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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5年度上更(二)字第181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甲○○
上列被告因搶奪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乙○○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95年9月20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被告乙○○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觸犯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6款之搶奪罪,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於中華民國95年6月20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95年9月19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95年9月20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 梅 月
法 官 黃 日 隆
法 官 林 宜 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 桂 鳳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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