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95,上訴,1578,200609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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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5年度上訴字第1578號
上 訴 人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50號,中華民國95年5月1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18309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檢察官據告訴人之聲請以原審宣告緩刑不當為由上訴,然查原審就宣告被告緩刑之理由業於判決內敘述綦詳,被告就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中簡移調字第一八九號損害賠償事件業於九十五年六月三十日與告訴人達成調解,同意拋棄對告訴人之請求,告訴人則對被告所涉本件刑事案件表示原諒,有台灣台中地方法院調解筆錄在卷可參,並有告訴人所具之聲請撤回上訴狀影本在卷可考,檢察官上開上訴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另告訴人於本院審理時爭執被告未對告訴人另案所犯之偽造文書案件具狀表示撤回或宥恕,本案亦不應予以緩刑,亦無理由,併予敘明。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1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 法 官 康 應 龍
法 官 趙 春 碧
法 官 余 仕 明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姚 錫 鈞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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