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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5年度上易字第81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柯開運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四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情形 ,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下同)95年7月4日執行羈押 ,至95年10月3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5年10月4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增 瑜
法 官 陳 欣 安
法 官 胡 忠 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 麗 玉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7 日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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