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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5年度上易字第1091號
上 訴 人
即 自訴 人 安美建材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自訴代理人 林俊雄 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選任辯護人 林更穎 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業務侵占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5年7月13日第一審判決 (95年度自字第3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
二、上訴人即被告乙○○在本院未提出其他有利之證據及辯解,其侵占之金額高達新台幣一百九十六萬九千二百九十三元,原審科處一年四月,量刑尚稱適中,故其上訴意旨指摘原審量刑失入,自訴人上訴意旨指摘原審量刑失出,均無理由,均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 梅 月
法 官 林 宜 民
法 官 黃 日 隆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 三 軫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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