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5年度上訴字第114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84號,中華民國95年4月1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389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乙○○(以下稱被告)僅以原審量刑過重,請求從輕量刑為由,提起上訴,惟未提出其他有利之證據及辯解,其上訴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3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袁 從 楨
法 官 姚 勳 昌
法 官 郭 同 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施用第一級毒品部分得上訴。
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不得上訴。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康 孝 慈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3 日
A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