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95,上訴,1395,200609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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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5年度上訴字第139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周平凡律師
上列被告因常業竊盜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95年9月22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觸犯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竊盜罪,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於中華民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95年6月22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95年9月21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95年9月22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 梅 月
法 官 黃 日 隆
法 官 林 宜 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 桂 鳳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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