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5年度上訴字第115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搶奪案件,不服台灣南投地方法院九十五年度訴字第八十三號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九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9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筱 珮
法 官 余 仕 明
法 官 康 應 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姚 錫 鈞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9 日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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