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5年度上易字第476號
上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L○○
(另案在監)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竊盜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93號,中華民國95年2月2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及移送併辦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緝字第13、15、16號,94年度偵字第457號、第1033號、第1557號、第1613號、第1614號),提起上訴,並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移送本院併案審理(95年度偵字第1999號、95年度偵字第1954、2266號、95年度偵字第3700號、95年度偵字第3799、3800、3801號、95年度偵字第43 35、4336號、95年度偵字第4378、4379號、95年度偵字第4491、4492號、95年度偵字第4527、4528、4529、4530、4531、4532、453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L○○連續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肆年。
事 實
一、L○○曾因詐欺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一四三八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十月確定,復因竊盜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六一三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確定,嗣二案經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四月確定,入監執行,於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九日假釋出獄付保護管束,詎其於保護管束期間,因違反保護管束應遵守事項情節重大,經撤銷其假釋,令入監所執行殘刑,迄九十三年九月九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
詎其猶不知悔改,為求財物花用,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並基於概括之犯意,連續於如附表所示時地,徒手竊取午○○等人所有財物,得手多次(犯罪時間、地點、被害人、所竊財物均詳如附表所示),證件則均已丟棄。
嗣於⑴先經午○○報案訴請偵辦,經警循線查獲,於九十四年十月六日下午十一時通知L○○到所說明,L○○於警訊時坦承其所為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竊盜犯行並交出花用剩餘之三千元(已由警方發還與午○○領回);
⑵又經N○○報案訴請偵辦,經警循線查獲,於九十四年十月三十一日上午十一時,在彰化縣埔鹽鄉○○村○○路段被警方通知到案說明,警訊時坦承其所為如附表編號三所示之竊盜犯行並主動供出其所為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竊盜犯行;
⑶末於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上午九時四十分許,在彰化縣溪湖鎮○○里○○街路旁,因案通緝為警逮捕後,警訊時坦承其所為如附表編號四所示之竊盜犯行,並先後主動向警方供出其餘如附表所示之竊盜犯行,於竊盜案執行中,為警先後於九十五年一月三、二十四、二十五日、同年四月十九、二十七日、同年五月二日借提查證而循線查悉。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報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案,暨同署檢察官移送本院併案審理。
理 由
一、證據能力部分:下列證人(詳后)之警訊證述固屬被告以外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然本案當事人於本院調查證據時,就此等證據能力問題並未聲明異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第二項規定,視為有同條第一項之同意,且本院審酌上開筆錄作成時之情況,尚無不當,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第二項之規定,均有證據能力,自得為證據,合先敘明。
二、訊據被告L○○對於上揭事實均坦承不諱(見本院卷第八十九頁至九十五頁),且其犯行並據被害人午○○、寅○○、N○○、I○○、H○○、J○○、丑○○、酉○○、甲○○、M○、E○○、丁○○、宙○○、子○○、巳○○、天○○、辛○○、D○○、癸○○、K○○、宇○○、戊○○、己○○○、辰○○、申○○、亥○○、C○○、G○○、陳銘川、壬○○、黃○○、李青松、乙○○、F○、B○○、戌○○、卯○○、陳淑貞、地○○、庚○○、玄○○、丙○○、未○○○等於警詢指訴綦詳,復有復有贓物認領保管單一紙、照片附卷可稽,足徵被告前揭自白確與事實相符。
綜上,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上揭犯行至堪認定。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竊盜罪。被告前後多次竊盜犯行,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規定,論以一罪,起訴書被告犯罪事實文未載及,而為本院認定成罪部分,既與起訴書載明部分具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自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應併予審判。
又被告L○○前因詐欺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一四三八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十月確定,復因竊盜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六一三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確定,嗣二案經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四月確定,入監執行,於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九日假釋出獄付保護管束,詎其於保護管束期間,因違反保護管束應遵守事項情節重大,經撤銷其假釋,令入監所執行殘刑,迄九十三年九月九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足憑,五年以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
原審以被告犯罪事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原審未及就與本案有裁判上一罪關係而經檢察官移送併辦部分併予審理,尚有不足,檢察官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非無理由,應由本院撤銷改判。
爰審酌被告不知悔改,一再行竊,危害社會治安,併參酌其犯後坦承犯行且主動向警方供出其所犯本案多件案件,態度堪稱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刑示懲。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56條、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A○○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袁 從 楨
法 官 郭 同 奇
法 官 姚 勳 昌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洪 麗 華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7 日
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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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犯罪時間 │犯罪地點 │被害人│竊得財物│
│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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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94年10月6 │彰化縣溪湖鎮民生│午○○│現金新台│
│ │日上午10時│街14號之豬肉攤 │ │幣(下同│
│ │10分許 │ │ │) │
│ │ │ │ │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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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94年10月24│彰化縣埔鹽鄉好修│寅○○│現金 │
│ │日上午8時 │村員鹿路2段126之│ │1,900元 │
│ │許 │3號之雜貨店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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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94年10月25│彰化縣埔鹽鄉員鹿│N○○│錢包一只│
│ │日上午某時│路2段99號之加油 │ │(內含現│
│ │許 │站 │ │金45,389│
│ │ │ │ │元、郵票│
│ │ │ │ │300元、 │
│ │ │ │ │手機1支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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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94年11月初│臺中縣大肚鄉沙田│I○○│現金約 │
│ │某日上午9 │路之大肚菜市場肉│ │30,000元│
│ │時許 │乾攤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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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4年11月初│臺中縣大肚鄉沙田│H○○│現金約 │
│5 │某日上午9 │路之大肚菜市場水│ │1,000元 │
│ │時許 │果攤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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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94年11月初│臺中縣大肚鄉沙田│J○○│現金約 │
│ │某日上午9 │路1段512號之雞肉│ │2,000元 │
│ │時許 │攤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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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94年11月初│臺中市○○路23-1│丑○○│現金約 │
│ │某日上午10│2號之春社市場水 │ │1,000元 │
│ │時許 │果攤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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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94年11月初│彰化縣彰化市彰水│酉○○│現金約 │
│ │某日上午10│路105號之豬肉攤 │ │500元 │
│ │時許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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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94年11月初│臺中市○○街144-│甲○○│現金約 │
│ │某日下午1 │6號之果攤 │ │10,000 │
│ │時 │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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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4年11月初│臺中市南屯區萬和│M○ │現金3,00│
│ │某日上午11│路56號之水果店 │ │0元及手 │
│ │時許 │ │ │機1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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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4年11月上│彰化縣溪湖鎮長青│E○○│現金 │
│ │旬某日上午│街溪湖果菜市場第│ │約2,000 │
│ │7時許 │17攤位之蔬菜攤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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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4年11月上│彰化縣溪湖鎮長青│丁○○│現金約 │
│ │旬某日上午│街溪湖果菜市場第│ │4,000元 │
│ │9時許 │1交易場之賣竹筍 │ │ │
│ │ │攤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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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4年11月上│彰化縣溪湖鎮長青│宙○○│現金約 │
│ │旬某日上午│街溪湖果菜市場辦│ │3,200元 │
│ │9時許 │公室旁之豬肉攤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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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4年11月8 │彰化縣永靖鄉西門│子○○│現金約 │
│ │日上午9時 │路104號之健仁豬 │ │3,500元 │
│ │許 │肉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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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4年11月11│彰化縣溪湖鎮員鹿│巳○○│現金 │
│ │日上午8時 │路3段300號之豬肉│ │34,000元│
│ │許 │攤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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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94年11月中│彰化縣溪湖鎮太平│天○○│現金 │
│ │旬某日上午│街119號之豬肉攤 │ │2,300元 │
│ │10時許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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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94年11月15│南投縣草屯鎮中山│辛○○│現金 │
│ │日下午3時 │街397號之水果攤 │ │8,000元 │
│ │30分許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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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4年11月15│彰化縣永靖鄉永北│D○○│現金 │
│ │日上午9時 │村水尾路5號之豬 │ │3,500元 │
│ │15分許 │肉攤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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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11月中│彰化縣埔鹽鄉彰水│癸○○│現金約 │
│ │旬某日上午│路1段53號之豬肉 │ │3,000元 │
│ │7時許 │攤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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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4年11月中│彰化縣永靖鄉東門│K○○│現金約 │
│ │旬某日上午│路141號之水果攤 │ │3,000元 │
│ │11時許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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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94年11月中│臺中縣大肚鄉自治│宇○○│現金約 │
│ │旬某日上午│路110號之豬肉攤 │ │10,000元│
│ │10時許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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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94年11月20│彰化縣埔心鄉員鹿│戊○○│現金 │
│ │日上午11時│路2段294號對面之│呂張碧│8,000餘 │
│ │許 │豬肉攤 │蘭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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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94年11月23│彰化縣溪湖鎮平和│辰○○│現金 │
│ │日上午9時 │街280號之小吃店 │ │30,000元│
│ │許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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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94年11月底│彰化縣永靖鄉水尾│D○○│現金約 │
│ │某日上午9 │路5號之溪鈿豬肉 │ │5,000元 │
│ │時30分許 │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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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94年11月底│彰化縣永靖鄉東門│申○○│現金約 │
│ │某日上午11│路106號之吉利豬 │ │3,000元 │
│ │時許 │肉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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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94年11月底│臺中縣烏日鄉三民│亥○○│現金 │
│ │某日下午1 │街之菜市場2樓第 │ │1,000元 │
│ │時許 │2-26號豬肉攤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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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94年12月3 │彰化縣溪湖鎮東環│C○○│現金 │
│ │日上午10時│路579號對面鐵皮 │ │7,500元 │
│ │許 │屋之雞貨攤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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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94年12月3 │南投縣草屯鎮敦和│G○○│現金 │
│ │日下午3時 │路22之9號之水果 │ │2,000元 │
│ │許 │攤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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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4年12月初│彰化縣永靖鄉東門│陳銘川│現金 │
│29│某日上午11│路8號之豬肉攤 │ │2,000元 │
│ │時許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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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4年12月初│彰化縣溪湖鎮員鹿│壬○○│現金 │
│30│某日上午11│路2段381號之強滾│ │3,000餘 │
│ │時許 │水果攤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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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4年12月初│台中縣大里市大里│黃○○│現金約 │
│31│某日上午11│路83號之水果店 │ │7,000元 │
│ │時許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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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94年12月初│彰化縣花壇鄉花壇│李青松│現金約 │
│ │某日下午6 │街290號之水果店 │ │2,000元 │
│ │時許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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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94年12月上│彰化縣溪湖鎮員鹿│乙○○│現金 │
│ │旬某日下午│路1段459號之本產│ │約8,000 │
│ │2時許 │葡萄攤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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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94年12月上│彰化縣花壇鄉花壇│F○ │現金 │
│ │旬某日上午│街148號 │ │2,000元 │
│ │10時 │ │ │ │
├─┼─────┼────────┼───┼────┤
│35│94年12月上│彰化縣花壇鄉平和│B○○│現金 │
│ │旬某日上午│街120號 │ │2,000元 │
│ │10時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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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94年12月16│彰化縣秀水鄉彰水│戌○○│現金約2,│
│ │日下午6時 │路2段507號之花店│ │000元及 │
│ │許 │ │ │手機1支 │
├─┼─────┼────────┼───┼────┤
│37│94年12月中│彰化縣秀水鄉彰水│卯○○│皮包1只 │
│ │旬某日上午│路2段465號之水果│ │(內有現│
│ │11時許 │店 │ │金約5,00│
│ │ │ │ │0元) │
├─┼─────┼────────┼───┼────┤
│38│94年12月中│彰化縣秀水鄉彰水│陳淑貞│現金約 │
│ │旬某日上午│路2段726號之豆腐│ │6,000元 │
│ │8時許 │店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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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94年12月中│彰化縣溪湖鎮二林│地○○│現金 │
│ │旬某日上午│鎮○○路○段380號│ │12,000元│
│ │9時許 │之魚貨攤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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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94年12月中│南投縣南投市民權│庚○○│現金 │
│ │旬某日中午│街23巷1號前之雞 │ │32,000元│
│ │十二時許 │貨攤 │ │ │
├─┼─────┼────────┼───┼────┤
│41│94年12月中│南投縣南投市中山│玄○○│現金 │
│ │旬某日下午│街228號之盛發水 │ │8,000元 │
│ │2時許 │果攤 │ │ │
├─┼─────┼────────┼───┼────┤
│42│94年12月下│南投縣南投市育樂│丙○○│現金 │
│ │旬某日上午│一街6號前之雞肉 │ │7,000元 │
│ │11 時許 │攤 │ │ │
├─┼─────┼────────┼───┼────┤
│43│94年12月下│彰化縣溪湖鎮長青│胡洪阿│現金 │
│ │旬某日下午│街7號前之豬肉攤 │勉 │8,000元 │
│ │2時許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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