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95,上訴,1539,200609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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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5年度上訴字第153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玆因尚有應

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5年9月21日上
午9時35分在本院第17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8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榮 龍
法 官 江 錫 麟
法 官 許 秀 芬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凃 瑞 芳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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