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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5年度上訴字第143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押)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95年9月26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95年6月26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95年9月25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95年9月26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羅 得 村
法 官 巫 政 松
法 官 陳 宏 卿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籃 營 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1 日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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