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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5年度上更(一)字第20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陳鴻謀律師
朱元宏律師
張志隆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七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以下簡稱為被告)前經本院認為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之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所列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於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七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六日止,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七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增 瑜
法 官 胡 忠 文
法 官 廖 柏 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 麗 英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2 日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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