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95,上訴,1464,200609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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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5年度上訴字第146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乙○○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八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未遂罪罪嫌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羈押。
至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七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茲以前開執行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認為尚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予延長羈押期間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2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羅 得 村
法 官 陳 宏 卿
法 官 劉 榮 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周 巧 屏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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