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95,上訴,1905,200609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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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民國95年度上訴字第190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5年6月30日第一審判決(95年度訴字第385號,起訴案號:95年度毒偵字第78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俱無不合,量刑亦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按本案被告犯罪行為後,刑法及刑法施行法分別於94年1月7日及95年6月14日有所修正 ,修正後之法條於95年7月1日生效實施,依修正後之刑法第2條第1項比較結果,應適用被告行為時法律處斷,原判決適用法律,並無不合,特此敘明。

三、被告上訴,空言指摘原判決,核無理由,其上訴應予駁回。

四、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1條 、第368條、第373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袁 從 楨
法 官 郭 同 奇
法 官 姚 勳 昌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呂 淑 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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