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5年度上訴字第1132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被 告 乙○○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陳鎮律師
陳坤榮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8月17日所宣
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檢察官到庭欄關於「本案經檢察官『丙○○』到庭執行職務」之記載,應更正為「本案經檢察官『陳惠珠』到庭執行職務」。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四十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檢察官到庭欄關於到庭檢察官誤載為「丙○○」,係屬誤寫,應更正為「陳惠珠」,依照首開說明,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8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羅 得 村
法 官 劉 榮 服
法 官 陳 宏 卿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籃 營 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8 日
A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