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5年度上訴字第1823號
上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甲○○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森林法案件,不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231號中華民國95年7月5日第一審判決,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袁 從 楨
法 官 姚 勳 昌
法 官 郭 同 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康 孝 慈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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