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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5年度上訴字第159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上列上訴人即被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270號,中華民國95年6月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1260號,移送併案審理案號:95年度毒偵字第828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乙○○在本院未提出其他有利之證據及辯解,其上訴意旨空言指摘原判決量刑過重,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又被告犯罪後,刑法關於累犯之規定,於94年2月2日經總統公布修正,並自95年7月1日起施行,比較修正前後之規定,修正後之規定,並無較有利於被告,仍應適用修正前之累犯規定,附此敍明。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3條、第368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4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文 雄
法 官 黃 永 祥
法 官 邱 顯 祥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陳 桂 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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