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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5年度上訴字第140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號
上列上訴人因常業竊盜案件,前經辯論終結,玆因尚有應行調查
之,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5年10月11日上午11時10
分在本院第23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 梅 月
法 官 黃 日 隆
法 官 林 宜 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 桂 鳳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0 日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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