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95,上訴,1615,200609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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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5年度上訴字第161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甲○○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5年6月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8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照 明
法 官 唐 光 義
法 官 蔡 名 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 恒 宏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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