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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5年度上易字第47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2216號,中華民國95年3月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1395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犯罪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乙○○在本院未提出其他有利之證據,其上訴意旨仍空言辯稱:同案被告許名詮曾在89年間任職於中華警民通訊社,其未幫助許名詮犯詐欺罪云云,無非卸責之詞,不足採信,其任執陳詞,指摘原判決不當,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3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2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文 雄
法 官 黃 永 祥
法 官 邱 顯 祥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 桂 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3 日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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