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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5年度上易字第1000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竊盜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336號,中華民國95年6月2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20167號 ,併辦案號:95年度偵字第4622號、第1555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丙○○共同以竊盜為常業,累犯,處有期徒刑肆年。
事 實
一、丙○○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1年度上易字第1528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月確定 ,於民國(下同)93年8月22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詎不知悔改,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竊盜為常業之犯意,而為下列之竊盜行為:㈠於94年5月30日凌晨某時許 ,在臺中市○○區○○路461之1號前之道路旁 ,徒手欲開啟張佐旭所有車牌號碼5V-2891號、「MINI」廠牌自小客車之左前及右前車門把手以竊取車內財物,卻因車門均上鎖而未果,丙○○乃進而以不明方式,破壞上開自小客車之右前柱蓋板及右前車窗玻璃(毀損部分未據告訴) ,而竊取該自小客車之引擎蓋(上含大燈總成)及輪胎鑰匙得逞 。
嗣於同日上午5時許,張佐旭發現遭竊報警處理,經員警到現場採集指紋,於上開自小客車之車門右前把手採得指紋2枚,左前把手採得指紋1枚,及於遭破壞棄置現場之車體前柱蓋板採得指紋2枚 ,其中於上開自小客車之車門右前把手及左前把手採得之指紋各1枚 ,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比對結果,與丙○○右姆指及左拇指指紋相符,而查悉上情。
㈡於94年9月26日11時50分許 ,在臺中市○○路○段69號前,見李孟宸將所駕駛之車牌號碼 5678-HU號自小客車停放在該處而引擎尚未熄火,即與同具犯意聯絡綽號「阿富」之成年男子,由「阿富」竊取該車,得手後,「阿富」隨即將該車交付丙○○欲加以變賣,旋為警循線查獲。
㈢丙○○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駕駛自小客車在洗車場內將其自小客車送洗,使洗車場之員工認其為顧客,而疏於防範之際,竊取其他洗車顧客將晶片鑰匙交予洗車工人由洗車工人將晶片鑰匙掛在牆上之機會,持假鑰匙將附表一所示被害人之車鑰匙掉包,讓被害人取車時以為其車之晶片鑰匙因洗車沾到水漬壞掉,無法發動引擎而回家取備份鑰匙將車開回家時尾隨被害人至附表一所示之地點,待被害人停車離開,旋與陳昱餘共同或單獨以掉包之車鑰匙竊車(詳如附表一編號4、5、9);
或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地點,單獨破壞車門鎖而竊取車輛(詳如附表一編號1、);
或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單獨或與陳昱餘或與「阿富」至如附表一所示被害人住處,持客觀上足供兇器使用之美工刀、一字起子(均未扣案),破壞被害人住處紗窗,進入被害人住處(毀損及侵入住宅部分未據告訴)後,先竊取被害人之車鑰匙,再以該車鑰匙竊車(詳如附表一編號2、3、6、7、8、、、、)。
贓車即交由陳昱餘轉交羅育雄處理,因陳昱餘有時無法即時聯絡上羅育雄,須先將贓車停在路邊,為免被車主尋獲,丙○○均於竊車後,即將羅育雄所交付之偽造車牌改懸掛在贓車上使用,以掩人耳目,而行使該偽造之車牌,足以生損害於監理機關對車牌管理之正確性。
丙○○每竊得一台車,可自羅育雄處獲得新臺幣(下同)十餘萬元至二十餘萬元不等之報酬,計已取得一百五十餘萬元之報酬,丙○○並以所得之報酬作為維持生活所需之費用。
二、案經臺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第四分局報告及臺中縣警察局移送,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辦。
理 由
一、關於竊取張佐旭5V-2891號自小客車之引擎蓋部分:㈠訊據被告丙○○對於竊取被害人張佐旭上開自小客車引擎蓋等物之事實,堅加否認,辯稱:其不知道其指紋為何會留在這部車上,本案的這種車子,如果要進入車內,一定要有晶片鑰匙,竊取引擎蓋及輪胎鑰匙也一定要進入車內,一定要用晶片鑰匙,因為引擎蓋一定要從裡面開啟,如果從外面開啟,引擎蓋就已經報廢,就沒有價值。
這種車種的輪胎,有一顆螺絲釘是要用鑰匙開啟,所以也要用輪胎鑰匙開啟,而且這個輪胎鑰匙放在後車廂,所以也是要開啟車門,才有辦法偷到輪胎鑰匙云云。
㈡查被害人張佐旭於94年5月30日5時許,在臺中市○○區○○路461之2號前 ,發現其所有車牌號碼5V-2891號自小客車右前車窗被打破,引擎蓋(含大燈總成)及輪胎鑰匙被竊後即報警之事實,業據張佐旭於警、偵訊中指訴明確,又被害人張佐旭報警處理後,經臺中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員警至現場勘查並以粉末法檢視及採集可疑指紋痕跡,而於遭破壞棄置現場之車體前柱蓋板採得指紋2枚 (編號1、2)、於車門右前把手採得指紋2枚(編號3、4),左前把手採得指紋1枚(編號5) ,再經送內政部刑事警察局輸入電腦以指紋電腦比對法及指紋特徵點比對法鑑驗比對,結果其中於車門右前把手採得指紋1枚(編號3)、左前把手採得指紋1枚(編號5),分別與被告右拇指及左拇指指紋相符等情,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94年7月5日刑紋字第 0940095685號鑑驗書1份及現場照片20幀存卷可稽。
參酌至現場採證之員警林振文於原審95年6月12日審理期日到庭結證稱 :「我到現場時,車子破壞狀況為:右前柱板飾片被破壞,硬扯下來放在地上,引擎蓋也被拆下偷走」等情,另參酌警卷附採證照片顯示上開右前柱蓋板、車窗玻璃確有破壞情形,足見上開自小客車遭人破壞及竊取財物之方式,係遭竊賊以破壞車體前柱蓋板、右前車窗玻璃後,再竊取引擎蓋及輪胎鑰匙。
因車體前柱蓋板及右前車窗玻璃已遭破壞,自可輕易進入車內,而無庸再使用晶片鑰匙,是以,被告辯稱:要進入車內一定要有晶片鑰匙,才能從車內開啟引擎蓋及輪胎鑰匙放在後車廂,也要開啟車門,才有辦法偷到云云,即非可採。
被告空言否認此部分竊盜犯行,不足採信。
被告此部分犯行堪以認定。
二、關於竊取李孟宸5678-HU自小客車部分:訊據被告丙○○對於竊取車牌號碼5678- HU號自小客車之事實坦承不諱,核與被害人李孟宸指訴及證人賴信宏證述情節相符,並有臺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贓物認領保管單、車籍資料作業詳細畫面各1紙 、臺中市警察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及現場圖各2紙在卷可證 ,被告此部分罪證明確,犯行堪以認定。
三、關於竊取附表一所示車輛部分:訊據被告對於附表一所示之竊盜犯行,及將羅育雄所交付偽造之車牌懸掛在贓車上使用等情,均已坦承不諱,被害人子○○、黃○○、F○○○、地○○、甲○○、戌○○、亥○○○、洪文強(亥○○○之子)、P○○、壬○○、丁○○、戊○○、辰○○、M○○、L○○等亦分別於警訊證陳其等車輛失竊屬實,並有贓物領據10紙、車輛協尋車牌遺失(尋獲)電腦輸入單5紙在卷可稽,是被告自白堪認與事實相符,其此部分犯行亦堪認定。
四、按刑法於94年2月2日經總統令修正公布,於95年7月1日施行,被告行為後法律有變更,依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適用行為時之法律。
查被告於本院自承所竊取之車輛,均交給羅育雄收贓,由羅育雄付給每台車十萬餘元至二十萬餘元不等之酬金,總共已取得一百五十餘萬元之報酬,作為維持其生活所需之費用等語,則被告顯係恃竊維生,以竊盜為常業,檢察官並以常業竊盜一罪請求併案審理,本院審理結果,亦認構成常業竊盜罪,雖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之刑法,已刪除第322條常業竊盜罪之規定 ,但本件被告所犯本罪之時間在刑法修正施行前,而當時常業竊盜罪,其法定本刑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修正後,因常業犯已經刪除,應將所犯竊盜數罪分論併罰,合併計算其法定最高本刑,較原常業犯之法定刑為重,依刑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比較結果 ,應適用較輕之修正前刑法第322條而論以常業竊盜罪,是核被告所為上開竊盜行為 ,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22條之常業竊盜罪,原起訴法條尚有未洽,應予變更其中附表一編號2、6部分與綽號「阿富」之成年男子,及附表一編號3、4、7、9、、部分與陳昱餘間,各互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又被告將羅育雄所交付之偽造車牌(不詳號碼)懸掛在所竊取之各該小客車上使用,而後將車輛交予陳昱餘,以待羅育雄收贓,足以生損害於監理機關對車輛管理之正確性,係另犯刑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其與羅育雄、陳昱餘互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被告行為後,94年1月7日修正公布之刑法,自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後之刑法刪除第55條關於牽連犯之規定。
本件被告所犯上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常業竊盜罪具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依修正前即行為時之規定,應從一重之常業竊盜罪處斷;
依修正後之刑法既已刪除牽連犯之規定,則所犯上述各罪應依數罪併罰之規定分論併罰。
比較新舊法之規定,修正後之規定並非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應適用行為時之法律,即適用修正前刑法第55條牽連犯之規定,從一重之常業竊盜罪處斷。
又被告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1年度上易字第1528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月確定 ,於民國(下同)93年8月22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於五年以內再故意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不論依修正前之刑法第47條 ,或修正後之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均構成累犯,對被告而言並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自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應逕依修正前之刑法第47條,論以累犯,並加重其刑。
原審雖予被告論科,惟查被告尚竊取車牌號碼5678- HU號自小客車一輛及如附表一所示之自小客車14輛,此部分與檢察官原起訴之被告竊取車牌號碼5V -2891號自小客車引擎蓋部分,有常業犯之一罪關係,原審未及併案審理及變更起訴法條,尚有未洽,檢察官上訴意旨以此指摘原判決不當,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不知從事正當工作,卻恃竊維生,應予從重量處有期徒刑四年,以資懲儆。
又被告犯後已坦承犯行,尚知所悔悟,一再請求免予強制工作,本院因認處以有期徒刑四年,已足收懲儆之效,為勵其自新,爰不為強制工作之諭知,併予敘明。
五、至檢察官併辦意旨另指被告尚竊取附表二所示之車輛,並將附表一及附表二所示之車輛交予贓車集團成員羅育雄、陳國輝、王秋元、王智賢等人解體後將零件出售,或打電話予各失竊車輛之車主恐嚇須付款始能贖回車輛,致部分車主心生畏懼,而將款項匯入該集團成員所指定之帳戶內,因認被告有與羅育雄等人共犯刑法第346條之恐嚇取財罪嫌及就附表二部分,尚涉有竊盜罪嫌云云。
經訊被告堅決否認有上開部分之犯行,並稱其僅行竊附表一所示之車輛,至附表二所示之車輛,其未參與行竊,且其僅負責竊車送交羅育雄換取酬金,至於羅育雄收贓後如何處理,與其無關等語。
查被告竊車後,確係以一部車十萬餘元至二十萬餘元不等之代價售予羅育雄收贓,已如前述,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確切之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有參與向車主恐嚇取財之情事,則此部分犯行尚屬不能證明,因公訴人認此部分與上開有罪部分有連續犯或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故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六、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第300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216條、第212條,修正前刑法第322條、第28條 、第47條、第55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A○○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增 瑜
法 官 廖 柏 基
法 官 陳 欣 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阮 正 枝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0 日
附錄: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212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除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修正前刑法第322條
以犯竊盜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A
附表一:
┌─┬────┬────┬──────┬────┬───┬────┬────┬────────┐
│編│被害人 │犯罪時間│犯 罪 地 點 │失竊財物│價值 │認領財物│行竊人 │ 犯 罪 方 式 │
│號│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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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子○○ │94年12月│臺中縣大肚鄉│5940-LM │140萬 │已領回 │丙○○ │破壞車門鎖而偷竊│
│ │ │7日7時10│沙田路一段 │車輛全部│ │ │ │車輛。 │
│ │ │分許 │428巷10弄18 │ │ │ │ │ │
│ │ │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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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黃○○ │94年11月│臺中市北區忠│EE-5178 │280萬 │已領回 │丙○○ │以侵入住宅,偷取│
│ │ │15日13時│太東路8號地 │車輛全部│ │ │「阿富」│鑰匙,再偷竊車輛│
│ │ │20分許 │下室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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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94年11月│臺中縣太平市│3338-HT │280萬 │已領回 │丙○○ │以侵入住宅,偷取│
│ │ │4日19時 │立功路83號 │車輛全部│ │ │陳昱餘 │鑰匙,再偷竊車輛│
│ │ │許 │ │ │ │ │ │。 │
├─┼────┼────┼──────┼────┼───┼────┼────┼────────┤
│4│地○○ │94年10月│臺中市北屯區│DD-7160 │270萬 │已領回 │丙○○ │利用洗車時調換被│
│ │ │31日23時│天津路四段31│車輛全部│ │ │陳昱餘 │害人車輛鑰匙,再│
│ │ │50分許 │號前 │ │ │ │ │伺機偷走車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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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甲○○ │94年12月│臺中縣大里市│3767-KZ │250萬 │已領回 │丙○○ │利用洗車時調換被│
│ │ │10日13時│新芳路得芳路│車輛全部│ │ │ │害人車輛鑰匙,再│
│ │ │許 │口 │ │ │ │ │伺機偷走車輛。 │
├─┼────┼────┼──────┼────┼───┼────┼────┼────────┤
│6│戌○○ │94年11月│彰化縣埔心鄉│2993-HX │180萬 │已領回 │丙○○ │以侵入住宅,偷取│
│ │ │29日18時│中正路二段 │車輛全部│ │ │「阿富」│鑰匙,再偷竊車輛│
│ │ │許 │129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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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亥○○○│94年10月│臺中縣大甲鎮│0087-LQ │240萬 │已領回 │丙○○ │以侵入住宅,偷取│
│ │ │21日13時│信義路147號 │車輛全部│ │ │陳昱餘 │鑰匙,再偷竊車輛│
│ │ │許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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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P○○ │94年5月 │臺中縣大平市│0989-KZ │200萬 │ │丙○○ │以侵入住宅,偷取│
│ │ │19日20時│中山路四段 │車輛全部│ │ │ │鑰匙,再偷竊車輛│
│ │ │許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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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壬○○ │94年10月│臺中縣大雅鄉│2177-FZ │180萬 │ │丙○○ │利用洗車時調換被│
│ │ │21日18時│民生路一段 │車輛全部│ │ │陳昱餘 │害人車輛鑰匙,再│
│ │ │1分許 │286號 │ │ │ │ │伺機偷走車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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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 │94年11月│臺中市○○路│2C-6699 │600萬 │ │丙○○ │以侵入住宅,偷取│
│ │ │24日9時 │一段503巷32 │車輛全部│ │ │陳昱餘 │鑰匙,再偷竊車輛│
│ │ │1分許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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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戊○○ │94年12月│彰化縣大村鄉│W8-5799 │200萬 │ │丙○○ │以侵入住宅,偷取│
│ │ │3日14時 │茄苳村茄苳路│車輛全部│ │ │ │鑰匙,再偷竊車輛│
│ │ │30分許 │139號旁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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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辰○○ │94年10月│臺中市西屯區│5166-LN │200萬 │已領回 │丙○○ │以侵入住宅,偷取│
│ │ │7日16時 │玉門路 │車輛全部│ │ │ │鑰匙,再偷竊車輛│
│ │ │許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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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 │94年11月│桃園縣蘆竹鄉│0688-DS │250萬 │已領回 │丙○○ │以侵入住宅,偷取│
│ │ │22日3時 │山腳村26之3 │車輛全部│ │ │陳昱餘 │鑰匙,再偷竊車輛│
│ │ │許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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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94年11月│新竹縣竹北市│5330-DT │200萬 │已領回 │丙○○ │破壞車門鎖而偷竊│
│ │ │16日11時│嘉勤北路29號│車輛全部│ │ │ │車輛。 │
│ │ │許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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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
│編│被害人 │犯罪時間│犯 罪 地 點 │失竊財物│價值 │認領財物│行竊人 │ 犯 罪 方 式 │
│號│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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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庚○○ │94年12月│彰化縣芬園鄉│4688-JT │70萬 │已領回 │ │破壞車門鎖而偷竊│
│ │ │6日13時 │彰南路4段583│車輛全部│ │ │ │車輛。 │
│ │ │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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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癸○○ │94年12月│桃園縣大園鄉│9B-0709 │35萬 │已領回 │ │破壞車門鎖而偷竊│
│ │ │13日7時 │大海村大牛稠│車輛全部│ │ │ │車輛。 │
│ │ │20分 │6之2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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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辛○○ │94年12月│桃園縣蘆竹鄉│5589-HF │170萬 │已領回 │洪嘉宏 │破壞車門鎖而偷竊│
│ │ │12日8時 │山鼻村南山路│車輛全部│ │ │「阿信」│車輛。恐嚇取財既│
│ │ │許 │3段17巷35號 │ │ │ │「阿民」│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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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巳○○ │94年12月│雲林縣西螺鎮│3802-EB │200萬 │已領回 │ │以侵入住宅,偷取│
│ │ │12日15時│漢光里21號 │車體(不│ │ │ │鑰匙,再偷竊車輛│
│ │ │40分 │ │含車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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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T○○ │94年12月│臺中縣東勢鎮│2577-EM │223萬 │已領回 │ │以侵入住宅,偷取│
│ │ │8日19時 │新盛路638號 │車輛全部│ │ │ │鑰匙,再偷竊車輛│
│ │ │許 │ │及神明衣│ │ │ │。 │
│ │ │ │ │物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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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乙○○ │94年11月│臺中縣神岡鄉│2568-LA │210萬 │已領回 │ │以侵入住宅,偷取│
│ │ │22日18時│北庄路33之4 │車輛全部│ │ │ │鑰匙,再偷竊車輛│
│ │ │許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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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I○○ │90年09月│彰化縣彰化市│B8-9669 │ 280萬│已領回 │ │破壞車門鎖而偷竊│
│ │ │17日7時 │彰水路183巷 │車輛全部│ │ │ │車輛。 │
│ │ │許 │15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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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玄○○ │94年12月│桃園縣蘆竹鄉│V9-6028 │140萬 │已領回 │洪嘉宏 │破壞車門鎖而偷竊│
│ │ │5日7時許│上竹路201號 │車輛全部│ │ │「阿信」│車輛。恐嚇取財未│
│ │ │ │ │ │ │ │「阿民」│遂。 │
├─┼────┼────┼──────┼────┼───┼────┼────┼────────┤
│9│U○○ │94年11月│桃園縣蘆竹鄉│5955-DB │150萬 │已領回 │ │破壞車門鎖而偷竊│
│ │ │11日7時 │大新三街145 │車輛全部│ │ │ │車輛。 │
│ │ │許 │號 │ │ │ │ │ │
├─┼────┼────┼──────┼────┼───┼────┼────┼────────┤
││宇○○ │94年8月 │臺中市忠明南│5567-LN │300萬 │已領回 │ │利用洗車時調換被│
│ │ │23日18時│路五權西路口│車輛全部│ │ │ │害人車輛鑰匙,再│
│ │ │許 │ │ │ │ │ │伺機偷走車輛。 │
├─┼────┼────┼──────┼────┼───┼────┼────┼────────┤
││N○○ │90年12月│彰化縣彰化市│A5-3677 │140萬 │已領回 │ │破壞車門鎖而偷竊│
│ │ │5日6時許│英士路166號 │車輛全部│ │ │ │車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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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94年9月 │臺中縣霧峰鄉│7588-HP │200萬 │已領回 │ │以侵入住宅,偷取│
│ │ │23日4時 │中正路3號 │車輛全部│ │ │ │鑰匙,再偷竊車輛│
│ │ │許 │ │ │ │ │ │。 │
├─┼────┼────┼──────┼────┼───┼────┼────┼────────┤
││W○ │94年11月│臺中縣大雅鄉│7662-HP │140萬 │已領回 │ │以侵入住宅,偷取│
│ │ │4日19時 │學府路101巷 │車輛全部│ │ │ │鑰匙,再偷竊車輛│
│ │ │50分 │20號 │、IBM筆 │ │ │ │。 │
│ │ │ │ │記電腦、│ │ │ │ │
│ │ │ │ │富士數位│ │ │ │ │
│ │ │ │ │相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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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 │94年7月 │嘉義市興業西│8999-LN │280萬 │已領回 │ │破壞車門鎖而偷竊│
│ │ │7日23時 │路521號 │車輛全部│ │ │ │車輛。 │
│ │ │許 │ │ │ │ │ │ │
├─┼────┼────┼──────┼────┼───┼────┼────┼────────┤
││E○○ │94年11月│新竹縣竹北市│5P-9939 │100萬 │已領回 │ │破壞車門鎖而偷竊│
│ │ │11日8時 │中正東路24號│車輛全部│ │ │ │車輛。 │
│ │ │許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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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寅○○ │94年7月 │雲林縣虎尾鎮│Y7-8188 │90萬 │已領回 │ │破壞車門鎖而偷竊│
│ │ │22日7時 │成德街140號 │車輛全部│ │ │ │車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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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酉○○ │92年2月 │南投縣草屯鎮│W9-1989 │150萬 │已領回 │ │破壞車門鎖而偷竊│
│ │ │6日5時許│建國街29號 │車輛全部│ │ │ │車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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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92年1月 │雲林縣斗六市│Y6-5587 │130萬 │已領回 │ │破壞車門鎖而偷竊│
│ │ │20日7時 │上海西路13號│車輛全部│ │ │ │車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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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 │94年12月│彰化縣員林鎮│8767-LE │180萬 │已領回 │ │以侵入住宅,偷取│
│ │ │2日15時 │中正路217號 │車輛全部│ │ │ │鑰匙,再偷竊車輛│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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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丑○○ │94年2月 │臺中市南區大│DD-5857 │200萬 │ │丙○○ │破壞車門鎖而偷竊│
│ │ │2日18時 │慶街二段27巷│車輛全部│ │ │許清海 │車輛。 │
│ │ │ │12號地下室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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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卯○○ │94年11月│桃園縣桃園市│1113-FH │120萬 │ │洪嘉宏 │偷取鑰匙,再偷竊│
│ │ │17日7時 │中寧街11巷3 │車輛全部│ │ │陳昱餘 │車輛。 │
│ │ │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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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94年11月│新竹縣芎林鄉│6589-HM │150萬 │已領回 │洪嘉宏 │破壞車門鎖而偷竊│
│ │ │16日6時 │文山路42巷25│車輛全部│ │ │「阿民」│車輛。 │
│ │ │ │弄13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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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94年10月│臺中市○○路│EE-5539 │350萬 │已領回 │ │利用洗車時調換被│
│ │ │14日18時│二段262號地 │車輛全部│ │ │ │害人車輛鑰匙,再│
│ │ │ │下室停車場 │ │ │ │ │伺機偷走車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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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94年10月│臺中縣大肚鄉│0189-HZ │180萬 │已領回 │ │破壞車門鎖而偷竊│
│ │ │27日4時 │自由路218號 │車輛全部│ │ │ │車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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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94年11月│桃園縣桃園市│V8-8689 │170萬 │已領回 │ │破壞車門鎖而偷竊│
│ │ │15日21時│瑞慶路377巷 │車輛全部│ │ │ │車輛。恐嚇取財既│
│ │ │ │13號1樓 │ │ │ │ │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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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 │94年8月 │南投縣草屯鎮│0568-DC │150萬 │已領回 │ │破壞車門鎖而偷竊│
│ │ │4日6時 │玉成路70巷61│車輛全部│ │ │ │車輛。恐嚇取財既│
│ │ │ │號 │ │ │ │ │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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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 │94年7月 │嘉義市西區車│0679-LU │280萬 │已領回 │ │以侵入住宅,偷取│
│ │ │8日20時 │店里南京路 │車輛全部│ │ │ │鑰匙,再偷竊車輛│
│ │ │ │451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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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 │94年10月│臺中市北屯區│6257-LA │330萬 │已領回 │ │偷取鑰匙,再偷竊│
│ │ │28日0時 │昌平路二段與│車輛全部│ │ │ │車輛。 │
│ │ │ │崇德路口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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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94年2月 │雲林縣褒忠鄉│S5-2278 │140萬 │已領回 │ │破壞車門鎖而偷竊│
│ │ │8日5時 │中正路97號 │車輛全部│ │ │ │車輛。恐嚇取財既│
│ │ │ │ │ │ │ │ │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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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午○○ │94年12月│彰化縣和美鎮│2888-JW │120萬 │已領回 │ │破壞車門鎖而偷竊│
│ │ │8日4時 │愛永街4號 │車輛全部│ │ │ │車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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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94年12月│彰化縣花壇鄉│2555-KZ │150萬 │已領回 │ │偷取車輛鑰匙,再│
│ │ │29日14時│中橋街123號 │車輛全部│ │ │ │偷竊車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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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 │93年10月│臺中縣大里市│9U-5569 │200萬 │已領回 │ │偷取車輛鑰匙,再│
│ │ │14日22時│新仁路二段 │車輛全部│ │ │ │偷竊車輛。 │
│ │ │ │131巷6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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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94年10月│臺中縣烏日鄉│8598-FY │130萬 │已領回 │ │破壞車門鎖而偷竊│
│ │ │31日7時 │環中路八段 │車輛全部│ │ │ │車輛。 │
│ │ │ │787 巷65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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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宙○○ │94年11月│桃園縣大園鄉│6786-DM │120萬 │已領回 │ │破壞車門鎖而偷竊│
│ │ │2日7時 │果林村拔子林│車輛全部│ │ │ │車輛。恐嚇取財既│
│ │ │ │25-36號 │ │ │ │ │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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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 │91年12月│桃園縣新屋鄉│CK-3798 │150萬 │已領回 │ │破壞車門鎖而偷竊│
│ │ │23日3時 │後庄村5鄰 │車輛全部│ │ │ │車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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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94年9月 │臺中市南區高│5872-LE │650萬 │已領回 │ │利用洗車時調換被│
│ │ │29日18時│工路68號洗車│車輛全部│ │ │ │害人車輛鑰匙,再│
│ │ │ │場 │ │ │ │ │伺機偷走車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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