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95,上訴,1672,200609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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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5年度上訴字第167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臺灣臺中看守所羈押中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 95年8月22日
第二審判決定(95年度上訴字第1672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竊盜部分)。

理 由
一、按刑法第321條之竊盜罪,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2款、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甲○○對本院95年度上訴字第1672號判決不服,聲明上訴,雖本院判決中關於竊盜罪部分,係屬刑法第321條之罪,依法不得上訴於第三審,上訴人仍對之提起上訴,自為法律上所不應准許,應予駁回,另關於搶奪罪部分則依法送第三審審判。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5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羅 得 村
法 官 劉 榮 服
法 官 陳 宏 卿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 薰 慧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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