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95,上訴,918,200606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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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5年度上訴字第91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等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3732 號中華民國95年2月14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7871號、13050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等在本院均未提出其他有利之證據及辯解,咸認原判決量刑過重云云,其上訴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上訴人即被告乙○○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此部分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去第373條、第368條,第371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紀 綱
法 官 王 國 棟
法 官 陳 嘉 雄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陳 信 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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