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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5年度上訴字第46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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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辯護人 何中慶律師
上列被告因擄人勒贖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95年10月8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95年3月8日執行羈押,嗣經2次延長羈押,至中華民國95年10月7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95年10月8日起,第3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 梅 月
法 官 黃 日 隆
法 官 林 宜 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 桂 鳳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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