙~hfkx0t54;
十五日 行照正反影本
乙張
身份證影本兩
張
切結書乙張
買賣契約書乙
份
過戶申請登記
書乙張
十二 丁○○ 84.05.05. 250,000 11,250 本票影本乙紙 十五日 行照正反影本
乙張
身份證影本乙
張
切結書乙張
買賣契約書乙
份
牌照登記書影
本乙張
十三 i○○ 84.05.06. 150,000 6,750 本票影本乙紙 十五日 行照正反影本
乙張
身份證正反影
本乙張
切結書乙張
~hfkx0t54;
買賣契約書乙
份
十四 p○○ 84.05.09. 30,000 1,350 本票影本乙紙 十五日 行照正反影本
乙張
身份證正反影
本乙張
切結書乙張
買賣契約書乙
份
牌照登記書影
本乙張
附表六之一(票貼部分):
編號 借款人 借款日期 借款金額 每期利息 已繳利息
1 陳文德 83、12、00 000000元 65000/10日 共付三期息 2 柯賜燦 84、2、00 000000元 24000/10日 共付三期息 3 董寬眉 84、5、0 000000元 10000/10日 預扣一期息 4 曹國慶 83、7、0 000000元 67200/10日 預扣一期息無其他還息資料 83、10、0 000000元 67200/10日 預扣一期息 83、11、0 000000元 84000/10日 預扣一期息 5 徐親安 83、7、00 000000元 12000/10日 繳13期息 6 孟慶國 83、12、00 000000元 45000/10日 還二期息 7 施繡鑾 84、1、00 000000元 45000/10日 還六期息 8 施繡鑾 84、3、00 000000元 48000/10日 還三期息~hfkx0t54;
9 劉金生 83、11、00 000000元 45000/10日 還息至84、1、16 劉金生 83、12、0 000000元 70000/10日 還息至84、1、16 劉耕榮 83、5、00 000000元 10000/10日 還息至84、1、11清 劉耕榮 83、7、00 000000元 24000/10日 還息至84、2、17清 劉耕榮 83、11、00 000000元 48000/10日 還息至84、2、17清 劉耕榮 83、12、00 000000元 78000/15日 還息至84、2、17清 劉耕榮 84、2、0 0000000元 60000/10日 還息至84、4、15清 楊俊卿 83、8、00 000000元 63000/10日 預扣一期息 楊俊卿 83、11、00 000000元 21000/10日 預扣一期息 楊俊卿 83、12、0 000000元 19600/10日 預扣一期息 李乾坤 83、11、00 0000000元 210000/10日 預扣一期息 李乾坤 83、12、00 0000000元 600000/10日 預扣一期息 李乾坤 83、12、00 0000000元 195000/10日 預扣一期息 蔡武舜 83、11、0 0000000元 118000/10日 還息至84、2、21 並還68萬元本金,
又於84、3、10
84、3、21
84、3、28
還79500元息
林錦清 83、12、00 000000元 26000/10日 84、1、12結清 林錦清 83、9、0 000000元 36000/10日 84、1、21結清 林錦清 84、1、00 000000元 30000/10日 84、3、7結清 林錦清 84、4、0 000000元 26000/10日 繳三期息 林錦清 84、4、0 000000元 26000/10日 繳三期息 童連坪 83、11、00 000000元 15000/10日 85、2、14結清 張得親 83、12、00 000000元 39000/10日 繳息至84、5、7~hfkx0t54;
張得親 84、1、0 000000元 26000/10日 繳息至84、5、7 張得親 84、2、0 000000元 45000/10日 84、3、6結清 張耀堂 83、12、0 000000元 45000/10日 84、2、22結清 吳志強 84、1、0 000000元 15000/10日 84、1、24結清 吳志強 84、1、0 000000元 45000/10日 84、3、15結清 84、2、6還本金五萬
84、3、8還本金十三萬
(空 白)
張清芳 83、11、00 000000元 45500/10日 84、1、18結清 邱當欽 83、12、0 000000元 26000/10日 84、1、24結清 邱當欽 83、12、00 000000元 71500/10日 84、2、8結清 邱當欽 84、3、00 000000元 10658/10日 84、4、22結清 張海郎 83、10、00 000000元 33000/10日 付至84、1、25 陳辰雄 83、12、00 000000元 66000/10日 繳至84、3、18 改33000/10日
繳至84、3、28
陳辰雄 84、1、00 000000元 66000/10日 繳至84、3、21 改30000/10日
陳辰雄 84、2、0 000000元 65000/10日 繳至84、3、21 改30000/10日
翁仁貴 83、11、00 000000元 15000/10日 繳一期息 蔡信隆 83、11、00 000000元 60000/10日 84、3、30結清 蔡信隆 83、11、00 000000元 31200/10日 84、3、30結清 林鉅棟 83、11、00 0000000元 77000/10日 84、3、9還10萬 84、3、19還5萬
84、3、29還1萬
84、4、28還3萬
~hfkx0t54;
84、5、9還3萬
繳息至 84、5、9
林鉅棟 83、12、00 0000000元 98000/10日 繳息至84、5、9 王炳燦 83、8、00 000000元 37500/10日 繳一期息 林文烱 83、8、00 000000元 64500/10日 繳息至84、4、12 曾志顏 83、8、00 00000元 2400/10日 84、3、18結清 溫宗永 83、12、0 000000元 54000/10日 84、1、23結清 張 勝 83、12、00 0000000元 180000/10日 84、1、10結清 張 勝 84、1、00 0000000元 300000/10日 84、3、2結清 張 勝 84、2、00 0000000元 375000/10日 84、3、2結清 陳展模 83、10、0 000000元 63000/10日 84、1、23結清 陳展模 83、10、00 000000元 54000/10日 84、1、23結清 陳展模 83、12、00 000000元 27000/10日 84、1、23結清 陳展模 83、11、00 000000元 61200/10日 84、1、23結清 戌○○ 83、10、0 000000元 18000/10日 繳息至84、5、5 莊沂松 83、12、00 000000元 45000/10日 84、1、11結清 陳軍賢 83、12、00 000000元 18000/10日 84、1、21結清 李芳忠 83、12、00 0000000元 150000/10日 繳息至84、2、17 李芳忠 83、12、00 000000元 63000/10日 84、1、8結清 李芳忠 84、1、0 0000000元 120000/10日 84、2、10結清 李化添 83、12、00 000000元 58500/10日 繳息至84、1、7 劉耕榮 83、5、00 000000元 24000/10日 還息至84、2、13 施繡鑾 83、12、0 000000元 45500/10日 84、1、3結清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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