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95,上訴,1854,200609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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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5年度上訴字第1854號
上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已死亡)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736號,中華民國95年6月2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114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甲○○已於九十五年七月十二日死亡,有本院循司法院及法務部網路查得之戶政役資料可參,依上揭規定,自應撤銷原審實體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七條、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袁 從 楨
法 官 郭 同 奇
法 官 姚 勳 昌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洪 麗 華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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