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5年度上訴字第1614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送達代收人 甲○○
選任辯護人 蔡振修律師
選任辯護人 劉清彬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五二九號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二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5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康應龍
法 官 趙春碧
法 官 余仕明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姚 錫 鈞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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