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95,上訴,696,200609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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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5年度上訴字第696號
上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乙○○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強盜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95年10月4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強盜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及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5年7月4日執行羈押,至民國 95年10月3日止,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玆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 95年10月4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袁 從 楨
法 官 郭 同 奇
法 官 姚 勳 昌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洪 麗 華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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