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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5年度上訴字第2276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207號中華民國95年8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284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案件之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定有明文,。
查,被告於原審判決前之95年 8月24日即已死亡,有被告之戶籍資料及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影本在卷可稽,原審疏未審究上情,而為科刑之判決,即有未當,公訴人上訴意旨指摘即此,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判,另諭知本件公訴不受理。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7條、第303條第5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照 明
法 官 唐 光 義
法 官 蔡 名 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劉 恆 宏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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