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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5年度上訴字第109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號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5年 4月1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另有併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照 明
法 官 唐 光 義
法 官 蔡 名 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 恆 宏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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