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95,上訴,1810,20060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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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5年度上訴字第181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上列上訴人因搶奪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5年7月7日第一審判決(民國95年度訴字第1260號,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民國95年度偵字第604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乙○○在本院未提出其他有利之證據及辯解,仍執陳詞,否認搶奪,其上訴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73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璋 鵬
法 官 蕭 錦 鍾
法 官 胡 森 田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林 振 甫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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