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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5年度上訴字第874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朱元宏 律師
張志隆 律師
上列被告因常業詐欺等案件,聲請解除限制出境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緣被告雖因一時不察誤蹈法網,然嗣後實已真心悔悟而戮力向上,重新回到其熟悉的保險業,希望藉由全心的工作,彌補內心對社會的虧欠,經過一番努力之後,在公司中小有成就,目前正擔任英屬百慕達商宏利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處經理職務,因表現優異而獲獎勵至巴里島5日遊,行程中並安排被告演講「建構輔導管理系統」此一題目,另亦將於行程中獲公司頒發表現優異人員之獎盃,可見被告洗心革面之決心已獲肯認。
又被告於審理程序中,亦真誠表達悔悟之心,並四處彌補被害人所受之損失,除已獲得柏豐國際有限公司、乙○○先生之諒解而達成和解外,並同時四處繼續尋求其他被害人之原諒以挽救過往的錯誤,且被告在國內有固定之住所,並於宏利人壽公司擁有穩定之工作,實無逃匿之虞,爰請撤銷對被告限制出境之裁定云云。
二、經查被告涉犯常業詐欺等罪嫌,經原審於民國93年11月5日裁定諭知限制出境。
本案被告常業詐欺所得金額高達新台幣數百萬元,受害廠商亦有40餘家,而依被告所提出其中26位受害人之回函觀之,該等被害人均僅表示受損金額,均尚未與被告達成和解,由被告賠償損害;
而被告經原審科處有期徒刑1年5月之刑罰,現上訴本院審理中,是限制被告出境之必要性並未消滅。
至被告因表現優異獲公司獎勵至巴里島5日遊,非關公益,所稱演講一事,猶屬可替代性事務,獲頒獎盃亦得委請他人代受,所請短暫解除限制出境,自難准許,爰裁定駁回之。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榮 龍
法 官 許 秀 芬
法 官 江 錫 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 建 智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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