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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5年度上易字第72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丁○○
3樓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戊○○
上列上訴人等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645號中華民國95年4月24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緝字第381、38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丁○○與戊○○係男女朋友關係,二人均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或單獨或共同基於犯意聯絡,連續為下列竊盜行為:㈠丁○○連續於如附表編號1、2、4所示時間、地點,竊取如附表編號1、2、4所示被害人之行動電話,得手後,將行動電話變賣,所得花用殆盡。
㈡戊○○於如附表編號3之時間、地點,侵入臺中縣大雅鄉○○村○○路64巷1 號房屋內,竊取甲○○所有放置於抽屜之如編號3之行動電話一支(侵入住宅部分未據告訴)。
㈢戊○○、丁○○復承前概括犯意,基於犯意聯絡,共同以手機販賣店為行竊目標,先向店家佯稱購買手機,趁店員不注意時,由丁○○負責把風,戊○○下手竊取店內行動電話得手後逃逸之方式,而連續於如附表編號5、6所示時間、地點,竊取如附表編號5、6所示被害人之行動電話。
得手後,隨即變賣予不知情之陳貞豪及不詳姓名之人,所得款項朋分花用。
嗣於民國94年5月18日凌晨2時許,丁○○與戊○○在臺中市○○區○○路旁之小吃店內,遭辛○○發覺,要求歸還竊得之行動電話,二人表示該行動電話已變賣,口頭承諾翌日以現金賠償,並提供戊○○之駕駛執照以供擔保,惟屆期均未依約賠償。
辛○○遂於同年7月6日14時許,向臺中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報案而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報請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丁○○與戊○○對於上開事實,均坦認不諱,核與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庚○○、乙○○、甲○○、壬○○、己○○、辛○○等人指述及證人陳貞豪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照片、委託切結書等附卷可稽。
罪證明確,被告二人犯行堪以認定,均應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丁○○與戊○○上開所為,均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竊盜罪。
被告二人先後多次竊盜之行為,時間緊接,且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均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均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
被告二人就上開事實欄一之㈢所為,均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原審因而適用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條、第56條、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等規定,分別判處被告丁○○有期徒刑六月,戊○○有期徒刑五月,如易科罰金,均以三佰元折算一日。
核原判決認事用法均無違誤,量刑亦稱妥適,被告二人上訴意旨請求輕判,意謂原審量刑過重,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均應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洪 耀 宗
法 官 劉 登 俊
法 官 江 德 千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吳 麗 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3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號│犯罪時間│ 犯罪地點 │被害人 │竊得財物 │
├──┼────┼─────┼────┼─────┤
│ 1 │94.4.15 │臺中市北區│庚○○ │MOTOROLA牌│
│ │21:00 │大雅路27之│ │行動電話 1│
│ │ │8號「 統領│ │支 │
│ │ │大樓 」1樓│ │ │
│ │ │泊車服務臺│ │ │
├──┼────┼─────┼────┼─────┤
│ 2 │94.4.15 │臺中市北區│乙○○ │照相行動電│
│ │ │大雅路與健│ │話1支 │
│ │ │行路口「怡│ │ │
│ │ │紅茶藝館」│ │ │
│ │ │櫃檯 │ │ │
├──┼────┼─────┼────┼─────┤
│ 3 │94.5.16 │臺中市大雅│甲○○ │MOTOROLA │
│ │16:00 │鄉忠義村仁│ │牌行動電話│
│ │ │愛路64 巷1│ │1支 │
│ │ │號 │ │ │
├──┼────┼─────┼────┼─────┤
│ 4 │94.5.20 │臺中市北區│壬○○ │SHARP 牌行│
│ │16:30 │大雅路 120│ │動電話1支 │
│ │ │之2號「 夢│ │ │
│ │ │園茶藝館地│ │ │
│ │ │下休息室」│ │ │
├──┼────┼─────┼────┼─────┤
│ 5 │94.5.16 │臺中市北區│己○○ │OKWAP 牌行│
│ │18:00 │三民路3 段│ │動電話1支 │
│ │ │96號「英華│ │ │
│ │ │達股份有限│ │ │
│ │ │公司臺中分│ │ │
│ │ │公司」 │ │ │
├──┼────┼─────┼────┼─────┤
│ 6 │94.5.16 │臺中市中區│辛○○ │NEC 牌行動│
│ │22:00 │中正路 325│ │電話1支 │
│ │ │號「主流派│ │ │
│ │ │手機店」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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