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事實
- 一、F○○綽號「阿忠」,與綽號「阿水、大餅」之張名男(業
- 二、寅○○前於91年9月間,曾因其將3千元收購之郵局存摺、提
- 三、嗣於94年1月24日9時50分許,R○○在台北縣永和市○○路
- 四、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報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
- 理由
-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R○○、F
- 二、按當事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被告以外之人於審
- 三、按刑法上所謂常業犯,指反覆以同種類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
- 四、公訴人認被告寅○○上開所為,已足掩飾他人因重大犯罪所
- 五、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7872號移送併辦意旨
- 六、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 留言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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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5年度上訴字第89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寅○○
F○○
R○○
之2
w○○
上列上訴人等因常業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407號中華民國95年1月24日第一審判決 (起訴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4757、6114、6183號;
移送併辦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7204、8023、8707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19984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F○○綽號「阿忠」,與綽號「阿水、大餅」之張名男(業經原審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現由本院另案審理中)係兄弟關係,w○○為F○○之姐夫,R○○(綽號小頭)則於民國(下同)91年間,經由w○○之介紹,結織F○○、張名男兄弟 。
緣張名男於92年間(起訴書誤載為94年3月間某日,惟經比對後述之R○○參與期間、附表被害人受詐騙日期及張名男之入出境資料後,爰認定如上)與真實姓名不詳綽號「阿龍」、「小江」等成年男子共組詐騙集團,以「假借貸、真詐欺」、「科技公司抽獎中獎」、「假綁票、真詐財」或「假退費、真詐財」等犯罪模式,向不特定人詐取財物,張名男等集團成員並與w○○、R○○、F○○基於常業詐欺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暨隱匿渠等犯罪不法所得之概括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先後於93年1月間、同年6月間及94年4月間,吸收w○○、R○○、F○○等3人擔任車手,負責提領被害人之匯款,暨將提領之贓款依指示匯往其他帳戶以逃避追緝,該詐騙集團犯罪分工方式如下:由張名男等集團成員直接透過電話以「洪先生」之名義或指揮R○○以每本新台幣(下同 )1萬元(指銀行帳戶存摺)至1萬5千元(指郵局帳戶存摺)不等之代價,向寅○○購買取得如附表一之1、附表一之2 、附表一之3暨附表三之1、附表三之2、附表三之3 、附表四扣案物所示之人頭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印章後,再由詐騙集團成員於夾報上刊登貸款廣告,待被害人與之聯繫後,佯稱為銀行貸款專員,以被害人借款需信用保險費、保證金或法院公證費為由,要求被害人須匯款至指定帳戶,或由大陸地區成員利用「科技公司抽獎中獎通知」方式,向被害人謊稱業已中獎,惟須匯入相關費用至指定帳戶,而F○○並經由張名男等集團成員指示,購買及寄送MP3播放器以取信被害人 ,抑或向被害人佯稱其親人已遭綁架,須匯款至指定帳戶,甚或以退勞健保費用為名,要求被害人至自動提款機前依指示操作,致使如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因而陷於錯誤,分別匯出款項至詐騙集團指示如附表一所示之人頭帳戶內(詳細之被害人、詐騙內容、匯款時間、金額及所匯入之帳號,詳見附表一所載),張名男等詐騙集團成員隨即通知R○○、簡適蓬 、F○○以附表一之1、附表一之2、附表一之3、附表三之1、附表三之2 、附表三之3、附表四所示人頭帳戶提款卡,至不特定之自動付款機提領被害人之匯款,旋並依張名男之指示,連續多次將提領之款項分散匯往指定之戶名張俊雄(帳號0000000000000)、郭一亨(帳號000000000000)、蔡振旺(帳號00000000000)、林志信(帳號0000000000000)、有奇企業有限公司(000000000000)、蔡琨亮(帳號000000000000)、黃福國(帳號000000000000)、吳昭明(帳號000000000000)等帳戶或其他不明帳戶內,以逃避檢警之查緝,並隱匿渠等常業詐欺犯罪之不法所得,而R○○、簡適蓬、F○○則可從所提領之詐欺不法所得中,分得百分之5之不法利益,3人並均恃此維生,以之為常業。
二、寅○○前於91年9月間,曾因其將3千元收購之郵局存摺、提款卡,另以8千元之價格出售予詐騙集團牟利,為警於同年11月13日查獲(該案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於93年7月28日以93年度簡字第2263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同年9月6日確定,並於94年4月26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因經濟狀況不佳,竟又另行起意,在可預見他人刻意蒐集金融機構存摺、提款卡、印章使用,將可藉由蒐集之存摺、提款卡、印章,以規避檢警機關之查緝,進而便利犯罪集團實施常業詐欺犯罪等不法所得之財產犯罪,且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之情況下,基於幫助常業詐欺取財之概括犯意,於報紙刊登「高租郵銀簿」之廣告,而以3千至6千元不等之價格,收購取得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設之帳戶存摺、提款卡暨印章後,連續於93年2月間起至94年6月14日止,以銀行帳戶存摺每本1萬元、郵局帳戶存摺每本1萬5千元之價格,在台北縣市各地親交或以快遞寄送之方式,轉售予R○○或自稱「洪先生」之張名男詐欺集團成員,或另轉售予其他詐騙集團牟利。
而張名男等詐騙集團或其他詐騙集團,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常業詐欺犯意,利用寅○○所提供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人頭帳戶,於附表一、二所示之時間,以附表一、二所示之詐騙方式,使附表一、二所示之被害人陷於錯誤,各於附表一、二所示之時間,將附表一、二所示之金額,存入或轉帳至上開人頭帳戶。
而張名男等詐騙集團成員,待上揭被害人匯款至前述帳戶後,即將存入或轉帳之金額提領一空,寅○○因而連續幫助該等犯罪集團實施常業詐欺得逞。
三、嗣於94年1月24日9時50分許,R○○在台北縣永和市○○路343號台新銀行自動提款機提領詐欺所得時,為警當場查獲,並扣得如附表四所示之物及匯款單13張。
又檢警經監聽R○○、F○○、簡適蓬持用之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發現渠3人及寅○○涉有重嫌,而於同年6月16日8時55分許,在台北縣板橋市○○路308號2樓209室,拘提寅○○到案,並扣得如附表三之4所示之物;
同日9時許,在台北縣中和市○○路160號前拘提R○○到案,並於R○○身上、所騎乘之車牌號碼LAC-187號機車、其位於台北縣中和市○○路160號11樓之2住處及使用之NL-4993號自小客車內,分別扣獲如附表三之1所示之物及提領之詐欺所得共51萬9千7百元、拾獲之楊偉元身分證(拾獲時間不明,無從認定仍於追訴期間)、郵局提款收據6張、轉匯不法所得及向寅○○購買人頭帳戶之匯款單11張、快遞收據1張等;
同日9時30分許,在台中市○○區○○路2段121之2號,拘提F○○到案,並扣得如附表三之2所示之物及提領之詐欺所得24萬6千6百元、郵件收據1張、提款收據20張、轉匯不法所得及向寅○○購買人頭帳戶匯款單3張、紀錄每日提領詐欺不法所得之紀錄12張;
同日12時35分許,在台中市西屯區○○○街30號4樓拘提簡適蓬到案,並扣得如附表三之3所示之物及提領之詐欺不法所得9萬4千元、轉匯不法所得之匯款單5張、提款收據5張、帳冊3張。
旋經由R○○、簡適蓬之供述,得知張名男為該詐騙集團之主謀。
四、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報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辦。
理 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R○○、F○○、簡適蓬、寅○○等4人於偵查、原審審理及本院準備程序時分別供認不諱,並經證人即共同被告R○○、F○○、簡適蓬、寅○○等人於偵查或原審審理時結證屬實。
而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確受共犯張名男等詐騙集團或其他詐騙集團之施用詐術,因而陷於錯誤,分別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等情,亦據上開被害人等於警詢中或偵查時分別陳述明確,且經證人詩茹惠於警詢中證述無誤。
此外復有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人頭帳戶交易明細、被害人匯款申請書、匯款執據及通訊監察書、通訊監察譯文、提領詐欺不法得及與被告寅○○交易人頭帳戶之照片、宣傳單、張名男入出境查詢報表等附卷可稽,並有事實欄所示之扣案物品在卷或扣案可憑。
至被告R○○、F○○、簡適蓬、寅○○等4人於本院審理時雖翻異部分前供,被告R○○、F○○、簡適蓬等3人改稱:渠等並不清楚共犯張名男係上開詐欺集團之成員,張名男亦未指揮購買上開人頭帳戶、存擢、提款卡及印章等物,渠等僅負責提領款項,其他均不知情云云,被告寅○○亦改稱:渠雖有收購及賣出上開人頭帳戶等物,但並不知購買者持該人頭帳戶等物要作何用云云。
惟經核與渠等四人於偵查、原審審理及本院準備程序時所陳不符,足見渠等此部分所辯顯係事後飾卸之詞,不足採信。
是罪證明確,被告R○○、F○○、簡適蓬、寅○○等4人之犯行均堪以認定。
又共犯張名男與真實姓名不詳綽號「阿龍」、「小江」等成年男子共組詐騙集團之時間,依卷內資料,並無確切證據可資認定,惟經比對被告R○○之參與期間、附表被害人受詐騙日期及張名男之入出境資料後,本院認張名男共組詐騙集團之時間,應係在92年間;
又被告寅○○因販售人頭帳戶為警查獲後,另行起意,再度販售人頭帳戶之時間,其於原審雖供稱係從93年6月間開始云云,惟觀附表二之1編號1之被害人t○○乃於93年2月下旬即接獲詐騙集團之電話,且被害人依指示匯入之帳戶,參照被告寅○○所有扣案之交易紀錄簿所示,確係其所收購,是被告寅○○再行販售人頭帳戶之期間,至遲應自93年2月間即開始,均併此敘明。
二、按當事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同意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2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被告R○○、F○○、簡適蓬、寅○○等4人對於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及證人詩茹惠等人上開於審判外之陳述,並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2項之規定,視為同意作為證據。
且本院審酌該被害人及證人言詞陳述作成時並非在非自由意志之情況下所為之陳述,且其等為上開陳述時距案發時間較近,記憶較清晰,認該言詞陳述適當,依同條第1項之規定,自得為證據,附此說明。
三、按刑法上所謂常業犯,指反覆以同種類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之職業性犯罪而言,至於犯罪所得之多寡,是否恃此犯罪為唯一之謀生職業,則非所問,縱令兼有其他職業,仍無礙於該常業犯罪之成立(最高法院85年度臺上字第510號判例參照)。
又常業犯既係賴某種犯罪為生,當然屬非法營業,縱令其營業可能隨時因遭取締或查獲而停業,不能視為正業,自不能因此即認其非常業犯。
查(一)本件被告R○○、簡適蓬、F○○等3人與共犯張名男等合組之詐騙集團,利用「假借貸、真詐欺」、「科技公司抽獎中獎」、「假綁票、真詐財」或「假退費、真詐財」等犯罪模式,向如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施用詐術,並使被害人等因而陷於錯誤,分別依指示匯款,犯罪時間多達1年有餘,且被害人亦達73人,所得財物不貲,足見上開詐欺集團之活動係以反覆同種類之詐欺行為為目的之職業性犯罪,渠等顯係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並恃此為生,為常業犯無疑。
核被告R○○、簡適蓬、F○○等3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40條之常業詐欺罪;
渠等3人另於提領詐欺款項後,依共犯張名男等之指示,將提領之款項再轉匯往其他帳戶,以逃避檢警之追緝,以達隱匿其等因犯常業詐欺重大犯罪所得財物之目的,顯亦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款之規定,應依同法第9條第1項之規定論處。
被告R○○、簡適蓬、F○○與共犯張名男及真實姓名不詳綽號「阿龍」、「小江」等成年男子間,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又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19984號移送併辦部分(被告R○○另案遭查獲之事實)及附表一之1編號16至25被害事實部分暨附表一之3之被害事實部分,雖未經起訴,然因與已起訴部分為屬同一事實,為實質上一罪,本院自應併予審理(至附表一之2之被害事實,起訴事實雖未敘及,惟此部分業經檢察官於原審準備程序時追加為本案之犯罪事實)。
被告R○○、簡適蓬、F○○等人先後多次洗錢犯行,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應依法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
又被告R○○、簡適蓬、F○○等3人對渠等所犯洗錢犯行,均已於偵查及原審審理時自白犯罪,應依洗錢防制法第9條第5項後段之規定減輕其刑。
至渠等3人所犯上開二罪間,具有方法、結果關係,應依牽連犯之規定從一重之常業詐欺罪處斷(起訴書原認被告等所犯上開2罪,犯意各別,行為互異,然檢察官於當庭論告時,認2罪係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惟渠等係犯常業詐欺後,其結果又犯洗錢犯行,是2罪間應係具有方法、結果之牽連犯)。
(二)被告寅○○提供金融機構帳戶、提款卡予他人供常業詐欺取財匯款使用,其雖未參與詐欺取財之構成要件行為,然其以幫助之意思,參與詐欺取財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是核被告寅○○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40條之幫助常業詐欺罪(起訴書原認被告寅○○係犯刑法第340條之常業詐欺罪,惟業經檢察官當庭變更為幫助常業詐欺)。
被告寅○○先後多次幫助常業詐欺犯行,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應依法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
又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7204、8023、8707號移送併辦部分(即附表二之被害事實),雖均未經起訴,然因與其業經起訴部分具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亦應併予審理。
又被告寅○○前於93年9月6日,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3年度簡字第2263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並於94年4月26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其受此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法遞加其刑。
再被告寅○○幫助他人犯常業詐欺罪,為從犯,並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且先加後減之。
(三)原審調查後,適用洗錢防制法第9條第1項、第5項後段(原判決論結欄漏引後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56條、第340條、第30條第1項、第2項、第55條、第47條、第38條第1項第2款,並審酌被告等4人均值青壯之年,不思以正當手段獲取財物,卻以參與詐騙集團謀取不法利益,或提供金融機構帳戶供他人非法使用,使犯罪難以查緝,等同助長犯罪,行為殊屬不該,且被告等人所為,並致本案被害人因此受有損害非輕,嚴重破壞金融交易秩序,暨被告等人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被告R○○、簡適蓬、F○○參與詐騙集團之期間、獲取之不法利益,被告寅○○販售人頭帳戶之期間暨其不法利得,且本身並未實際參與詐欺取財犯行,責難性較低,犯罪所得亦不多,暨渠等於犯後均坦承犯行,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被告寅○○有期徒刑1年6月,被告F○○有期徒刑1年4月,被告R○○有期徒刑1年8月,被告簡適蓬有期徒刑1年10月,以示懲儆。
又扣案如附表三之1、附表三之2、附表三之3及附表四所示之物,均屬被告R○○、簡適蓬、F○○等人所有,或係共犯張名男等詐騙集團所有,且為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扣案如附表三之4所示之物,則屬被告寅○○所有,供其犯本件所用或犯罪預備之物,均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宣告沒收。
並說明本件共犯張名男等詐騙集團固因實施常業詐欺犯罪而有所得(含被告R○○、F○○、簡適蓬為警拘提時各扣得之現金51萬9千7百元、24萬6千6百元、9萬4千元),惟該所得均屬被害人受詐騙之匯款,應發還被害人,自無依洗錢防制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之必要。
另於拘提被告R○○時扣得之楊偉元身分證、郵局提款收據6張、轉匯不法所得及向寅○○購買人頭帳戶之匯款單11張、快遞收據1張暨其私人使用之NOKIA牌行動電話1支(含門號0000000000 SIM卡)、94年1月24日為警查獲時扣案之匯款單13張,拘提被告F○○時扣得之郵件收據1張、提款收據20張、轉匯不法所得及向寅○○購買人頭帳戶匯款單3張、紀錄每日提領詐欺不法所得之紀錄12 張暨電話門號繳費收據1張,拘提被告簡適蓬時扣得之匯款單5張、提款收據5張、帳冊3張暨SIM卡8張(門號各為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手冊、電話簿3張、筆記本6本、身分證11張、湶竑科技有限公司股票(無法證明是否偽造)、公司函、感謝狀、邀請函、中獎廣告、調查卷,拘提被告寅○○時扣得之NOKIA牌行動電話3支(含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SIM卡)、寅○○所有之存摺、提款卡及印章、行動電話補充卡11片、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身分證、駕駛執照、國民健康保險卡影本、速博公司文件等,或為被告等犯罪後處分贓款之單據,非直接供本件犯罪之用,或未供本件犯罪所用,與本案並無關聯,均不予宣告沒收;
再使用於附表三之1(一)編號1、附表三之2編號1、附表三之3編號4、附表三之4編號1、附表四編號13所示行動電話之SIM卡(門號各為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依國內電信業者定型化契約之約定,所有權仍屬電信公司所有,亦難與扣案之行動電話併為沒收之諭知。
另說明被告寅○○並不成立洗錢防制法第9條第2項之罪(詳如理由四所述),理由五部分則無法併辦(詳如後述),認事用法核無違誤,量刑亦妥適。
被告R○○、F○○、簡適蓬、寅○○等4人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量刑過重,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公訴人認被告寅○○上開所為,已足掩飾他人因重大犯罪所得財物,係另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應依同法第9條第2項之規定論處云云(起訴書原認其係犯刑法第340條之常業詐欺罪及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應依同法第9條第1項之規定論處,惟業經檢察官當庭變更起訴法條,改論以幫助常業詐欺罪起訴,併違反洗錢防制法第9條第2項之規定)。
按洗錢防制法之制定,旨在規範特定重大犯罪(詳見該法第3條)不法所得之資金或財產,藉由洗錢行為,諸如經由各種金融機關或其他交易管道,轉換成為合法來源之資金或財產,以切斷資金與當初犯罪行為之關連性,俾便於隱匿其犯罪行為或該資金不法來源或本質,以逃避追訴、處罰。
該法之制定背景,主要係針對預防鉅額贓款,經由洗錢行為轉變為合法來源,造成資金流向之中斷,使偵查機關無法藉由資金之流向,追查不法前行為之犯罪行為人。
準此,則行為人是否另成立洗錢防制法第9條第2項之洗錢罪,依同法第1條、第2條第2款之規定,自應以行為人是否有為掩飾他人因重大犯罪所得財物之洗錢行為為必要。
查本件被告寅○○於本案中既係交付如附表所示之帳戶供他人使用,致使被害人將受騙金額匯入帳戶,其有幫助常業詐欺犯罪之行為固可認定,已如前述,惟除此之外,並無證據證明被告寅○○另有掩飾或隱匿他人因重大犯罪所得財物之犯意及行為,而同案被告R○○、簡適蓬、F○○依共犯張名男等詐騙集團成員之指示,為達逃避檢警之查緝,並得隱匿渠等常業詐欺犯罪之不法所得之目的,而將提領之款項分散匯往事實欄所示之戶名張俊雄、郭一亨、蔡振旺、林志信、有奇企業有限公司、蔡琨亮、黃福國、吳昭明等之帳戶,亦乏相關證據證明乃係被告寅○○所出售,是被告寅○○單純提供帳戶予詐騙集團供被害人匯款入帳之行為,顯不足以將詐欺集團之詐欺所得轉換成為合法來源之資金或財產,以切斷與當初犯罪行為之關連性,而達隱匿犯罪行為之目的。
又被告寅○○提供帳戶予詐欺集團作為被害人因受詐騙而將資金匯入之目標,幫助詐欺集團為常業詐欺行為,其帳戶之提供,亦僅得認係常業詐欺犯行之方法或手段之幫助行為,尚非洗錢防制法第3條所稱重大犯罪行為完成並取得犯罪所得後再另為掩飾他人因重大犯罪所得財物之行為,自難認係洗錢防制法第2條規定之洗錢行為。
綜上所述,被告寅○○出售帳戶之行為,固屬不法,而應予非難,然渠除構成幫助常業詐欺之犯行外,實難再論以洗錢防制法第9條第2項之洗錢罪,是其此部分犯罪並不能證明。
惟因公訴人認此部分與其上開論罪科刑部分係屬具有想像競合關係之裁判上一罪,故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又本件依現存卷證,並無任何證據足資證明被告寅○○除出售上開金融機構帳戶等資料外,尚有出售他人行動電話之犯行。
亦均併此說明。
五、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7872號移送併辦意旨略以:另案偵辦中之張志豪、許著聿等合組之詐騙集團,曾於93年8月間起至94年6月16日止,以1萬元至1萬2千元之代價,向被告寅○○收購郵局或銀行帳戶,因而移送併案審理云云。
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以正犯已經犯罪為構成要件,故幫助犯無獨立性,如無他人犯罪行為之存在,幫助犯即無由成立。」
、「幫助犯係從屬於正犯而成立,以正犯已經犯罪為構成要件,故幫助犯並非其幫助行為一經完成,即成立犯罪,必其幫助行為或其影響力持續至正犯實施犯罪,始克成立。」
(最高法院60年台上字第2159號判例及92年度台上字第6405號判決參照)。
經查,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認被告寅○○涉有上開罪嫌,無非以該案偵查中之被告張志豪、許著聿於偵查中之指證為據。
惟查,被告寅○○究出售何人帳戶予該詐騙集團,遍查全併辦案卷並無所得,亦無相關被害人之指證筆錄,遑論被告寅○○出售予該詐騙集團之帳戶,曾否供為詐騙被害人之犯罪工具,且據併辦部分之查獲單位台南市警察局函覆陳稱:該局偵辦上開詐騙集團時,並未查知被告寅○○所供予之人頭帳戶正確數量及帳戶所有人,故無法提供相關被害人資料等語,此有該局94年11月14日出具之南市警刑偵四字第09450371030號函在卷可按,是併辦部分既無證據證明張志豪、許著聿等詐騙集團業曾使用被告寅○○出售之人頭帳戶用以詐欺取財,揆諸上揭說明,此部分之幫助犯行即無由成立,本院無法併予審理,自應退回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另行適法處理。
六、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v○○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6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羅 得 村
法 官 陳 宏 卿
法 官 劉 榮 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周 巧 屏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7 日
附錄論罪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40條:
以犯第 339 條之罪為常業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5 萬元以下罰金。
洗錢防制法第9條第1項:
犯第2條第1項之罪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之1:
┌──┬───┬────┬─────────┬───────┬───────┐
│編號│ 日期 │ 被害人 │ 詐 騙 內 容 │匯款日期及金額│ 匯入帳戶 │
├──┼───┼────┼─────────┼───────┼───────┤
│1 │94年3 │ 卯○○ │詐騙集團佯稱被害人│94年4月27日 │戶名:劉子豪 │
│ │月份 │ │中獎,要求其匯款至│67130元 │帳號:00000000│
│ │ │ │指定帳戶。 │ │0000000 │
├──┼───┼────┼─────────┼───────┼───────┤
│2 │94年3 │ 乙○○ │詐騙集團佯稱被害人│94年4月4日 │戶名:廖韓英 │
│ │月27日│ │中獎,要求其匯款至│65000元 │帳號:00000000│
│ │ │ │指定帳戶。 │53000元 │9225 │
│ │ │ │ ├───────┤戶名:顏智勇 │
│ │ │ │ │94年4月7日 │帳號:00000000│
│ │ │ │ │45600元 │768614 │
│ │ │ │ ├───────┤ │
│ │ │ │ │94年4月8日 │ │
│ │ │ │ │50000元 │ │
├──┼───┼────┼─────────┼───────┼───────┤
│3 │94年4 │ 巳○○ │詐騙集團佯稱被害人│94年4月15日 │戶名:顏智勇 │
│ │月12日│ │中獎,要求其匯款至│65000元 │帳號:00000000│
│ │ │ │指定帳戶。 ├───────┤768614 │
│ │ │ │ │94年4月18日 │ │
│ │ │ │ │53000元 │ │
│ │ │ │ │85600元 │ │
├──┼───┼────┼─────────┼───────┼───────┤
│4 │94年4 │ Z○○ │詐騙集團佯稱其為遠│94年4月20日 │戶名:廖桂均 │
│ │月18日│ │東銀行員工,以被害│23400元 │帳號:000-0000│
│ │ │ │人申請貸款需先繳交│ │0000000000 │
│ │ │ │保費為由,要求其匯│ │ │
│ │ │ │款至指定帳戶。 │ │ │
├──┼───┼────┼─────────┼───────┼───────┤
│5 │ 94年4│ 地○○ │詐騙集團佯稱其為華│94年4月26日 │戶名:林美伶 │
│ │ 月20 │ │南銀行信用貸款專員│22800元 │帳號:0000000 │
│ │ 日 │ │,以被害人申請貸款├───────┤0000000 │
│ │ │ │需繳交保費為由,要│94年4月26日 │ │
│ │ │ │求其匯款至指定帳戶│26400元 │ │
│ │ │ │。 │ │ │
├──┼───┼────┼─────────┼───────┼───────┤
│6 │ 94年4│ n○○ │1 詐騙集團佯稱其為│94年4月14日 │戶名:廖桂均 │
│ │ 月 │ │誠泰銀行信用貸款專│26400元 │帳號:00000000│
│ │ │ │員,以被害人申請貸│ │ 29567 │
│ │ │ │款需先繳交保費為由│ │ │
│ │ │ │,要求其匯款至指定│ │ │
│ │ │ │帳戶。 │ │ │
│ │ │ ├─────────┼───────┼───────┤
│ │ │ │2 詐騙集團以被害人│94年4月18日 │戶名:廖桂均 │
│ │ │ │有車貸,無法取得貸│28800元 │帳號:00000000│
│ │ │ │款為由,要求其匯款│ │ 29567 │
│ │ │ │至指定帳戶。 │ │ │
│ │ │ ├─────────┼───────┼───────┤
│ │ │ │3 詐騙集團以被害人│94年4月18、22 │戶名:廖桂均 │
│ │ │ │個人信用不良,需繳│日 │帳號:00000000│ │
│ │ │ │法院公證費用為由,│30000元 │29567 │
│ │ │ │要求其匯款至指定帳│30000元 │戶名:黃達祥 │
│ │ │ │戶。 │30000元 │帳號:00000000│
│ │ │ │ │ │062382 │
│ │ │ ├─────────┼───────┼───────┤
│ │ │ │4 詐騙集團佯稱借貸│94年4月27日 │戶名:王明權 │
│ │ │ │款高,需保證金為由│50000元 │帳號:00000000│
│ │ │ │,要求被害人匯款至│ │333468 │
│ │ │ │指定帳戶。 │ │ │
│ │ │ ├─────────┼───────┼───────┤
│ │ │ │5 詐騙集團佯稱被害│94年4月29日 │烏日成功嶺郵局│
│ │ │ │人借貸之現金遭警方│30600元 │帳號:00000000│
│ │ │ │留置,需保證金為由│ │346171 │
│ │ │ │,要求被害人匯款至│ │ │
│ │ │ │指定帳戶。 │ │ │
├──┼───┼────┼─────────┼───────┼───────┤
│7 │94年5 │ k○○ │詐騙集團佯稱被害人│94年6月6日 │戶名:劉奕華 │
│ │月15日│ │中獎,要求其匯款至│3020元 │帳號:00000000│
│ │ │ │指定帳戶。 ├───────┤079741 │
│ │ │ │ │94年6月9日 │戶名:林明坤 │
│ │ │ │ │62080元 │帳號:00000000│
│ │ │ │ │53000元 │827 │
│ │ │ │ ├───────┤ │
│ │ │ │ │94年6月13日 │ │
│ │ │ │ │165360元 │ │
│ │ │ │ ├───────┤ │
│ │ │ │ │94年6月14日 │ │
│ │ │ │ │227000元 │ │
├──┼───┼────┼─────────┼───────┼───────┤
│8 │94年5 │ S○○ │詐騙集團佯稱被害人│94年5月18日 │戶名:劉奕華 │
│ │月中旬│ │中獎,要求其匯款至│37080元 │帳號:0000000 │
│ │ │ │指定帳戶。 │25000元 │ 0000000 │
├──┼───┼────┼─────────┼───────┼───────┤
│9 │94年5 │ 宙○○ │詐騙集團佯稱被害人│94年5月24日 │戶名:劉奕華 │
│ │月21日│ │中獎,要求其匯款至│30000元 │帳號:00000000│
│ │ │ │指定帳戶。 │32080元 │079741 │
│ │ │ │ ├───────┤ │
│ │ │ │ │94年5月26日 │ │
│ │ │ │ │43000元 │ │
├──┼───┼────┼─────────┼───────┼───────┤
│10 │94年5 │ L○○ │詐騙集團佯稱被害人│94年5月25日 │戶名:劉奕華 │
│ │月22日│ │中獎,要求其匯款至│62080元 │帳號:00000000│
│ │ │ │指定帳戶。 ├───────┤079741 │
│ │ │ │ │94年5月26日 │ │
│ │ │ │ │50000元 │ │
│ │ │ │ ├───────┤ │
│ │ │ │ │94年5月26日 │ │
│ │ │ │ │28000元 │ │
├──┼───┼────┼─────────┼───────┼───────┤
│11 │94年5 │ b○○ │詐騙集團佯稱被害人│94年5月30日 │戶名:劉奕華 │
│ │月30日│ │中獎,要求其匯款至│3020元 │帳號:00000000│
│ │ │ │指定帳戶。 │ │079741 │
├──┼───┼────┼─────────┼───────┼───────┤
│12 │ 94年5│ G○○ │詐騙集團佯稱為科技│94年6月8日 │戶名:劉奕華 │
│ │ 月27 │ │股份有限公司人員,│3020元 │帳號:0000000 │
│ │ 日 │ │通知被害人中獎,並│94年6月13日 │0000000 │
│ │ 6月13│ │要求其先匯款至指定│62080元 │ │
│ │ 日 │ │帳戶,繳交稅金以領│ │ │
│ │ │ │取獎金。 │ │ │
├──┼───┼────┼─────────┼───────┼───────┤
│13 │94年6 │ J○○ │詐騙集團佯稱被害人│94年6月9日 │戶名:黃啟智 │
│ │月初 │ │中獎,要求其匯款至│67130元 │帳號:00000000│
│ │ │ │指定帳戶。 ├───────┤2377 │
│ │ │ │ │94年6月13日 │戶名:林明坤 │
│ │ │ │ │50000元 │帳號: │
│ │ │ │ ├───────┤00000000000000│
│ │ │ │ │94年6月15日 │ │
│ │ │ │ │31365元 │ │
├──┼───┼────┼─────────┼───────┼───────┤
│14 │94年6 │宇○○○│詐騙集團佯稱綁架被│94年6月7日 │戶名:李承璋 │
│ │月7日 │ │害人之子,要求其匯│200000元 │帳號:00000000│
│ │ │ │款至指定帳戶。 │ │3526 │
│ │ │ │ │ │戶名:劉奕華 │
│ │ │ │ │ │帳號:00000000│
│ │ │ │ │ │79741 │
├──┼───┼────┼─────────┼───────┼───────┤
│15 │94年6 │ q○○ │詐騙集團佯稱被害人│94年6月10日 │戶名:劉奕華 │
│ │月10日│ │中獎,要求其匯款至│3020元 │帳號:00000000│
│ │ │ │指定帳戶。 │ │079741 │
├──┼───┼────┼─────────┼───────┼───────┤
│16 │ 94年2│ 未○○ │詐騙集團以被害人所│94年3月1日 │戶名:林慶華 │
│ │ 月底 │ │申辦之貸款已過期為│新台幣(下同)│帳號:00000000│
│ │ │ │由,要求其匯信用保│23400元 │029861 │
│ │ │ │險費用至指定帳戶。│ │ │
│ │ │ │ │ │ │
├──┼───┼────┼─────────┼───────┼───────┤
│17 │94年4 │ P○○ │詐騙集團佯稱其為萬│94年4月6日 │戶名:廖桂均 │
│ │月3日 │ │泰銀行信用貸款專員│23400元 │帳號:00000000│
│ │ │ │,以被害人借款需信├───────┤029567 │
│ │ │ │保費為由,要求其匯│94年4月7日 │ │
│ │ │ │款至指定帳戶。 │28800元 │ │
├──┼───┼────┼─────────┼───────┼───────┤
│18 │94年4 │ U○○ │詐騙集團佯稱被害人│94年4月15日 │戶名:劉子豪 │
│ │月初 │ │中獎,要求其匯款至│37130元 │帳號:00000000│
│ │ │ │指定帳戶。 │ │371661 │
├──┼───┼────┼─────────┼───────┼───────┤
│19 │94年4 │ 辰○○ │詐騙集團佯稱其為誠│94年4月20日 │戶名:廖桂均 │
│ │月19日│ │泰銀行信用貸款專員│26400元 │帳號:00000000│
│ │ │ │,以被害人申請貸款│ │29567 │
│ │ │ │個人資料外洩,需繳│ │ │
│ │ │ │交信保費為由,要求│ │ │
│ │ │ │其匯款至指定帳戶。│ │ │
│ │ │ │ │ │ │
├──┼───┼────┼─────────┼───────┼───────┤
│20 │ 94年5│ 戊○○ │詐騙集團佯稱綁架被│94年5月25日 │戶名:簡文章 │
│ │ 月25 │ │害人的兒子,要求其│100000元 │帳號:00000000│
│ │ 日 │ │匯款至指定帳戶。 │ │ 429947 │
│ │ │ │ │ │ │
├──┼───┼────┼─────────┼───────┼───────┤
│21 │94年6 │亥○○○│詐騙集團佯稱綁架被│94年6月14日 │戶名:吳金郎 │
│ │月14日│ │害人的兒子,要求其│130000元 │帳號:00000000│
│ │ │ │匯款至指定帳戶。 │ │276155 │
│ │ │ │ │ │ │
├──┼───┼────┼─────────┼───────┼───────┤
│22 │94年5 │D○○ │詐騙集團佯稱被害人│94年5月13日 │戶名:廖桂均 │
│ │月初 │ │中獎,要求其匯款至│47130元 │帳號:00000000│
│ │ │ │指定帳戶。 │ │318314 │
├──┼───┼────┼─────────┼───────┼───────┤
│23 │94年5 │x○○ │詐騙集團佯稱被害人│94年5月25日 │戶名:潘君豪 │
│ │月25日│ │之子因幫友人借貸背│20000元 │帳號:00000000│
│ │ │ │書,目前在渠等手中│ │5928 │
│ │ │ │,要求其匯款至指定│ │ │
│ │ │ │帳戶。 │ │ │
├──┼───┼────┼─────────┼───────┼───────┤
│24 │94年1 │天○○ │詐騙集團佯稱被害人│94年1月20日 │戶名:杞承益 │
│ │月20日│ │勞健保退稅,要求其│140788元 │帳號:00000000│
│ │ │ │至自動提款機依指示│ │014701 │
│ │ │ │操作。 │ │ │
├──┼───┼────┼─────────┼───────┼───────┤
│25 │94年3 │K○○ │詐騙集團佯稱為被害│94年3月15日 │戶名:劉子豪 │
│ │月15日│ │人友人,急需用錢,│50000元 │帳號:00000000│
│ │ │ │要求其匯款至指定帳│ │81749 │
│ │ │ │戶。 │ │ │
└──┴───┴────┴─────────┴───────┴───────┘
附表一之2:
┌──┬───┬────┬─────────┬───────┬───────┐
│編號│ 日期 │ 被害人 │ 詐 騙 內 容 │匯款日期及金額│ 匯入帳戶 │
├──┼───┼────┼─────────┼───────┼───────┤
│1 │93年11│u○○ │詐騙集團佯稱其為萬│93年12月2日 │戶名:吳麗容 │
│ │月 │ │泰銀行信用貸款專員│26400元 │帳號:00000000│
│ │ │ │,以被害人借款需信├───────┤614917 │
│ │ │ │保費為由,要求其匯│93年12月3日 │戶名:謝坤芳 │
│ │ │ │款至指定帳戶。 │31200元 │帳號:00000000│
│ │ │ │ ├───────┤094348 │
│ │ │ │ │93年12月7日 │戶名:胡俊敏 │
│ │ │ │ │30000元 │帳號:00000000│
│ │ │ │ │53400元 │538509 │
│ │ │ │ ├───────┤戶名:徐一翔 │
│ │ │ │ │93年12月8日 │帳號:00000000│
│ │ │ │ │60000元 │戶名:吳佳瑋 │
│ │ │ │ ├───────┤帳號:00000000│
│ │ │ │ │93年12月9日 │ │
│ │ │ │ │32600元 │ │
│ │ │ │ ├───────┤ │
│ │ │ │ │93年12月10日 │ │
│ │ │ │ │48000元 │ │
│ │ │ │ ├───────┤ │
│ │ │ │ │93年12月14日 │ │
│ │ │ │ │32000元 │ │
│ │ │ │ ├───────┤ │
│ │ │ │ │93年12月20日 │ │
│ │ │ │ │30000元 │ │
│ │ │ │ │50000元 │ │
├──┼───┼────┼─────────┼───────┼───────┤
│2 │93年12│i○○ │詐騙集團佯稱其為誠│94年12月6日 │戶名:吳麗容 │
│ │月6日 │ │泰銀行信用部專員,│36600元 │帳號:00000000│
│ │ │ │以被害人借款需信保│39600元 │614917 │
│ │ │ │費為由,要求其匯款│ │ │
│ │ │ │至指定帳戶。 │ │ │
├──┼───┼────┼─────────┼───────┼───────┤
│3 │94年3 │C○○ │詐騙集團佯稱其為萬│94年3月18日 │戶名:黃達祥 │
│ │月初 │ │泰銀行專員,以被害│新台幣(下同)│帳號:00000000│
│ │ │ │人借款需保險費為由│33600元 │062382 │
│ │ │ │,要求其匯信用保險├───────┤ │
│ │ │ │費用至指定帳戶。 │94年3月22日 │戶名:廖桂均 │
│ │ │ │ │39600元 │帳號:00000000│
│ │ │ │ ├───────┤29567 │
│ │ │ │ │94年3月23日 │戶名:駱昱勝 │
│ │ │ │ │40000元 │帳號:00000000│
│ │ │ │ ├───────┤346171 │
│ │ │ │ │94年3月24日 │ │
│ │ │ │ │80000元 │ │
│ │ │ │ ├───────┤ │
│ │ │ │ │94年3月25日 │ │
│ │ │ │ │69480元 │ │
│ │ │ │ ├───────┤ │
│ │ │ │ │94年3月29日 │ │
│ │ │ │ │100000元 │ │
│ │ │ │ │150000元 │ │
│ │ │ │ ├───────┤ │
│ │ │ │ │94年3月30日 │ │
│ │ │ │ │90000元 │ │
│ │ │ │ │60000元 │ │
│ │ │ │ ├───────┤ │
│ │ │ │ │94年3月31日 │ │
│ │ │ │ │54900元 │ │
│ │ │ │ ├───────┤ │
│ │ │ │ │94年4月29日 │ │
│ │ │ │ │26000元 │ │
├──┼───┼────┼─────────┼───────┼───────┤
│4 │94年3 │X○○ │詐騙集團佯稱為萬泰│94年3月14日 │戶名:廖桂均 │
│ │月中旬│ │銀行信用貸款專員,│21000元 │帳號:00000000│
│ │ │ │以被害人貸款需先繳├───────┤029567 │
│ │ │ │交信保費為由,要求│94年3月15日 │戶名:陳添福 │
│ │ │ │其匯款至指定帳戶。│30000元 │帳號:00000000│
│ │ │ │ ├───────┤792027 │
│ │ │ │ │94年3月22日 │戶名:曹川屏 │
│ │ │ │ │26400元 │帳號:00000000│
│ │ │ │ ├───────┤0000000 │
│ │ │ │ │94年3月23日 │戶名:張武雄 │
│ │ │ │ │31200元 │帳號:00000000│
│ │ │ │ │30000元 │803189 │
│ │ │ │ ├───────┤戶名:駱昱勝 │
│ │ │ │ │94年3月25日 │帳號:00000000│
│ │ │ │ │60000元 │346171 │
│ │ │ │ │52500元 │ │
│ │ │ │ ├───────┤ │
│ │ │ │ │94年3月28日 │ │
│ │ │ │ │40000元 │ │
│ │ │ │ ├───────┤ │
│ │ │ │ │94年3月29日 │ │
│ │ │ │ │32000元 │ │
│ │ │ │ │94年3月30日 │ │
│ │ │ │ │50000元 │ │
│ │ │ │ │94年4月29日 │ │
│ │ │ │ │17600元 │ │
├──┼───┼────┼─────────┼───────┼───────┤
│5 │94年3 │丑○○ │詐騙集團佯稱為誠泰│94年3月14日 │戶名:陳添福 │
│ │月中旬│ │銀行信用貸款專員,│26400元 │帳號:00000000│
│ │ │ │以被害人貸款需先繳│28800元 │792027 │
│ │ │ │交信保費為由,要求├───────┤戶名:廖桂均 │
│ │ │ │其匯款至指定帳戶。│94年3月15日 │帳號:00000000│
│ │ │ │ │30000元 │029567 │
│ │ │ │ ├───────┤戶名:曹川屏 │
│ │ │ │ │94年3月16日 │帳號:00000000│
│ │ │ │ │60000元 │275380 │
│ │ │ │ ├───────┤戶名:陳柏村 │
│ │ │ │ │94年3月18日 │帳號:00000000│
│ │ │ │ │53400元 │116743 │
│ │ │ │ │40000元 │戶名:張世煥 │
│ │ │ │ ├───────┤帳號:00000000│
│ │ │ │ │94年3月23日 │549015 │
│ │ │ │ │40000元 │戶名:黃達祥 │
│ │ │ │ ├───────┤帳號:00000000│
│ │ │ │ │94年3月25日 │062382 │
│ │ │ │ │30000元 │ │
│ │ │ │ │20000元 │ │
├──┼───┼────┼─────────┼───────┼───────┤
│6 │94年3 │Y○○ │詐騙集團佯稱為誠泰│94年4月12日 │戶名:廖桂均 │
│ │月下旬│ │銀行信用專員,以被│26400元 │帳號:00000000│
│ │ │ │害人貸款需先繳交信│ │029567 │
│ │ │ │保費為由,要求其匯│ │ │
│ │ │ │款至指定帳戶。 │ │ │
├──┼───┼────┼─────────┼───────┼───────┤
│7 │94年3 │W○○ │詐騙集團佯稱為大眾│94年3月29日 │戶名:廖桂均 │
│ │月下旬│ │銀行貸款專員,以被│16200元 │帳號:00000000│
│ │ │ │害人貸款需先繳交信├───────┤29567 │
│ │ │ │保費為由,要求其匯│94年4月30日 │ │
│ │ │ │款至指定帳戶。 │21600元 │ │
│ │ │ │ ├───────┤ │
│ │ │ │ │94年4月1日 │ │
│ │ │ │ │27000元 │ │
│ │ │ │ │13000元 │ │
│ │ │ │ ├───────┤ │
│ │ │ │ │94年4月31日 │ │
│ │ │ │ │20000元 │ │
├──┼───┼────┼─────────┼───────┼───────┤
│8 │94年3 │子○○ │詐騙集團佯稱其為誠│94年3月31日 │戶名:廖桂均 │
│ │月29日│ │泰銀行信用部專員,│25000元 │帳號:00000000│
│ │ │ │以被害人申請貸款需│23000元 │029567 │
│ │ │ │先繳交信保費為由,├───────┤戶名:施宣祥 │
│ │ │ │要求其匯款至指定帳│94年4月4日 │帳號:00000000│
│ │ │ │戶。 │18000元 │086356 │
│ │ │ │ ├───────┤戶名:駱昱勝 │
│ │ │ │ │94年4月7日 │帳號:00000000│
│ │ │ │ │53400元 │346171 │
│ │ │ │ │40000元 │ │
│ │ │ │ ├───────┤ │
│ │ │ │ │94年4月11日 │ │
│ │ │ │ │30000元 │ │
│ │ │ │ │30000元 │ │
│ │ │ │ ├───────┤ │
│ │ │ │ │94年4月12日 │ │
│ │ │ │ │100000元 │ │
│ │ │ │ │200000元 │ │
│ │ │ │ ├───────┤ │
│ │ │ │ │94年4月29日 │ │
│ │ │ │ │9000元 │ │
├──┼───┼────┼─────────┼───────┼───────┤
│9 │94年4 │黃○○ │詐騙集團佯稱為遠東│94年4月4日 │戶名:廖桂均 │
│ │月初 │ │商銀信用部專員,以│16200元 │帳號:00000000│
│ │ │ │被害人申請貸款需先├───────┤029567 │
│ │ │ │繳交信保費為由,要│94年4月7日 │戶名:駱昱勝 │
│ │ │ │求其匯款至指定帳戶│21600元 │帳號:00000000│
│ │ │ │。 ├───────┤346171 │
│ │ │ │ │94年4月8日 │ │
│ │ │ │ │10000元 │ │
│ │ │ │ ├───────┤ │
│ │ │ │ │94年4月12日 │ │
│ │ │ │ │25000元 │ │
│ │ │ │ │94年4月28日 │ │
│ │ │ │ │30240元 │ │
├──┼───┼────┼─────────┼───────┼───────┤
│10 │94年4 │d○○ │詐騙集團佯稱其為遠│94年4月1日 │戶名:廖桂均 │
│ │月1日 │ │東商業銀行專員以被│16200元 │帳號:00000000│
│ │ │ │害人借款需保費為由│19800元 │029567 │
│ │ │ │,要求其匯款至指定├───────┤戶名:林美伶 │
│ │ │ │帳戶。 │94年4月4日 │帳號:00000000│
│ │ │ │ │20000元 │163843 │
│ │ │ │ ├───────┤ │
│ │ │ │ │94年4月7日 │ │
│ │ │ │ │30000元 │ │
│ │ │ │ ├───────┤ │
│ │ │ │ │94年4月11日 │ │
│ │ │ │ │22500元 │ │
│ │ │ │ ├───────┤ │
│ │ │ │ │94年4月26日 │ │
│ │ │ │ │20000元 │ │
└──┴───┴────┴─────────┴───────┴───────┘
附表一之3:
┌──┬───┬────┬─────────┬───────┬───────┐
│編號│ 日期 │ 被害人 │ 詐 騙 內 容 │匯款日期及金額│ 匯入帳戶 │
├──┼───┼────┼─────────┼───────┼───────┤
│1 │93年8 │r○○ │詐騙集團佯稱被害人│93年9月2日 │戶名:林良益 │
│ │月下旬│ │中獎,要求其匯款至│52080元 │帳號:00000000│
│ │ │ │指定帳戶。 │10000元 │511989 │
│ │ │ │ ├───────┤ │
│ │ │ │ │93年9月3日 │ │
│ │ │ │ │53000元 │ │
├──┼───┼────┼─────────┼───────┼───────┤
│2 │93年10│丁○○ │詐騙集團佯稱被害人│93年10月27日 │戶名:詹文彬 │
│ │月底 │ │中獎,要求其匯款至│62080元 │帳號:00000000│
│ │ │ │指定帳戶。 │53000元 │6117 │
│ │ │ │ ├───────┤戶名:楊文德 │
│ │ │ │ │93年10月28日 │帳號:00000000│
│ │ │ │ │20000元 │473397 │
│ │ │ │ ├───────┤戶名:鍾曼廷 │
│ │ │ │ │93年11月17日 │帳號:00000000│
│ │ │ │ │20620元 │024900 │
│ │ │ │ ├───────┤戶名:林依雯 │
│ │ │ │ │93年12月9日 │帳號:00000000│
│ │ │ │ │50000元 │468612 │
├──┼───┼────┼─────────┼───────┼───────┤
│3 │93年11│T○○ │詐騙集團佯稱被害人│93年12月3日 │戶名:詹文彬 │
│ │月中 │ │中獎,要求其匯款至│50000元 │帳號:00000000│
│ │ │ │指定帳戶。 │ │6117 │
├──┼───┼────┼─────────┼───────┼───────┤
│4 │93年11│O○○○│詐騙集團佯稱其為台│93年12月2日 │戶名:吳麗容 │
│ │月底 │ │新銀行信用貸款專員│28800元 │帳號:00000000│
│ │ │ │,以被害人借款需信├───────┤614917 │
│ │ │ │保費為由,要求其匯│93年12月2日 │戶名:胡俊敏 │
│ │ │ │款至指定帳戶。 │36600元 │帳號:00000000│
│ │ │ │ ├───────┤538509 │
│ │ │ │ │93年12月3日 │戶名:徐一翔 │
│ │ │ │ │30000元 │帳號:00000000│
│ │ │ │ │52500元 │ │
│ │ │ │ ├───────┤ │
│ │ │ │ │93年12月3日 │ │
│ │ │ │ │60000元 │ │
│ │ │ │ ├───────┤ │
│ │ │ │ │93年12月7日 │ │
│ │ │ │ │80000元 │ │
│ │ │ │ ├───────┤ │
│ │ │ │ │93年12月15日 │ │
│ │ │ │ │50000元 │ │
│ │ │ │ ├───────┤ │
│ │ │ │ │93年12月28日 │ │
│ │ │ │ │70000元 │ │
├──┼───┼────┼─────────┼───────┼───────┤
│5 │93年11│h○○ │詐騙集團佯稱其為台│94年11月29日 │戶名:吳麗容 │
│ │月29日│ │新銀行信用部專員,│19800元 │帳號:00000000│
│ │ │ │以被害人借款需信保│25200元 │614917 │
│ │ │ │費為由,要求其匯款│20000元 │戶名:謝坤芳 │
│ │ │ │至指定帳戶。 ├───────┤帳號:00000000│
│ │ │ │ │94年11月30日 │094348 │
│ │ │ │ │40000元 │ │
│ │ │ │ │34908元 │ │
├──┼───┼────┼─────────┼───────┼───────┤
│6 │94年2 │H○○ │詐騙集團佯稱被害人│94年4月11日 │戶名:廖桂均 │
│ │月中 │ │中獎,要求其匯款至│37130元 │帳號:00000000│
│ │ │ │指定帳戶。 ├───────┤3183 │
│ │ │ │ │94年4月12日 │ │
│ │ │ │ │30000元 │ │
│ │ │ │ ├───────┤ │
│ │ │ │ │94年4月14日 │ │
│ │ │ │ │42000元 │ │
├──┼───┼────┼─────────┼───────┼───────┤
│7 │94年2 │V○○ │詐騙集團佯稱其為國│94年2月22日 │戶名:王富山 │
│ │月中旬│ │際金融行銷專員,以│7200元 │帳號:00000000│
│ │ │ │被害人貸款需信保費│10000元 │562679 │
│ │ │ │為由,要求其匯款至│94年2月23日 │ │
│ │ │ │指定帳戶。 │20000元 │ │
├──┼───┼────┼─────────┼───────┼───────┤
│8 │94年3 │g○○ │詐騙集團佯稱其為大│94年3月24日 │戶名:陳添福 │
│ │月初 │ │眾銀行專員,以被害│19800元 │帳號:00000000│
│ │ │ │人借款需信保費為由├───────┤79202 │
│ │ │ │,要求其匯款至指定│94年3月25日 │戶名:廖桂均 │
│ │ │ │帳戶。 │28800元 │帳號:00000000│
│ │ │ │ ├───────┤029567 │
│ │ │ │ │94年3月28日 │戶名:黃達祥 │
│ │ │ │ │20000元 │帳號:00000000│
│ │ │ │ ├───────┤062382 │
│ │ │ │ │94年3月29日 │ │
│ │ │ │ │35000元 │ │
│ │ │ │ │25000元 │ │
│ │ │ │ ├───────┤ │
│ │ │ │ │94年3月30日 │ │
│ │ │ │ │53400元 │ │
│ │ │ │ ├───────┤ │
│ │ │ │ │94年3月31日 │ │
│ │ │ │ │55000元 │ │
│ │ │ │ ├───────┤ │
│ │ │ │ │94年4月1日 │ │
│ │ │ │ │38800元 │ │
├──┼───┼────┼─────────┼───────┼───────┤
│9 │94年4 │己○○ │詐騙集團佯稱其為遠│94年4月8日 │戶名:廖桂均 │
│ │月初 │ │東商業銀行專員,以│28800元 │帳號:00000000│
│ │ │ │被害人借款需保險費│39600元 │029567 │
│ │ │ │為由,要求其匯信用│ │ │
│ │ │ │保險費用至指定帳戶│ │ │
│ │ │ │。 │ │ │
├──┼───┼────┼─────────┼───────┼───────┤
│10 │94年4 │玄○○ │詐騙集團佯稱被害人│94年4月25日 │戶名:劉子豪 │
│ │月初 │ │中獎,要求其匯款至│65000元 │帳號:00000000│
│ │ │ │指定帳戶。 │53000元 │371661 │
│ │ │ │ │50000元 │戶名:許懿惠 │
│ │ │ │ │ │帳號:00000000│
│ │ │ │ │ │033313 │
│ │ │ │ │ │戶名:余庶維 │
│ │ │ │ │ │帳號:00000000│
│ │ │ │ │ │570001 │
└──┴───┴────┴─────────┴───────┴───────┘
附表二之1:
┌──┬───┬────┬─────────┬───────┬───────┐
│編號│ 日期 │ 被害人 │ 詐 騙 內 容 │匯款日期及金額│ 匯入帳戶 │
├──┼───┼────┼─────────┼───────┼───────┤
│1 │93年2 │t○○ │詐騙集團佯稱其為金│93年3月10日 │戶名:陳慶聰 │
│ │月下旬│ │融貸款公司專員,以│15200元 │帳號:00000000│
│ │ │ │被害人貸款需保險費│ │860314 │
│ │ │ │為由,要求其匯款至├───────┤ │
│ │ │ │指定帳戶。 │93年3月11日 │ │
│ │ │ │ │19000元 │ │
│ │ │ │ ├───────┤ │
│ │ │ │ │93年3月12日 │ │
│ │ │ │ │38000元 │ │
│ │ │ │ │30000元 │ │
│ │ │ │ │50000元 │ │
├──┼───┼────┼─────────┼───────┼───────┤
│2 │93年6 │酉○○ │詐騙集團佯稱被害人│93年6月23日 │戶名:簡小龍 │
│ │月23日│ │信用卡遭盜用,要求│99986元 │帳號:00000000│
│ │ │ │其依指示分別匯款至│ │4463 │
│ │ │ │指定帳戶。 │ │ │
├──┼───┼────┼─────────┼───────┼───────┤
│3 │93年7 │丙○○ │詐騙集團佯稱其為金│93年7月5日 │戶名:李建東 │
│ │月中 │ │融行銷業務部專員,│8500元 │帳號:00000000│
│ │ │ │以被害人貸款需保險│11000元 │55794 │
│ │ │ │費為由,要求至匯款├───────┤戶名:蘇文輝 │
│ │ │ │至指定帳戶。 │93年7月6日 │帳號:00000000│
│ │ │ │ │22000元 │876253 │
│ │ │ │ │50000元 │ │
│ │ │ │ ├───────┤ │
│ │ │ │ │93年7月12日 │ │
│ │ │ │ │8600元 │ │
├──┼───┼────┼─────────┼───────┼───────┤
│4 │93年7 │M○○ │詐騙集團佯稱其為台│93年8月2日 │戶名:徐嘉遠 │
│ │月間某│ │新銀行金融行銷業務│4000元 │帳號:00000000│
│ │日 │ │部專員,以被害人借├───────┤440144 │
│ │ │ │款需信保費為由,要│93年8月3日 │ │
│ │ │ │求其匯款至指定帳戶│12000元 │ │
│ │ │ │。 ├───────┤ │
│ │ │ │ │93年8月4日 │ │
│ │ │ │ │10000元 │ │
│ │ │ │ │5000元 │ │
├──┼───┼────┼─────────┼───────┼───────┤
│5 │93年7 │o○○ │詐騙集團佯稱其為金│93年7月5日 │戶名:李建東 │
│ │月間某│ │融行銷業務部專員,│14000元 │帳號:00000000│
│ │日 │ │以被害人借款需信保│19000元 │552794 │
│ │ │ │費為由,要求其匯款│38000元 │ │
│ │ │ │至指定帳戶。 │ │ │
├──┼───┼────┼─────────┼───────┼───────┤
│6 │93年7 │甲○○ │詐騙集團佯稱其為金│93年8月16日 │戶名:徐志偉 │
│ │月初 │ │融行銷業務部專員,│8800元 │帳號:00000000│
│ │ │ │以被害人貸款需信保├───────┤052842 │
│ │ │ │費為由,要求其匯款│93年8月25日 │ │
│ │ │ │至指定帳戶 │12000元 │ │
├──┼───┼────┼─────────┼───────┼───────┤
│7 │93年12│Q○○ │詐騙集團佯稱其為中│93年12月20日 │戶名:林淑婷 │
│ │月間某│ │信銀行專員,以被害│99983元 │帳號:00000000│
│ │日 │ │人房貸未繳納為由,│ │62554 │
│ │ │ │要求其匯款至指定帳│ │ │
│ │ │ │戶。 │ │ │
├──┼───┼────┼─────────┼───────┼───────┤
│8 │93年12│j○○ │詐騙集團佯稱其為金│93年12月27日 │戶名:莊銘滄 │
│ │月間某│ │融行銷業務部專員,│30000元 │帳號:00000000│
│ │日 │ │以被害人借款需信保│ │09100 │
│ │ │ │費為由,要求其匯款│ │ │
│ │ │ │至指定帳戶。 │ │ │
├──┼───┼────┼─────────┼───────┼───────┤
│9 │94年3 │s○○ │詐騙集團佯稱其為元│94年4月1日 │戶名:陳慶聰 │
│ │月中旬│ │大金控金融行銷業務│10000元 │帳號:00000000│
│ │ │ │部專員,以被害人借│13000元 │860314 │
│ │ │ │款需手續費為由,要│26000元 │ │
│ │ │ │求其匯款至指定帳戶│ │ │
│ │ │ │。 │ │ │
├──┼───┼────┼─────────┼───────┼───────┤
│10 │94年6 │f○○ │詐騙集團佯稱被害人│94年6月24日 │戶名:何宗澤 │
│ │月中旬│ │中獎,要求其匯款至│80000元 │帳號:00000000│
│ │ │ │指定帳戶。 │ │737260 │
└──┴───┴────┴─────────┴───────┴───────┘
附表二之2:
┌──┬───┬────┬─────────┬───────┬───────┐
│編號│ 日期 │ 被害人 │ 詐 騙 內 容 │匯款日期及金額│ 匯入帳戶 │
├──┼───┼────┼─────────┼───────┼───────┤
│1 │93年6 │p○○ │詐騙集團佯稱被害人│93年6月23日 │戶名:簡有明 │
│ │月23日│ │金融卡遭盜用,要求│49883元 │帳號:00000000│
│ │ │ │其依指示至提款機操│ │4267 │
│ │ │ │作。 │ │ │
├──┼───┼────┼─────────┼───────┼───────┤
│2 │93年7 │A○○ │詐騙集團佯稱被害人│93年7月7日 │戶名:黃棟盛 │
│ │月間 │ │中獎,要求其匯款至│36800元 │帳號:00000000│
│ │ │ │指定帳戶。 │93年7月7日 │739777 │
│ │ │ │ │30000元 │ │
│ │ │ │ │93年7月7日 │ │
│ │ │ │ │100000元 │ │
│ │ │ │ │93年7月9日 │ │
│ │ │ │ │130000元 │ │
├──┼───┼────┼─────────┼───────┼───────┤
│3 │93年7 │B○○ │詐騙集團佯稱其為金│93年7月7日 │戶名:蘇文輝 │
│ │月間 │ │融行銷業務部專員,│8000元 │帳號:00000000│
│ │ │ │以被害人貸款需保險│11000元 │876253 │
│ │ │ │費為由,要求至匯款├───────┤戶名:陳柏翰 │
│ │ │ │至指定帳戶。 │93年7月23日 │帳號:00000000│
│ │ │ │ │22000元 │0000000 │
│ │ │ │ │30000元 │ │
├──┼───┼────┼─────────┼───────┼───────┤
│4 │93年7 │a○○ │詐騙集團佯稱其為日│93年7月6日 │戶名:黃棟盛 │
│ │月間 │ │盛銀行專員,以被害│36000元 │帳號:00000000│
│ │ │ │人借款需信保費為由├───────┤739777 │
│ │ │ │,要求其匯款至指定│93年7月9日 │ │
│ │ │ │帳戶。 │20000元 │ │
│ │ │ │ │26000元 │ │
├──┼───┼────┼─────────┼───────┼───────┤
│5 │93年10│癸○○ │詐騙集團佯稱其為台│93年11月1日 │戶名:王琮屏 │
│ │月間 │ │新銀行專員,以被害│100000元 │帳號:00000000│
│ │ │ │人借款需信保費為由│93年11月4日 │054459 │
│ │ │ │,要求其匯款至指定│18000元 │ │
│ │ │ │帳戶。 │ │ │
├──┼───┼────┼─────────┼───────┼───────┤
│6 │93年11│c○○ │詐騙集團佯稱其為誠│93年11月3日 │戶名:王琮屏 │
│ │月間 │ │泰銀行專員,以被害│2500元 │帳號:00000000│
│ │ │ │人貸款需信保費為由│14700元 │054459 │
│ │ │ │,要求其匯款至指定│18000元 │戶名:謝杰忠 │
│ │ │ │帳戶 │50000元 │ │
│ │ │ │ ├───────┤帳號:00000000│
│ │ │ │ │93年11月4日 │343569 │
│ │ │ │ │14700元 │ │
│ │ │ │ │64500元 │ │
├──┼───┼────┼─────────┼───────┼───────┤
│7 │94年2 │申○○ │詐騙集團佯稱其為寶│94年2月25日 │戶名:蔡振興 │
│ │月中旬│ │來國際行銷專員,以│10000元 │帳號:00000000│
│ │某日 │ │被害人貸款需信保費│12000元 │075600 │
│ │ │ │為由,要求其匯款至│94年2月26日 │ │
│ │ │ │指定帳戶 │24000元 │ │
│ │ │ │ │94年3月2日 │ │
│ │ │ │ │64000元 │ │
│ │ │ │ │46000元 │ │
├──┼───┼────┼─────────┼───────┼───────┤
│8 │94年3 │N○○ │詐騙集團佯稱其為金│94年3月4日 │戶名:游新霖 │
│ │月間 │ │融行銷業務部專員,│10500元 │帳號:00000000│
│ │ │ │以被害人借款需信保│ │329893 │
│ │ │ │費為由,要求其匯款│ │ │
│ │ │ │至指定帳戶。 │ │ │
├──┼───┼────┼─────────┼───────┼───────┤
│9 │94年5 │庚○○ │詐騙集團佯稱被害人│94年7月4日 │戶名:何宗澤 │
│ │月間 │ │中獎,要求其匯款至│100000元 │帳號:00000000│
│ │ │ │指定帳戶。 │ │737260 │
└──┴───┴────┴─────────┴───────┴───────┘
附表二之3:
┌──┬───┬────┬─────────┬───────┬───────┐
│編號│ 日期 │ 被害人 │ 詐 騙 內 容 │匯款日期及金額│ 匯入帳戶 │
├──┼───┼────┼─────────┼───────┼───────┤
│1 │93年7 │I○○ │詐騙集團佯稱其可提│93年8月6日 │戶名:徐嘉遠 │
│ │月間 │ │供家庭代工,要求被│43000元 │帳號:00000000│
│ │ │ │害人匯款至指定帳戶│27000元 │440144 │
│ │ │ │。 │93年8月9日 │戶名:張忠華 │
│ │ │ │ │30000元 │帳號:00000000│
│ │ │ │ │93年8月10日 │575759 │
│ │ │ │ │32000元 │ │
│ │ │ │ │93年8月11日 │ │
│ │ │ │ │35360元 │ │
│ │ │ │ │30000元 │ │
│ │ │ │ │93年8月16日 │ │
│ │ │ │ │100000元 │ │
│ │ │ │ │93年8月20日 │ │
│ │ │ │ │130400元 │ │
│ │ │ │ │93年8月23日 │ │
│ │ │ │ │23000元 │ │
│ │ │ │ │50000元 │ │
│ │ │ │ │93年8月26日 │ │
│ │ │ │ │53000元 │ │
│ │ │ │ │27000元 │ │
│ │ │ │ │93年8月27日 │ │
│ │ │ │ │65000元 │ │
│ │ │ │ │93年8月30日 │ │
│ │ │ │ │84000元 │ │
│ │ │ │ │93年9月1日 │ │
│ │ │ │ │30000元 │ │
│ │ │ │ │93年9月13日 │ │
│ │ │ │ │175000元 │ │
├──┼───┼────┼─────────┼───────┼───────┤
│2 │93年5 │壬○○ │詐騙集團佯稱其為金│93年6月10日 │戶名:黃棟盛 │
│ │月底 │ │融行銷業務部專員,│7200元 │帳號:00000000│
│ │ │ │以被害人貸款需徵信│9000元 │739777 │
│ │ │ │費為由,要求至匯款│93年7月12日 │ │
│ │ │ │至指定帳戶。 │18000元 │ │
│ │ │ │ │93年10月5日 │ │
│ │ │ │ │30000元 │ │
├──┼───┼────┼─────────┼───────┼───────┤
│3 │93年9 │m○○ │詐騙集團佯稱其為金│93年9月6日 │戶名:蔡家盛 │
│ │月3日 │ │融行銷業務部專員,│46800元 │帳號:00000000│
│ │ │ │以被害人貸款需信保│ │579577
│ │ │ │費為由,要求至匯款│ │ │
│ │ │ │至指定帳戶。 │ │ │
├──┼───┼────┼─────────┼───────┼───────┤
│4 │93年9 │戌○○ │詐騙集團佯稱其為信│93年9月7日 │戶名:張忠華 │
│ │月間 │ │用貸款專員,以被害│4000元 │帳號:00000000│
│ │ │ │人借款需手續費為由│22000元 │575759 │
│ │ │ │,要求其匯款至指定│36000元 │ │
│ │ │ │帳戶。 │ │ │
├──┼───┼────┼─────────┼───────┼───────┤
│5 │93年9 │l○○ │詐騙集團佯稱其為大│93年9月7日 │戶名:蔡家盛 │
│ │月6日 │ │眾銀行專員,以被害│21600元 │帳號:00000000│
│ │ │ │人借款需手續費為由│16200元 │579577 │
│ │ │ │,要求其匯款至指定│93年9月8日 │ │
│ │ │ │帳戶。 │40000元 │ │
│ │ │ │ │20000元 │ │
│ │ │ │ │93年9月9日 │ │
│ │ │ │ │52020元 │ │
│ │ │ │ │50000元 │ │
├──┼───┼────┼─────────┼───────┼───────┤
│6 │93年8 │e○○ │詐騙集團佯稱其為慶│93年9月3日 │戶名:張忠華 │
│ │月底 │ │豐銀行專員,以被害│36000元 │帳號:00000000│
│ │ │ │人貸款需信保費為由│93年9月6日 │575759 │
│ │ │ │,要求其匯款至指定│45000元 │ │
│ │ │ │帳戶 │93年9月8日 │ │
│ │ │ │ │117000元 │ │
├──┼───┼────┼─────────┼───────┼───────┤
│7 │93年10│午○○ │詐騙集團佯稱其為民│93年10月15日 │戶名:陳堅源 │
│ │月中旬│ │間貸款,以被害人貸│14000元 │帳號:00000000│
│ │ │ │款需信保費為由,要│27960元 │456688 │
│ │ │ │求其匯款至指定帳戶│31440元 │ │
│ │ │ │ │93年10月16日 │ │
│ │ │ │ │50000元 │ │
│ │ │ │ │66600元 │ │
│ │ │ │ │10000元 │ │
├──┼───┼────┼─────────┼───────┼───────┤
│8 │93年10│辛○○ │詐騙集團佯稱其為理│93年10月22日 │戶名:彭勝雲 │
│ │月中旬│ │財專員,以被害人借│7200元 │帳號:00000000│
│ │ │ │款需公證費為由,要│9000元 │562389 │
│ │ │ │求其匯款至指定帳戶│93年10月26日 │ │
│ │ │ │。 │10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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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94年1 │E○○ │詐騙集團佯稱其為貸│94年10月5日 │戶名:莊銘滄 │
│ │月間 │ │款公司,以被害人借│8400元 │帳號:00000000│
│ │ │ │款需設定費為由,要│12000元 │0000000 │
│ │ │ │求其匯款至指定帳戶│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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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之1:
(一)於被告R○○身上及車牌號碼LAC-187號機車內查獲1、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MOTOROLA牌手機1支-被告所有與詐 騙集團聯繫所用
2、郵局提款卡1張(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吳金郎)-向 被告寅○○購買之人頭帳戶
3、郵局提款卡1張(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林明坤)-同 上
4、華南銀行提款卡1張(帳號000000000000、戶名吳金郎)- 同上
5、提領贓款密碼紀錄紙4張-其上有被告寅○○所紀錄其出售 之人頭帳戶提款卡密碼及語音查詢。
6、提領贓款用黑色帽子1頂
(二)於被告R○○住處查獲
1、印章8顆-向被告寅○○購買之人頭帳戶印章
2、郵局提款卡1張(帳號00000000000000)-向被告寅○○購 買之人頭帳戶
3、郵局提款卡1張(帳號00000000000000)-同上4、華南銀行提款卡1張(帳號000000000000)-同上5、中國信託提款卡1張(帳號000000000000)-同上6、中國信託提款卡1張(帳號000000000000)-同上7、提領贓款密碼紀錄紙7張5-其上有被告寅○○所紀錄其出售 之人頭帳戶提款卡密碼及語音查詢。
8、大園郵局存摺1本(帳號00000000000000000、戶名林明坤 )-向被告寅○○購買之人頭帳戶
9、新莊思源路郵局存摺1本(帳號00000000000000000、戶名 吳金郎)-向被告寅○○購買之人頭帳戶
10、華南銀行存摺1本(帳號000000000000、戶名潘君豪)-向被告寅○○購買之人頭帳戶
11、中國信託銀行存摺1本(帳號000000000000、戶名黃啟智)-向被告寅○○購買之人頭帳戶
12、華南銀行存摺1本(帳號000000000000、戶名陳有信)-向被告寅○○購買之人頭帳戶
13、中國信託銀行存摺1本(帳號000000000000、戶名李承璋)-向被告寅○○購買之人頭帳戶
14、台北南陽郵局存摺1本(帳號00000000000000000、戶名簡文章)-向被告寅○○購買之人頭帳戶
(三)在台北縣土城市○○路256號旁NL-4993號自小客車內查獲1、提領贓款用帽子2頂
2、提領贓款密碼紀錄紙5張-其上有被告寅○○所紀錄其出售 之人頭帳戶提款卡密碼及語音查詢。
附表三之2:
1、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MOTOROLA牌手機1支-被告F○○所 有與詐騙集團聯繫用。
2、大肚郵局存摺1本(帳號00000000000000000、戶名劉奕華 )-向被告寅○○購買之人頭帳戶
3、國泰世華銀行存摺1本(帳號000000000000、戶名李承璋) -同上
4、臺灣企銀存摺1本(帳號00000000000、戶名李承璋)-同上5、大里郵局存摺1本(帳號00000000000000000、戶名劉子豪 )-同上
6、劉奕華、李承璋、劉子豪、顏智勇、林明棟印章5個-向被 告寅○○購買之人頭帳戶印章
7、臺灣企銀提款卡1張(戶名林明坤)-向被告寅○○購買之 人頭帳戶
8、臺灣企銀提款卡1張(帳號000000000000、戶名李承璋)- 同上
9、國泰世華銀行提款卡1張(帳號00000000000、戶名李承璋 )-同上
10、金融卡7張-同上
11、寶華銀行存摺1本(帳號000000000000、戶名卓家豪)-同上
12、竹南郵局存摺1本(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顏智勇)-同上
13、新竹商銀存摺1本(帳號00000000000000000、戶名林明坤)-同上
14、臺灣企銀存摺1本(帳號000000000000、戶名林明坤)-同上
15、台中商銀存摺1本(帳號000000000000、戶名賴義德)-同上
16、MP3 42個-被告F○○依指示購買用以詐騙被害人所用附表三之3:
1、台南小北郵局存摺1本(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沈進漢 )-向寅○○購買之人頭帳戶
2、提領贓物用黑帽1頂
3、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NOKIA手機1支-被告簡適蓬所有與詐 騙集團聯繫用
4、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NOKIA手機1支-同上5、印章3個-向寅○○購買之人頭帳戶印章
6、郵局金融卡7張-向寅○○購買之人頭帳戶
附表三之4:
1、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NOKIA手機1支-被告寅○○所有用以 聯繫人頭帳戶買賣事宜
2、金山郵局存摺1本(帳號00000000000000000、戶名賴義忠 )-收購之人頭帳戶
3、台新銀行存摺1本(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賴義忠)- 同上
4、提款卡2張(戶名賴義忠)-同上
5、賴義忠印章1個-同上
6、交易紀錄簿9本-紀錄所收購之人頭帳戶
附表四:
1、台新銀行存摺1本(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杞承益)- 向被告寅○○購買之人頭帳戶
2、臺灣企銀存摺1本(帳號00000000000、戶名莊銘滄)-同上3、土地銀行存摺1本(帳號000000000000、戶名鄧月梅)-同 上
4、中國國際商銀存摺1本(帳號00000000000、戶名鄧月梅)- 同上
5、日盛銀行存摺1本(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鄧月梅)- 同上
6、玉山銀行存摺1本(帳號0000000000000、戶名鄧月梅)-同 上
7、新竹商銀存摺1本(帳號00000000000、戶名鄧月梅)-同上8、台中商銀存摺1本(帳號000000000000、戶名鄧月梅)-同 上
9、郵局存摺1本(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戴福成)-同上10、郵局存摺1本(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藍榮堯)-同上11、郵局存摺1本(戶名韓燕婷)-同上
12、金融卡13張-同上
13、使用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號MOTOROLA牌手機2支-被告R○○所有與詐騙集團聯繫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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