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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5年度上易字第59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235號,中華民國95年3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文 雄
法 官 邱 顯 祥
法 官 劉 連 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 秀 真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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