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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5年度上更(一)字第8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李振祥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選任辯護人 蔡得謙律師
陳芝荃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丙○○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王金陵
上列被告因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乙○○、丙○○羈押期間,均自中華民國95年6月17日
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乙○○、丙○○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95年3月17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95年6月16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95年6月17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7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 梅 月
法 官 黃 日 隆
法 官 林 宜 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 桂 鳳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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