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95,上易,499,200606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5年度上易字第49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5年1月6日第一審判決(94年度易字第2150號,起訴案號:94年度偵字第16409、17061、1724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

二、上訴人即被告乙○○在本院未提出其他有利之證據及辯解,其上訴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七十一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 梅 月
法 官 林 欽 章
法 官 黃 日 隆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 三 軫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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