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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5年度上更(二)字第28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現羈押臺灣臺中看守所
選任辯護人 陳沆河律師
上列被告因強盜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陸年拾壹月肆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強盜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5年10月4日執行羈押,嗣經第5次延長羈押,至民國96年11月3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6年11月4日起,第6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 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文 雄
法 官 邱 顯 祥
法 官 林 靜 芬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送受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 陳 秀 真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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