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95,上易,505,200606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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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5年度上易字第50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154號,中華民國95年3月1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1319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乙○○在本院未提出其他有利之證據,其上訴意旨雖辯稱其行竊時未攜帶兇器云云;

然查原審判決就被告攜帶油壓剪行竊,何以認定係屬兇器,已敍述甚詳,被告徒以片面見解,認非兇器,並執以指摘原判決量刑過重,自無足採,其上訴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3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文 雄
法 官 黃 永 祥
法 官 邱 顯 祥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 桂 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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